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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05:59:08


江西萍乡:租赁宾馆协助组织卖淫 男子获刑三年罚金五万

租赁宾馆开设足浴店提供卖淫服务,从嫖资中抽取提成。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周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7月1日,周某以每月1.5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租赁某大酒店6楼,随后“钟某某”(在逃)等人在该楼层开设某足浴店组织卖淫女卖淫。该足浴店聘请工作人员招募、管理卖淫女。周某负责管理该卖淫场所的财务工作,负责卖淫场所的物品采购。自2015年6月至11月,该足浴店共招募赵某某等80余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从嫖资中抽取提成。同年10月至11月7日,该足浴店先后组织卖淫女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800余次。9月15日、11月7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某足浴店内现场抓获卖淫嫖娼的胡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及同案犯何某等人(均已判决)。2018年2月12日,周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卖淫场所仍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利兵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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