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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要问雷石律师,民法典狗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19:07:07

在主人过世之后,每天依然跑到涩谷车站,等待主人上下班……日本忠犬八公的故事,曾经令许多观众潸然泪下。

不过,忠犬八公其实还是很幸福的,至少它得到过主人深厚的感情。

“史上首条被司法拍卖的狗”:法院认真起来,连狗都不放过

△图自@北京朝阳法院

近日,一只在网上被公开拍卖的日本柴犬登登,出现在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它被封为“司法史上首条被拍卖的狗”。

“史上首条被司法拍卖的狗”:法院认真起来,连狗都不放过

拍卖公告显示:成年日本柴犬一条,身高40厘米左右,体长50厘米,体重十公斤左右,黄白色(犬龄:四岁,未办理犬证,已绝育,已打疫苗)

“史上首条被司法拍卖的狗”:法院认真起来,连狗都不放过

据北京高院的介绍,2014年12月20日,登登被主人送到了宠物寄养中心,在这里一住就是1300多天,中间主人只在2015年春节把它接回一周,之后再也没有出现。无奈,宠物寄养中心将主人告上了法庭,法院也通过公告寻找,但主人消失了。

网上公布的判决文书,详细记载了登登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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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19861号

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刘明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佳博,男。

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佳博(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宠物犬“登登”从原告处接走;2、要求被告按照60元/日(含50元/日的宠物寄养费、10元/日的狗粮费)的标准给付自2015年12月20日期至实际接走宠物之日止的宠物寄养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8月8日签订了《宠物寄存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两只宠物犬“迪迪”、“乐乐”送至原告处寄养。当时被告自称“肖东”,后原告查询其留存的身份证号码得知其真实姓名为肖佳博。2014年10月5日,被告又将其所有的柴犬“登登”送至原告处寄养,双方并未签订《宠物寄养合同》,寄养费用交付至2015年12月19日。此后,原告多次催出被告接犬结账。被告延期接犬应交纳延期寄养费用每天50元、狗粮费每天10元。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查,原告系刘明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2014年8月8日,原告(甲方)、肖东(乙方)签订了《宠物寄存合同》,约定肖东将宠物犬“迪迪”、“乐乐”(均系宠物犬昵称)交由原告代管,收费标准为小型犬50元/天、中型犬60元/天、大型犬80元/天。肖东另填写了一份《客户及其宠物详细资料》,写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宠物犬的昵称、品种、性别、年龄、饮食习惯、作息时间等信息。原告为肖东填写了《宠物寄存包月卡》,并由肖东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5日,肖东又将昵称为“登登”、犬种为柴犬的宠物犬交由原告代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就该事实,由肖东在之前填写的《宠物寄存包月卡》上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9日,肖东将宠物犬“登登”接走。

2014年12月20日,肖东再次将宠物犬“登登”交由原告代管,并办理了包年续费服务,交付服务费10000元,期限截至2015年12月19日。同日,肖东还将宠物犬“胖胖”交由原告代管。

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23日期间,肖东曾将宠物犬“登登”接走。

宠物犬“登登”的寄养期限届满后,肖东并未前往原告处将其接走,现该宠物犬仍在原告处寄养。

基于前述事实,原告通过查询肖东留存的身份证号码,核实该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公民姓名为“肖佳博”,并自行在《客户及其宠物详细资料》姓名栏中填写了“肖佳博”的字样,在详细地址栏中填写了暂住址信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宠物寄养服务的提供方,被告作为服务的接收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在双方约定的寄养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将其送至原告处的宠物犬接走,现原告要求被告接走该宠物犬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约定的寄存期限到期后,因被告未实际接走其寄存的宠物犬,原告继续对该犬进行寄存服务,被告应当参照同时期签订的宠物寄养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寄存期间的寄存费。狗粮费系被告的宠物犬寄存期间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做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佳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寄养在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处的宠物犬(犬名为登登,犬种为柴犬)从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处接走;

二、被告肖佳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日六十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实际接走宠物犬(犬名为登登,犬种为柴犬)之日止的宠物寄养费及狗粮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肖佳博负担(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已预交2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剩余230元由被告肖佳博负担)。

公告费由被告肖佳博负担(其中起诉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预交,判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伟伟

人民陪审员 骆尚朴

人民陪审员 王艳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雅雯

“史上首条被司法拍卖的狗”:法院认真起来,连狗都不放过

因为“登登”的原主人一直没有出现,因此才有了司法拍卖这一步。

北京宠乐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说,拍卖是法院的行为,一来是想给它找个好的归宿,二是及时止损,一直寄养在中心也不行。

朝阳法院执行二庭张伟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宠物犬只是常见的交易行为。司法拍卖只是交易的一种形态。拍卖犬只不是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行为,但此案因其特殊性,如不拍卖犬只,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且对犬只的生活也会造成影响。

网友们都希望登登快点找到一个好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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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登登可是第一条

被查封被拍卖的狗狗,

难怪一不小心成网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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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距离最后拍卖的时间还有半个月,我们希望出现一个真心爱狗的买家将登登带回家,我们也希望登登的主人能够看到这条拍卖信息,给自己和登登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如果这位主人还喜欢登登的话。

“史上首条被司法拍卖的狗”:法院认真起来,连狗都不放过

希望登登能够找到爱它的好主人!

来源丨新闻晨报、法眼观察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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