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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刑事辩护律师,喝酒诱发心脏病死亡赔偿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17:09:07

人们总说小饮怡情、大饮伤身

有时候“喝大了”“耍酒疯”

不仅伤害自己

还会祸及友邻

天津东丽区一居民

因为酒后失控

造成了一起离奇的过失致人死亡事件

警示|冠心病致死竟因邻居“耍酒疯”!法院怎么判?

酒后失态 噪音扰民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邻居。2016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其租住的平房内,与朋友张某喝酒、聊天,被害人罗某某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说话声音过大影响其休息,对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进行提醒,后被告人董某某前往朋友张某暂住处喝酒、聊天。

邻里矛盾升级

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返回家中,并使用手机连接小型音箱播放音乐。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董某某扰民行为进行指责,二人随即发生口角并推搡,后被邻居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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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发作造成死亡

在被害人罗某某被劝回暂住处后,被告人董某某再次冲到被害人罗某某房间外,用脚踹被害人罗某某房门并使用拳头将房门玻璃打碎,致使自己胳膊被划伤流血,后被告人董某某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已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外伤、情绪变化等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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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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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 | 天津高法东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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