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9月2日,被澎湃新闻连续发布2组10篇系列视频报道,揭露了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度强被指涉嫌合同诈骗等有关问题,并引起有关方面高度关注。
针对全国各地被骗律师举报高度强多年来从事非法律服务以及涉嫌合同诈骗等有关问题,北京市司法局、朝阳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朝阳区律协高度重视,并立案调查。
深圳、武汉、重庆、常州、南京、成都等地警方,受理了被骗律师对高度强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控告。案件也在调查之中。
通过百度搜索“高度强 滳慧 律师 诈骗”,就可以看到高度强有关报道和文章。
澎湃新闻:多位律师称投资滳慧律所遭毁约诈骗,后者“声明”否认
澎湃:警方证实“滳慧律所负责人深圳会销时被带走”:已转交经侦
澎湃:遭多名律师举报的北京滳慧,曾因未履行合同被判决返还款项
有被骗的律师说,有关部门调查高度强事件以及高度强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就在这几天,高度强律师实际控制下的北京滳慧集团,正在销毁相关证据。
2021年9月1日,北京滳慧集团将法定代表人“郭晓华”变更为“王廷栋”。
北京滳慧集团在媒体曝光后为何急不可待地变更法定代表人?背后有什么猫腻吗?
高度强曾公开表明,北京滳慧集团受其控制,其表妹是北京滳慧集团法定代表人。
那些被骗的律师基于对高度强作为律师同行的信任,基于对高度强同时又是北京滳慧律所主任的信任,才将相关款项转到高度强指定的北京滳慧集团的账户。
北京滳慧集团的很多员工也证实高度强律师实际控制北京滳慧集团等公司。
还有——
高度强8月14日会销时因欠薪问题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派出所写下委托书,承诺一个月内解决深圳公司员工欠薪问题(到9月14日就是一个月时间了,看看高度强能否解决深圳公司员工欠薪问题)。
高度强8月15日会销招募律师合伙人时再次进了派出所,这次进的是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派出所,被当地被骗律师指控涉嫌刑事犯罪,派出所受理了律师的刑事指控。
随后,“危机四伏”的高度强,通过企业微信和北京滳慧集团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发布的情况通报、情况说明、重要声明与承诺以及给合伙人家人们的一封信,等等,都可以证明高度强律师是北京滳慧集团等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高度强如果不是北京滳慧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什么要亲自甚至“动用个人关系借钱”也要争取解决滳慧集团员工欠薪问题?
“你不是真正的老板,员工欠薪和你高度强有何关系?你为什么要承诺解决员工欠薪问题?”
同样,高度强如果不是北京滳慧集团实际控制人,“这些律师合伙人被骗,和你高度强有什么关系?你高度强为什么要给律师合伙人写公开信并做律师合伙人工作不要控告?”
等等,不一而足。
一位被骗律师说,“证明高度强律师是北京滳慧集团实际控制人的证据太多了”。
有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虽然北京滳慧集团将法定代表人“郭晓华”变更成了“王廷栋”,郭晓华可以将北京滳慧集团股份转让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是,郭晓华以下罪责难逃:1.股份转让涉嫌偷税漏税有关犯罪;2.其个人认缴出资必须提前到位;3.对任职期间合同诈骗、偷漏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9月6日,有被骗律师突然发现,北京滳慧集团头条号用户名也变更了,由原来的“滳慧集团”变更为“牛董”。
滳慧集团头条号于8月5日16:56、8月5日16:56、8月11日11:13分别发布了滳慧集团和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的《严正声明》以及非法社会组织“滳慧全球律师机构”的《除名公告》。
这个简介为“滳慧集团——科技赋能法商产学研生态”的“滳慧集团”头条号,粉丝只有275人。
滳慧集团严正声明,阅读量为1483;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阅读量跃升为2.2万;而滳慧全球律师机构的《除名公告》,阅读量一下子飙升为53.8万!
相信做自媒体的人都懂得,这个《除名公告》阅读量,为何会一下飙升如此之高!
“滳慧集团”头条号把注册主体由“滳慧集团”变更为“牛董”——虽然,更换用户名是“滳慧集团”的权利,但是,北京滳慧集团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法律责任就不存在了吗?
对于这一点,北京滳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度强律师,不会不懂得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吧?
换了“马甲”就不认识你了吗?换了“马甲”就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了吗?
从“总裁律师”到“中国百强律师”,从“滳慧商学”到”律师合伙人”……从“郭晓华”到“王廷栋”,从“滳慧集团”到“牛董”……
一路走来,不都是在不停地更换“马甲”吗?但是,不管怎么换“马甲”,不都要留下痕迹吗?
既然留下痕迹,就一定抹不掉。
全国被骗律师又多一投诉渠道:要向中央第一督导组举报高度强律师
闻所未闻!全国第一个针对律师的打击办,居然来自北京滴慧高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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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乍一听好像非常的高大上,但是担任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难事,没有设置很高的门槛,这也是市场上能够出现职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一个前提条件之一。笔者简要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法定代表人设置的责任,大致如下:
(一)民事责任
1.因过错而产生的法人追偿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62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法人才可以向其追偿,换言之,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若法定代表人本身没有过错的,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违反法定、约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前文已述,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是由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根据《公司法》第149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意味着,如果法定代表人还有其他任职或者本身是法人的股东的话,他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因违反义务而承担责任。
(二)行政责任
1.《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民通意见》
第6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63条: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类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所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认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中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认定,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一)因拒绝接受询问而被采取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9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二)限制出境
1.欠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单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三)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2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各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知乎
你是否曾梦想拥有自己的公司,资产上亿,员工上千?
你是否还梦想拥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却不用干事情就能轻松拿钱?
嘿!你还别说,真有这种,那就叫“挂名”法定代表人,只是这个风险大得让你受不了!
真实案例
张某在担任甲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并成为了朋友,某天王某找到张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月1000元的报酬。(这等好事?不会是个坑吧?)
张某碍不下面子,遂答应王某的请求。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
不久,丙银行起诉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乙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张某曾签署过连带还款保证书,法院判决张某对该100万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就真有点尴尬了!拿着1000块,承担100万的风险,这搁谁也受不了啊!
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呢?
一、民事责任风险
(1)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1)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2)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三、其他责任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 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 规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故该免责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对外无效。
说了这么多风险,最后提醒一下诸位:当“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谨慎谨慎再谨慎,分红轮不到,担责却冲在前,这样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可不当!
说白了,90%让你当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只是想让你当背锅侠!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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