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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直接找控方证人,律师直接找控方证人签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8 15:38:01

本文作者:江 东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解析:被告人律师法庭辩护时的言论自由界限在哪?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今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由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恰当地发表辩护言论以及避免恶意诽谤他人,成为辩方必须直面的问题。

2020年6月25日,欧洲人权法院就米列维奇诉克罗地亚一案作出的判决,详尽论述了被告人在法庭辩护时的言论自由及其界限,值得关注。

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9月4日,被告人米列维奇因涉嫌于1991年参与杀害格利纳监狱关押的4个平民,被克罗地亚锡萨克县检察院指控犯针对平民的战争罪。有关格利纳监狱事件,克罗地亚Nova电视台专门播出了一档新闻节目《调查》。

I.T.是一名控方证人,曾被关押于格利纳监狱。在米列维奇犯战争罪一案中,I.T.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自己被关押在格利纳监狱期间的证据。庭审时I.T.自愿出庭作证,他说,他曾被建议与I.P.取得联系,但一直未能成功,而新闻节目《调查》的一名记者联系上了自己,之后他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向检察官提供了他在关押期间的遭遇。

I.P.是克罗地亚军队的一名残疾退伍军人,致力于揭露克罗地亚战争期间对克罗地亚人犯下的罪行,曾积极参与《调查》等新闻节目的制作过程。

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米列维奇在战争罪一案公开庭审的最后陈述中称:“对我的刑事追诉是基于I.P.的政治动机和民族仇视。I.P.直接联系控方证人并向他们施压,指示他们如何作证,I.P.煽动了一场恶意的媒体宣传运动,将我描绘成一名罪犯,并领导了这场针对我的‘犯罪活动’。”

2008年12月17日,锡萨克县法院宣告米列维奇犯战争罪,判处12年监禁。

2009年6月9日,克罗地亚最高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发回锡萨克县法院重审。

2012年11月22日,锡萨克县法院合议庭认定,米列维奇从格利纳监狱带走4名被关押的平民后,将他们交给了宪兵,最终宪兵处决了4人,由于既没有证据证明米列维奇参与了处决平民的计划,也没有证据证明米列维奇知道那4人将被处决,因此县法院改判米列维奇无罪。

2014年1月21日,最高法院确认了米列维奇无罪。

2009年1月5日,I.P.基于米列维奇在2008年12月16日庭审最后陈述阶段的言论,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米列维奇诽谤。

相关法律规定与争议焦点

该案发生在克罗地亚,克罗地亚法院审理此案需要考虑到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宪法以及刑法典,但是在欧洲人权法院层面,本案主要涉及《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条第3款C项、第8条和第10条的相关规定。

《公约》第6条是有关获得公正诉讼的权利之规定,根据其第3款c项,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具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由他本人或者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替自己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费用的,则基于公平利益考虑,应当免除他的有关费用。

《公约》第8条是有关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之规定:“1.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2.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

《公约》第10条是有关表达自由之规定:“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2.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同时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米列维奇的言论自由权与I.P.的个人名誉权。由此需要回应以下问题:

米列维奇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所作的言论是否属于辩护观点;

是否对第三人I.P.的名誉权产生了不利影响;

是否需要对米列维奇的言论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程度等。

案件审理程序及其相应裁判

基于米列维奇在战争罪一案庭审中的最后陈述阶段的言论,I.P.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指控米列维奇诽谤。米列维奇辩称,他在最后陈述阶段所作的发言并非临时起意,而是宣读预先准备好的辩护词,之后已将该辩护词呈交给法院,并且他否认自己曾说过“I.P.煽动了具有政治动机的起诉,并领导了这场针对米列维奇的犯罪活动”这些话。

初审法院在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之后认为,米列维奇的部分结案陈词并非为了证明他是无辜的,而是将刑事追诉的责任归咎于I.P.,即使是在庭审过程中的最后陈述阶段,米列维奇也不应当提出这些未经核实且虚假的贬低I.P.的陈述,因此,初审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判处米列维奇犯诽谤罪,并处罚金。

米列维奇不服初审法院判决,遂向克罗地亚锡萨克县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其部分陈述被媒体报道歪曲了。克罗地亚锡萨克县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对米列维奇的诽谤罪判决。

米列维奇向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提起宪法申诉。2013年5月15日,克罗地亚宪法法院认为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宣布不予受理。

2013年10月24日,米列维奇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认为他因在为自己辩护时发表的涉及第三方的言论而被判诽谤罪,违反了《公约》第10条的规定。米列维奇申诉称,其意图并不是要诽谤I.P.,并且有理由担心I.P.参与到其案件诉讼过程中。在米列维奇看来,被告人自由地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超越了任何其他个人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而克罗地亚国内法院未能适当平衡被告人自我辩护权与第三人名誉权。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承认,国内法院判处米列维奇犯诽谤罪确实对其言论自由形成了干预,但这种干预是合法正当的,同时也符合比例原则。政府认为,米列维奇对I.P.提出的指控方式绝不能被视为米列维奇自我辩护的一部分,因为无论如何,被告人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对与诉讼完全无关的人发表诽谤性言论,因此对米列维奇的制裁是适度的,国内法院在米列维奇的自我辩护权与I.P.的名誉权之间取得了平衡。

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论证及结论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根据《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克罗地亚国内法院判处米列维奇犯诽谤罪已构成对其言论自由的干预。与此同时,根据《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这种干预应是“法律规定的”,追求一个或多个合法目标,并且是“在民主社会中”为追求这种目标所必需的。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首先,对于米列维奇言论自由权的干预在国内法中有法律依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第200条);其次,本案对于言论自由的干预确是为了实现“保护他人名誉或权利”这一合法目标;再次,《公约》第6条第3款C项虽然赋予了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权利,但这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受限地阐释辩护观点,尤其是相当于诽谤的辩护内容;最后,为了评估对言论自由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就需要核实国内法院在对《公约》第10条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和《公约》第8条所保护的个人名誉权之间是否达到了公正的平衡。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考虑到司法公正以及公共利益,当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权涉及辩护观点时,应当优先考虑允许被告人自由发言,而不必担心被指控诽谤罪。只要其辩护言论不构成对诉讼参与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恶意指控,被告人所陈述的观点均受到保护。因此,判断言论自由权与个人名誉权两种权利是否取得平衡,必须根据案件整体情况,从争议言论的性质和语境、争议言论的事实基础及其对第三人的影响、针对争议言论施加制裁的严重程度这三方面进行审查。

1.争议言论的性质和语境。一方面,米列维奇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欧洲人权法院指出,米列维奇对I.P.所作出的争议言论与战争罪一案中有着充分联系,并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如果克罗地亚初审法院采纳了该争议言论,那么控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整个案件的性质和背景,将会受到严重质疑。

另一方面,由于I.P.有着较为特殊的反战人士这一公众身份,且I.P.确实出席了米列维奇战争罪一案的公开庭审现场,与出庭证人有联系,因而I.P.需要对可接受的批评有着更大程度的容忍。

综上,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争议言论的性质和语境表明,这些争议言论与米列维奇的自我辩护具有充足的相关性,应当得到《公约》规定的更高程度的保护。

2.争议言论的事实基础及其对I.P.的影响。欧洲人权法院同意克罗地亚国内法院的结论,即米列维奇作出的有关I.P.的争议言论在效果上等同于对I.P.的指控,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内法院未能充分认识到以下事实:即米列维奇曾看到I.P.出席了庭审现场,I.P.本人也承认他曾积极参与电视节目《调查》节目并见过米列维奇案件中的一些证人。另外,克罗地亚当局从未对I.P.涉嫌妨害证人作证进行过调查。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争议言论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米列维奇并不构成对I.P.的诬告诽谤。

3.针对争议言论施加制裁的严重程度。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尽管根据相关国内法,米列维奇被判处可能是最低限额的罚金,但这种制裁依然属于刑罚,而这种为了干预言论自由所实施的制裁过于严重。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这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即便是宽缓的刑罚处罚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被视为是必要的。

综上,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克罗地亚国内法院没有在米列维奇的言论自由权和I.P.的个人名誉权之间达成公正的平衡,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作为其自我辩护的一部分理应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因此,克罗地亚国内法院判决米列维奇犯诽谤罪违反了《公约》第10条。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据的支撑力和区分力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XFX006】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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