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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劳资纠纷可以找律师吗,外籍员工劳动仲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19:56:31

一 外籍就业人员的法律状态

(一)合法就业与非法就业

根据外籍就业人员的就业形态,可以把外籍就业人员划分为合法就业与非法就业。

合法就业是指外国就业人员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并按照申报时的内容依法维持劳动关系的情形,或虽然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准予就业的情形;

非法就业则是指外国就业人员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而在境内进行劳动,或者未按照申报时的内容从事固定职业工作劳动的情形。

(二)免办就业许可证的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根据规定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的外国人是对我国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其在我国就业有助于弥补我国在某一行业的不足,另经文化部批准的文艺演出外国人因是临时性在我国进行工作,故允许其免办就业证。

二 外国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的权利,根据规定每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并没有续签的即行终止。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

3、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的权利。

4、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同时,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中亦明确,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故外国就业人员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益。

三 非法就业劳动者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获得就业许可证书、工作许可证书是判断外籍员工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前提,也是司法上判断是否支持其合法权益的依据;未获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在我国工作便面临着非法用工的风险,其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劳动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在向笔者咨询的许多外国劳动人员中,大部分外国人陈述用人单位利用其没有就业证劳动权益便不受法律保护的漏洞,采取种种方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就业证、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情形损害外国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四 外国人劳动争议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外国人的劳动争议案件需首先经过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外国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做出了特殊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 外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探讨

《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因此外籍员工的权益不完全适用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为维护自身权益,外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尽可能的对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惯例,当事人在规定之外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或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若无约定,当事人在规定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则无法获得支持。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惯例,在当事人对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外籍就业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则会获得支持。

六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上海市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劳外发(1998)25号。

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人社仲发〔2014〕38号

6、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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