15万元抵押被索25万元赎金,柳州一女车主称落入陷阱,车行回应
近日,市民蓝女士反映称,今年5月底,她以15万元的金额将自己名下一辆价值近44万元的宝马5系轿车,抵押给柳州市柳工大道广西汽贸园内一家名为BOSS名车汽贸的车行,并约定6月底还钱赎车。不过,车子抵押给该车行几天就被卖掉了,如今赎车被索25万元,还不一定能赎回。事情真相究竟如何?
车主:宝马以15万元抵押 被索25万元赎金
蓝女士称,今年5月30日,她经人介绍,将刚买半年的宝马5系轿车抵押给BOSS名车汽贸车行,她和该车行一名叫梁较的负责人约定在6月30日赎回车辆。
“我这辆白色的宝马5系轿车是去年底在柳州一家宝马4S店购买的,一共花了将近44万元,其中按揭30万元。”在蓝女士提供的相关购车合同和票据显示,该车落地价格(含车款、税费、手续费等)共计43.86万元。
蓝女士称,她因为欠了朋友几万元,急需还钱,所以才想到将车辆抵押给车行,用抵押款应急,而后在一个月内赎车,“我是经朋友介绍才去的这家车行,他之前也抵押过车辆”。
在接下来的两三天,蓝女士陆续收到梁打来的15万元(其中4万元由车行直接打给蓝的“债主”)。
6月底,当蓝准备去赎车时,突然得到消息称,她的车在6月4日被卖掉了,而且辗转多地,被卖到山东去了。
说好的车辆抵押,怎么被卖掉呢?蓝找到梁讨说法。梁对蓝称,他们签的是二手车买卖合同,他们是按照合同办事。“对于赎车,梁称车辆转手多次,价格由不得他定,要问具体的买车人。刚开始说要20.5万元,后来又抬高到25万元。而且要在一个月内赎车,否则车子就赎不回来。”蓝介绍。
蓝称,她当时只是抵押车辆,并非变卖车辆。她并没有和具体的买车人签订卖车合同,也没有授权给车行变卖自己的车辆。车行未经同意就变卖了自己的宝马车,还让自己以25万元的价格赎回,让她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就损失10万元,这让她难以接受。
梁称,蓝将车卖给车行,现在又想买回,是不可能原价买回的。对于这辆车将以什么价格卖给蓝,梁称,肯定以不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她。至于具体的市场价,梁并未提及。
梁还表示,蓝已将车卖给车行了,这辆车他可以卖给她,也可以不卖给她。
记者提出看相关抵押以及合同等材料时,梁称此事已经闹到派出所,记者去派出所看笔录,便可知晓其中缘由。
记者看到,蓝女士签署的合同文书主要有《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还款保证书》《质押物交接确认书》《质押车辆相关通知及细则确认书》《转款委托书》以及《二手车买卖合同》。
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该车车款为33万元整。合同约定,该车有贷款未结清,买方先预付购车款人民币4万元,卖方需在10日内结清该车贷款,提供过户、转籍手续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协助买方办理过户完成后,买方付清尾款。
而《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则约定甲方将该车辆及该车辆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一次性受让该质押物债券、使用权,转押金额及车辆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转让期限为长期,除非车辆所有人赎回车辆,乙方拥有上述车辆质押权及处置权。合同中,该宝马5系轿车质押债权及使用权转让金额为16万元整,质押车辆材料为行驶证、车辆钥匙、车辆所有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
《质押车辆相关通知及细则确认书》则称:“质押的车辆存在抵押行为,为确保本司合法利益,在您抵押的车辆还款日需提供还款证明,否则视为违约。所质押的车辆会存在贬值风险,为确保本司合法利益,本司要求您在质押期满三个月时归还本金,如您个人原因需要展期,需向本司申请,经本司同意后,归还借款本金的10%,方可继续展期。”
记者注意到,蓝女士在上述合同文书中都签了字,且摁了手印。不过,这些通过警方拿到的合同,本该由BOSS名车汽贸或者梁较签署的买方或者乙方均留白。只在合同末尾的非签字区域有梁较的签名,且签字的日期为2020年7月18日。
蓝女士称,因为当时并没仔细阅读合同具体条款,除了签了自己的名字和按手印外,合同其他留白的地方,都是该车行后来填写的,具体写了什么,她并不知晓。
“5月30日,我来到该车行,急匆匆地就在几份合同上签了字。合同具体内容也根本没仔细看。”蓝女士称,一式两份的合同签完字后,车行也没有给她合同,只是说要拿去公司盖章签字后再给她,但她至今一直没有拿到合同。没想到,这样的粗心大意给自己留下了大麻烦。
部门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8月19日上午,蓝女士来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寻求解决方案。
该所工作人员李睿介绍,根据蓝女士介绍的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她和车行之间系合同纠纷,并非消费买卖关系,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职能范围内。李睿建议,蓝女士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蓝女士提供的“留白”合同,李睿表示,该合同存在很大问题。李建议,如果市民在签订类似的合同或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具体条款,而且要求对方将留白内容填完并签字后自己再签字。如果遇到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要多留心眼。
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认为,虽然蓝女士签署了《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二手车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书。但从法律效力而言,《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要优于《二手车买卖合同》,蓝女士与车行的关系为抵押关系并非买卖关系。此外,合同中只有单方签字,如果另一方并未签字盖章,该合同则为无效合同。蓝女士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给车行,车行退还车辆给蓝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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