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得到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下一步安排好家里的事,想过去看看他。我一直都觉得这个事情弟弟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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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通报,认定“反杀”事件中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于海明的哥哥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一直很关注事件进展,得知这一消息后,“高兴得说不出话来”。
9月1日下午6时30分许,记者联系上了于海明远在汉中老家的哥哥,接通电话后,哥哥表示已经高兴得说不出来话了。他说,自己也是通过网络得知消息,和弟媳联系上,弟媳表示现在也很忙,便挂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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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哥哥:无法理解“宝马男”为何会情绪激动从车里拿刀
于海明哥哥于林表示,于海明与家人关系融洽,疼爱幼小,关心父母。并称反复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至今仍无法理解驾驶宝马车的男子“宝马男”为何会情绪激动从车里拿刀。
▲8月31日,于林在自家院子里接电话。事发后,他只能通过电话了解弟弟情况。 新京报记者马骏 摄。
新京报:何时知道弟弟出事的?
于林:当天晚上11点,弟媳打电话回来,说弟弟出事了。具体什么事情也还不清楚,说是弟弟同事告诉她的。当时我们也还没看到网上传的监控视频。
新京报:后来看到监控是什么感受?
于林:很震惊。看完视频后,就感觉事情是他们先挑起来的,而且不止一个人打我弟弟。看到后来那个男子从车里拿出刀来砍我弟弟,我看到心里挺难受的。当时真想在他跟前,替他挡一刀。
新京报:家里其他人知道后是什么反应?
于林:事情发生后,家里人也只能从网上了解到消息。看视频,当时我弟弟也受了伤,不知道伤得咋样。本来没打算告诉老母亲,但是还是没瞒住。她知道了之后,天天哭着要让我送她去昆山。我也劝她,去了也见不到人,邻居们也都来家里,说人肯定会没事的。
新京报:今天得知于海明不负刑责是什么感受?
于林:我也是通过网络得知的消息,然后和弟媳打电话。她说她现在很忙,电话那头很嘈杂,我想着没事就好,就没继续说下去。很高兴,不知道该说什么。老母亲知道人没事之后,整个人的状态也变好了。
新京报:有没有做过最坏的打算?
于林:出事后这几天,几乎每天我都要把那个视频拿出来看无数次,自己也在分析。说实话,我们也不懂法,结果没出来之前心很慌。但是看视频,如果我弟弟不把刀捡起来,之后躺下的肯定就是他自己了,我坚信弟弟没错。
新京报:于海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于林:他从小就老实,生活在农村,之后出去打工。平时我们见面时间少,就是逢年过节他们回老家,才能见上一面。平时回不来,便经常给父母打电话,问他们还有没有钱花,身体怎么样。前一阵子还把母亲接去昆山玩了一段时间。
我知道,这些年他那边也出了一些事情。孩子被检查出患有淋巴癌,治疗花了很多钱,再加上去年父亲去世,他们生活得也很拮据。不过这回好了,等接下来把老家这边安顿好,就去昆山那边看看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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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针对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并撤案的决定,江苏省检察院也进行了解读。
江苏省检表示,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检强调,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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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希望将此案例上升为司法解释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陕西律师段万金表示,这是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致刘海龙死亡,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很多人可能认为,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于此时用刀刺伤刘已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于海明第一次刺伤刘海龙后,刘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而于海明继续追砍,故意伤害的嫌疑更大。
段万金表示,这种想法看似合理,但是高估了一般人遇险时冷静精确的防卫能力。“人毕竟不是一架机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时,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这一次司法机关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大胆,是在实践中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公民权进一步扩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够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在修改刑法时予以考虑,让这次的案例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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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是惩恶扬善
文/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过5天的焦灼等待,万众瞩目的这起“昆山反杀案”终于尘埃落定。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图片来源:新京报
昆山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法律的严格适用。
我国刑法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标准方能成立。即便是特殊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也有“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要件。
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后,查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等关键事实,特别是追砍的后两刀砍空并未造成实际伤害,证明了于海明的反击之举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人们对个案的关心,既是出于对违法犯罪的恐惧,更是发自对正义的期盼。在监控视频中,人们看到的是穷凶极恶的行凶者反被杀的“正义逆袭”,担忧的是公民自救的动辄得咎。而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专业工作,证实了死者刘海龙有醉酒驾车、违章行驶、携带管制刀具、持刀伤人等违法事实,继而依法作出撤案决定,宣布了一个被迫反抗的公民“无罪”。
将这起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正义呼唤的法治呼应,也顺应了民众对作恶者施暴该受到惩处的民意。既是对普通公民与违法犯罪斗争的支持,也是对广大公众社会正义感的激励,更是对那些行凶作恶者的强烈震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扶助弱势、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
值得肯定的是,这起“昆山反杀案”的查处过程,还体现了与网络民声的良性互动。警方在通报中指出“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体现了案件查办不搞“闭门造车”,理性面对网络质疑,清除了不必要的公众猜疑,也让网络时代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
法治社会不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国家法律应是护卫公民的强大武器。“昆山反杀案”的处理,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弥合了民意与立法的现实沟壑,在公众舆论的聚焦下,进一步放大个案的社会价值,也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以“昆山反杀案”为契机,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尽快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正当防卫制度将走出“司法迷茫”,真正成为公民自救、震慑犯罪的锋锐宝剑。
新京报记者 王文秋 秦宽 吴靖 马骏 张彤 编辑 滑璇 潘佳锟 校对 陆爱英
值班编辑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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