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某公司进行牙齿矫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矫正费用9000元。刘某提交的病历载明:“主诉:上下前牙不齐,要求矫正。现病史:上牙左2右2牙轻度后缩;下牙左1右1牙前突”,初步诊断为牙列轻度拥挤,安氏Ⅱ类,治疗意见为上下六颗牙齿间隙片切,隐形矫正。接诊医生建议刘某上下牙一起矫正,刘某认为下牙比较整齐,不想做牙齿的矫正。于是被告某公司给予刘某先做上牙的矫正,开具了25副隐形矫正器给刘某佩戴。刘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10100元(其中9000元为牙齿矫正费用,1100元为其他美容费用)。经5个多月矫正治疗,期间有两副出现损坏,同时由于牙套垫高,刘某出现无法正常开合进食而中断治疗。刘某与某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9年7月29日,原告刘某因觉牙型不美观,至被告处做牙齿矫正。该所主治大夫江医生提出进行牙齿隐形矫正,3个月便可结束矫正。治疗当天,原告开始佩戴牙齿矫正器,在2019年8月15日有一个牙套只戴了6天就裂开,最后一副牙套只戴了3天就断裂。原告佩戴矫正器后由于牙套垫高原因牙缝明显较大,导致原告嘴巴无法正常开合进食,只能吃流质食物,身体日渐消瘦10多斤,至今,牙齿矫正未有实现更好的美观效果,反而影响原告身心健康。现原告晚上睡眠质量非常差、精神恍惚、时常出现幻觉,给原告在生活上造成严重的困扰。因上述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助解决,而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搪至今仍未有实际处理方案,有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1)被告经看诊原告的牙齿情况后,建议原告上下牙进行矫正,这样的矫正效果会比较好,但原告认为下牙齿比较整齐,无需矫正,仅选择了上牙齿的隐形矫正。被告给原告进行矫正后,效果良好,未反映不舒服的情况。(2)被告已告知原告正确佩戴矫正器,但原告未配合被告的诊疗活动,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治疗期间反映矫正影响饮食,被告与原告沟通,告知原告刚戴矫正器会有一个不适应的情况,过几天会慢慢适应变好。(3)疫情期间被告复工后曾多次联系原告前来医院复诊,原告因疫情原因没有到医院来复查,并佩戴牙齿的保持器,直至2020年6月原告才到被告处进行复查。
司法鉴定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口腔正畸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处“刘某”签名字迹是否刘某书写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口腔正畸知情同意书》患者签名处“刘某”签名字迹不是刘某书写。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其中分析说明载明:医方在对患方刘某做牙齿矫正治疗存在以下过错:(1)医疗欠规范。医方在对患方刘某做牙齿矫正治疗过程中虽进行了常规检查、确定治疗方案、治疗费用以及所选矫治器种类并得到患方认可,但在佩戴矫正器过程中医方未详细告知患方矫正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导致两副隐形矫正器出现损坏,也未告知25副隐形矫正器佩戴完毕后治疗情况及定期复诊,由于治疗结果不理想最终导致患方不信任,现患方因牙齿出现反弹而中断治疗。(2)病史书写不规范。医方在对患方刘某做牙齿矫正治疗只有美容牙科顾客档案资料。由于医方仅能提供初始检查病历及矫正方案,对矫正中的诊疗过程没有记录,对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诊疗措施是否得当、患方在几个月的佩戴矫正器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是否采取恰当的措施均不能证明;(3)知情告知不到位。医方在整个过程中与患方沟通不够,签署知情同意书患方刘某不认可(签名字迹经司法鉴定,不是刘某书写)。鉴定意见:医方某公司对患方刘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相关医疗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相关过错因素在导致被鉴定人刘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较为适宜合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得出鉴定结论为医方某公司对患方刘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相关医疗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相关过错因素在导致被鉴定人刘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较为适宜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处理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牙齿矫正治疗是一项连续性的治疗行为,间断治疗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且须重新矫正。故刘某主张某公司退回其已支付的医疗费9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主张某公司向其赔偿后续治疗费31000元的诉求,因该费用未实际产生且无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合理费用标准的证明,刘某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刘某主张的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为宜。因刘某未构成伤残,且无证据证明本次损害事故对刘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于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因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认定某公司存在医疗过错,故鉴定费用19866元由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中山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医疗费9000元及赔偿交通费300元,合计9300元。
笔者提醒
1.本案患者有必要申请司法鉴定吗?
本案原告申请了两个鉴定,一个为笔迹鉴定,证明医院出具的《口腔正畸知情同意书》系伪造,一个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林律师认为两个鉴定原告都没有必要申请,至少第二个鉴定是没有必要的,原因如下:(1)本案原告完全可以主张牙套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按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起诉,是由医疗机构来举证其无过错,司法鉴定应由医院申请;(2)如果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已证明医院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后,可直接主张医院提供的所有病历都存在伪造,不同意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只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口腔医疗纠纷一般无走司法程序的必要。
口腔医疗纠纷的争议金额一般都较少,主要涉及医疗纠纷、后续治疗费,很少构成伤残的,标的额大多在几万元,而走司法程序耗时多超过一年,鉴定费就多超过1万元,病历又简单,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并不容易,很多时候打官司是得不偿失的,类似于本案。
3.协商解决口腔医疗纠纷是最佳方式。
不管是公立还是私营口腔医疗机构,门店形象、技术声誉非常重要,这事关门店的生存、发展,所以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林律师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为好,如果纠纷上升到人尽皆知、不得不走司法程序,对双方都不利。建议患者比较精确的估算出合理赔偿后提出协商解决要求,主要是针对后续修复的医疗费进行主张,如果前期的治疗也未达到效果,还可主张退款,那么,退款+赔偿修复费是比较合理的索赔要求,不建议狮子大开口的索赔。有媒体资源的患者,在尊重事实的范围内借助媒体力量维权,可能取到意向不到的效果。现在自媒体发展很快,借助自媒体维权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但要注意不要涉嫌污蔑诋毁,否则被背景强大的连锁口腔机构像鸿茅药酒一样“跨省”就难受了,最好是运营自媒体时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口腔医疗纠纷如果全权委托他人维权,包括专业律师,而自己不出面是很难成功解决的,因为诊所对于非当事人来维权,一般都置之不理,同时很多维权行为必须在展示损害事实下进行,这种展示主要展示给其他来诊所就诊的患者看。所以维权必须牺牲一点当事人的个人形象,要有较大的维权决心,一般与委托律师配合维权成功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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