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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最大的交通事故律师,违章停车引起的撞车那方有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30 20:00:07
违章停车造成他车撞人,违停方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判决来了

吉林省白山市A车停在道路中央,后方B车通过时撞上一横穿马路的儿童,发生致一名儿童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A车在事故中与B车、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起来探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日14时52分,唐某芳驾驶其所有的小型面包车,经过驾驶员滕某刚停放在道路中央的小型越野客车时,与沿该车东侧跑出的王某涵发生碰撞,小型面包车损坏,行人王某涵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涵、唐某芳、滕某刚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因王某涵死亡产生合理损失合计732886.48元,扣除平安保险、人寿保险在交强限额内赔偿的36万元,余额372886.48元,由同等责任人王某涵、唐某芳、滕某刚各承担124295.49元。

唐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唐某芳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唐某芳正常驾驶车辆无任何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涵的奶奶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履行管理、保护职责,没有带领王某涵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反而放任王某涵自己在唐某芳的车辆临近时,从遮挡唐某芳驾驶视线的A车东侧车身处突然加速横穿道路,与唐某芳正常驾驶车辆相撞,系单桂云没有履行管理、保护职责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正常驾驶人唐某芳不可见被A车遮挡的行人王某涵,该事故是正常驾驶人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对唐某芳来说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唐某芳无过错、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款124295.49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所做的记录和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认定唐某芳、王某涵、滕某刚负同等责任,唐某芳虽上诉主张其不负有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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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A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是否合理

本案A车虽未参与直接撞击行为,但其违规停放对它车构成了影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A车担责一点都不冤枉,至于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以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准。况且,A车并未对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再提异议将不被支持。本案B车的做法就是教训。

虽然A车被判赔偿30余万元,但由于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费用基本由保险公司承担,A车车主承担的费用很少。相较之下,B车只购买了交强险,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只能由自己承担,须额外支付12万余元。

二、B车车主唐某芳故意造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王某涵系未成年人,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主观故意说不能成立。事发当时,王某涵的奶奶系临时监护人,虽然其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但从常理上看,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性,所以故意造成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三、B车车主唐某芳无责的抗辩理由有自相矛盾之处

本案唐某芳一方面主张自己无责,但表示自己对交强险赔付之外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是己方有责任,在认可交强险赔付的情况下,主张之外的部分不承担,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四、本案同等责任的比例认定似有违立法本意

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即:机动车与行人负同等责任时,责任比例是6:4,本案系三方交通事故,法院判决的责任比例是1:1:1,机动车与行人相比,没有体现其优者地位。虽然从总体上看,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占到了2/3,但对行人一方来说仍是不公平的,因为行人单独对机动车一方的弱势地位未能得到体现。

笔者认为,在多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应首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再按照各自的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确定最终的责任比例。比如,在本案中,先按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为6:6:4,那么,机动车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份额为6/(6+6+4)=3/8,行人的责任比例为4/(6+6+4)=1/4。具体的计算结果就是,行人一方承担的数额是372886.48元×1/4=93221.62元,少承担124295.49元-93221.62元=31073.87元。机动车一方则分担这一部分,各自多承担15536.94元。这样处理,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立法本意。

在有更多事故主体的情况下,各责任主体的事故责任划分更加的清晰、明了,充分体现各方在事故中的地位和后果,也将更加公平、合理。

五、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但是并不影响其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来说,事故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智力有障碍的人,如果其监护人在交通事故中共同参与了道路交通活动,则应认定监护人属于事故当事人,可以确定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其监护人未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则不能确定其承担事故责任。监护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并不妨碍其承担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涵虽然系未成年人,但是与机动车方一样是事故责任主体,承担同等责任,而不必将其法定监护人列为事故责任主体。如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


本案以血淋淋的事实,提醒广大的驾驶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乱停乱放,否则“锅”从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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