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本期节目,我们希望着重在工伤认定、纠纷解决两个问题上,通过具体的案例,就涉及工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希望给有需要的广大听众朋友带来帮助。
案例一:
黄某是某中学的教师。2017年8月20日,黄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过程中,在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肌扭伤,腰椎骨折。事后,黄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向黄某任教的中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中学反馈称,认可黄某的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黄某为工伤。
主持人
宇平
听完案例就要请教庄律师了,黄某的工伤最后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您怎么看?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件中黄某受伤明显属于工伤。就这个案例我们不阐述为什么认定为工伤,重点是给大家解析一下申请工伤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及工伤认定的程序。
律师
庄小梅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这个需要一定的时间。
2、两个或以上现场证明材料,现场照片或视频材料。这个其实很困难,因为发生工伤时没有多少人会拿出手机拍照,毕竟不是好事,不需拍照留念。我处理过一个工伤认定案件,就无法提供这个材料,但仍认定为工伤。说明不是必须材料。
3、证人证言,需要以第一人称手书事故发生详细时间、地点、与受伤者的关系、事故经过及事故发生时本人在做什么等内容,并签字按手印。还需标注:“以上内容属实,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证人证言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标明证人身份。这个也比较困难,尤其发生工伤时没有同事或朋友在旁,可能就是围观群众,无法找到证人。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属职业病的需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就是受伤后在医院的治疗证明,容易取得。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流程如下
申报
工伤认定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
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如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还需登报送达,登报时间为60日。
因此,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还是不简单的,尤其是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所以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基本的做法。
案例二:
王某是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2016年5月13日,一辆小型汽车到公司进行换机油、三滤常规保养。同日10时30分左右,王某未经公司允许,也未在试车登记表上登记,私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途中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2016年11月7日,王某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为由,向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
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
是否就一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我们来看某县劳动保障局的认定:认为王某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擅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王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劳动保障局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的情形,故王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也维持原判,不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主要依据是王某驾车外出虽在工作时间,但因无驾车外出路试职责、路试也未经单位同意,所以是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说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不一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要看具体情形。
案例三
小李是某大学大四学生,到某快递公司实习,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10日,公司安排小李骑电动车送快递到某处,途中遇到广告牌倒塌造成轻伤。2017年8月2日,小李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为由,向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
那么实习人员发生意外,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实习人员能否认定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未有规定,并无一定标准,不同法院做出不同判决,有的判决认定为工伤,有的判决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我个人认为,关于“勤工俭学”的理解,应该缩小理解,实习人员不能理解为勤工俭学人员,因勤工俭学应该仅理解为:学校内部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
因此实习人员在实习单位应该视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因为,实习人员也一样在用人单位正常上班,并付出劳动能力和劳动时间,应当认定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工作受伤理应认定工伤。
法律知识普及
几种特殊意义上的工伤类型
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属于工伤的类型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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