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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要找律师吗,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被他人阻止,应该怎么办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9 21:50:55

2008年,刘某通过申请从该村取得宅基地一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块宅基地与村民张某相邻,2009年5月份,刘某准备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时,被村民张某阻止而引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该纠纷经村级、乡级政府调解末果,于是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不得干涉自己在其占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范围内建房,然后经济损失1万元整;

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被他人阻止,应该怎么办呢?

法院受理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依法享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张某阻止原告刘某翻建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停止侵害,不得干涉原告在其宅基地记载面积范围内建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土地管理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害原告刘某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刘某在其宅基地记载面积范围内建设新房,张某不得干涉;”此外,在一审诉讼期间,张某提起刑事诉讼,都撤销刘某的宅基地使用,

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超审限审理,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故驳回。被告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被他人阻止,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分析: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主要方面: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是: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应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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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审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审限包括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完成审理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定严​程序申请延长。

2、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规定的上诉期内,上诉于单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从而引发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3、第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做出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院长批准;

4、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一经开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不间断的进行,直至诉讼终结,但在诉讼中往往遇有法定情形,使得程序无法按常规进行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还规定了诉讼中止制度,其具体条件是,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被他人阻止,应该怎么办呢?

结合本案,村民刘某提起宅基地使用权的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张某提起的刑事诉讼属于中止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1万尚未审结的情形导致本案在一审期间终止了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中止裁定由于中止审理期间不计算审限,因此本案上诉人张某提起的原审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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