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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找专业拆迁律师,安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补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9 15:56:27

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其中有一类为“增减挂钩”的批复类型。那么,“增减挂钩”到底是怎样的征地政策?其和一般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复有何不同?安徽拆迁律师高飞结合相关政策,作简要梳理。

安徽增减挂钩(征地补偿)政策汇总

增减挂钩报批材料

一、何为 “增减挂钩”

根据国土资发【2008】13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增减挂钩”,全称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简单点来说,就是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即拆旧——复垦土地,得到的土地指标用于建新——新增建设用地

二、“增减挂钩” 为国土资源部试点,安徽地区为试点地区之一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安徽地区为增加挂钩试点地区之一

三、“增减挂钩” 报批中特殊的报批材料

除一般的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所需的一书二方案外,“增减挂钩”批复项目还需要以下特殊的报批材料:

1、经省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中的批复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验收批复(或拆旧地块复垦问题方面的说明文件)

四、“增减挂钩” 项目必须经农民、村集体同意,不得强拆强建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

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

在土地互换和开发经营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

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

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五、挂钩周转指标从严用于商品房开发,二年内归还

挂钩周转指标自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之日起使用,原则上在两年内归还,归还面积不得小于下达的周转指标。否则暂停所在市、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限期整改,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整改情况,决定取消或恢复试点。

挂钩周转指标应优先保证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需要,有节余的可用于城镇建设,从严控制用于商品房开发

六、安徽增减挂钩相关政策依据汇总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皖国土资〔2009〕136号 《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3〕146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4〕1754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6〕154号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皖国土资〔2016〕44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8〕463号《安徽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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