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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15:42:16

【不起诉】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黄伟麟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用专业、能力、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极致的刑事法律服务。——庭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5日,朱某因涉嫌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团队于2018年11月8日接受朱某家属的委托,并于当天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第一次会见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朱某,在会见后仔细分析案情,积极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全方位的辩护策略。

本案属于污染环境类的犯罪,该犯罪类型辩护重点应放在停止侵害、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环境污染方面,确定了辩护核心后全面展开辩护工作,律师团队后续先后向办案单位递交了《》、《整改方案》、《申请书》、《请求对朱某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环评测试报告》等辩护材料,最终争取到检察院对朱某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在本案中,黄伟麟律师团队在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朱某,在会见后及时采取多角度辩护策略:

第一步,律师团队在案发后协助涉案公司第一时间与涉案村委会谈判,村委会依法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随后律师团队立即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申请取保候审,朱某顺利被取保候审,取得阶段性的辩护效果;

第二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团队先后两次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对朱某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详尽的《环境整改方案》,并专门聘请环境保护修复机构对涉案土壤、湖泊等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全方位净化,力求修复到原生态的状态;

第三步,在环境修复后,聘请专业的环境评测机构对涉案区域出具鉴定报告,以让检察机关直观、全面地看到涉案公司已经对污染区域进行全方位整改,现阶段涉案区域已完全得到修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造成地下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与此同时,律师团队就修复方案以及环评报告的进度及时、多次与经办检察官进行线上、线下沟通,经办检察官听取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辩护结果

2020年8月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律师团队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出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方案,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在案发后,朱某所在的涉案公司立即停止了环境污染行为,对酸洗场所、已外流的水污染进行了清理,防止损失扩大,对可能被污染的地下水及土壤进行了检测及初步处置,取得当地村民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造成地下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2、朱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为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朱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请求检察院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最终全案得到不起诉的辩护效果实属不易,本律师团队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以及办案技巧,本律师团队秉承着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不放弃任何一个辩护机会,及时抓住刑事案件的关键脉搏,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朱某及其家属对本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力求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做到极致是我和团队律师永恒的承诺。

朱某污染环境涉刑,黄伟麟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最终不予起诉

黄伟麟简介:

朱某污染环境涉刑,黄伟麟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最终不予起诉

黄伟麟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本人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其本人是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五星党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判决结果。

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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