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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找律师电话号码,民生银行14亿票据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4 10:02:34

来源:新京报

违规开近11亿汇票 民生一支行行长受审

犯罪嫌疑人徐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受访者供图

违规开近11亿汇票 民生一支行行长受审

徐某案发后,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对罗庄支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95万元,罚款92.85万元。网站截图

违规开近11亿汇票 民生一支行行长受审

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的情况下,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违规开具近11亿元承兑汇票。日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原行长徐某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山东临沂罗庄法院接受审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徐某违规开具票据主要是为了提高银行的存款业务量。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承兑汇票是用银行信用背书,所以兑付风险非常低;而相关被害人则认为,自己的钱款被徐某用来拆借填补违规开票的“窟窿”,中间的拆借工作并非徐某一人所为,银行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银行受到警告和罚款处罚

1984年出生的徐某大专文化,2015年12月到2017年11月案发前,其一直担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行长。

根据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到2017年2月,徐某单独或者与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告人贾某合谋,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10.97亿元。

检方指控,徐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总共两起:2016年2月、6月,徐某多次向山东新港集团借款,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安排其所在的银行工作人员,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的情况下,违规出具金额9亿元的承兑汇票;2016年5月到2017年2月,徐某与贾某合谋,由贾某提供资金、或者徐某拆借资金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全额保证金,再由徐某提供银行出具的承兑汇票,贾某负责将承兑汇票倒卖牟利。此中徐某违规出具的汇票金额为1.97亿元。

起诉书显示,违规开具汇票后,因为没有实际的贸易作为支撑,徐某和贾某采用其他方式来填补资金上的“窟窿”:2017年2月,在徐某授意下,贾某告知被害人苏女士向指定银行账户转款用于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苏女士于同年月分多笔向刘某账户转款2500万元,转账后,徐某安排自己银行员工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他人的借款。

2017年1月,在徐某授意后,贾某按照同样方法告知被害人张女士向指定账户转款用于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张女士此后向上述账户转款4750万元。

检方认为,徐某与贾某违规出具承兑汇票,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行长自称违规是为提升存款业绩

苏女士说,2017年2月,她三次汇入徐某提供的他人银行账号共计2500万元,但到了月底,徐某便联系不上,苏女士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苏女士表示,自己在当地做生意,从银行开具汇票是为了支付货款比较方便,每次找徐某开具汇票的时候,都是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将钱款转入到指定的账户。“我一直对银行很信任,以为他们合规合法开具汇票,没想到他们违规操作中间出现这么大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显示,2016年2月到2017年2月,作为罗庄支行行长的徐某为虚增银行存款提升工作业绩,完成上级银行下达的存款任务,决定以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拉存款,在罗庄支行召开的中层干部会议等场合,徐某多次提出要求该行工作人员以虚开承兑汇票的方式增加银行存款,同时,为了达到大量出具承兑汇票的目的,徐某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借贷客户资金作为缴纳虚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过桥资金”。

在此过程中,徐某安排银行的业务经理,寻找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业务关系单位作为开票企业,随后,相关企业提供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等,开具虚假购销合同,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提供给贾某倒卖盈利。

罗庄银行工作人员作证表示,存款考核业绩完成后,临沂分行会根据情况向罗庄支行拨付季度奖或者半年奖,这些奖金会进入罗庄支行公户,员工也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奖金。

徐某到案后也曾表示,违规开票是银行默许的事。根据银行工作人员证言及配合开票企业工作人员证言,在罗庄支行开具汇票,仅需要开票企业携带相关公章,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其他材料准备工作都由银行人员搞定。

■ 焦点

行长违规 银行是否担责?

今年10月10日,徐某和贾某在山东临沂罗庄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在法庭上,徐某承认开具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确实是虚假的,但认为自己不构成检方指控的犯罪,属于职务行为。

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行为,均是民生银行罗庄支行的单位行为,银行人员拉存款并不违规,客户经理联系贷款造假、违规行为,是个人行为,和行长徐某无关。

辩护人表示,徐某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行业内目前普遍存在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现实状况。

贾某在庭审中表示,银行内部具体怎么操作的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只是打款买票,对于细节都不知情。

贾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是徐某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是整个银行分工协作配合的结果,因此应该属于单位犯罪,只追究个人犯罪并不合理。

苏女士和张女士作为被害人也参加了庭审。两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民生银行临沂罗庄支行开会研究决定的,是集体行为,且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是完成单位的存款业绩考核任务,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银行也应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律师认为,两位被害人汇入罗庄支行控制账户的钱款,被罗庄支行用于偿还之前违规开具汇票筹借的“过桥资金”,没有履行承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因此该行应将钱退还被害人。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显示,徐某案发后,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监罚决字〔2018〕3号)。处罚的违法事项是“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据此,临沂监管分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罗庄支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95万元,罚款92.85万元。

■ 声音

用银行信用背书 兑付风险低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银行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汇票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由于有银行担保,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出票人存入一定的保证金。

根据银行的内部人士介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相关单位保证金的金额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同,并且需要将保证金存在银行,这笔“存款”便可以算作银行存款的额度。

该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承兑汇票的好处在于风险低: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用银行信用背书,所以基本就属于现金类资产,通常是没有任何兑付风险的。(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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