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来一家零售店什么时候找律师,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连锁店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0 23:32:57


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连锁店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导 言】

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多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模式被引进中国。及至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合伙开设或加盟连锁店的经营模式从美国等发达国家引入,在进入21世纪之后迅速发展,时至今日已成为人人皆知的商业经营模式。连锁加盟最主要的形式为特许经营(Franchising),已经在国内广泛使用。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时统计信息,截至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总数已达4889家,其中加盟店超过500家的备案企业数量达到108家。特许经营商业模式被广泛运用于餐饮业、零售业、教育培训业、中介服务业、住宿业等各行各业中,在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

【什么是特许经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特许经营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应注意的问题】

1、看资质

要让特许人(总部)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文件。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要注意审查此方面资质。被特许人(加盟方)也可以到国家商务部门和各地省级商务部门网站上查询特许人备案情况。

此外,被特许人也要审查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推广、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被特许人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供以下信息,以审查特许人的资质: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后续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2、看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此,若对方是个人或非企业组织的,就尽量以合伙形式而非特许经营方式加盟。

3、看能力

被特许人应注意考察对方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是否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这些都是后续加盟店成功和盈利的必备条件。

4、看合同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按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少于3年的除外。

在下一篇中,笔者将就特许经营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下期见

【作者简介】

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连锁店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孟祥森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联系电话:13429693150


【更多详细信息】

进一步了解泰杭律师,请访问泰杭官网http://www.taihanglawyer.com,为您倾情推送泰杭核心团队简介及主要业务介绍。

(图文版权归泰杭律师所有)

  •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总部
  • 联系电话:0571-85862509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8号 汉嘉国际20F


  • 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572-5135908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71号邮政大楼三楼


  • 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574-59997767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时代东路紫园大厦15楼


  •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老挝联络处
  • 联系电话:00856-2095888623
  • 地址:老挝.万象
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连锁店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