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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找会计还是律师,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享有管理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15:54:50
权度律所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专题(一):企业清理的主要通道

在实务中,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生存和经营的企业,属于国有僵尸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市场监督总局、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部门于2019年6月22日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对国有僵尸企业进行清理。

不清理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或者不能清算,清算义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向股东直接主张在出资加速到期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清算是经营主体合法消亡的唯一途径。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可通过自行清算、司法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等途径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彻底退出市场,以下从企业清理的主要通道来讲述关于如何清理国有僵尸企业。


一、自行清算:对于股东会能够就自行清算事宜达成股东会决议、保存完整的财务账册资料、企业资产债务情况清晰的企业,企业可组织自行清算。

1.解散事由

解散事由出现,是公司进行自行清算前提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当股东对决议解散可达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散公司;当股东会形成僵局时,股东可以仍通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司法强制解散之诉,这区别于司法强制清算程序。法院裁定予以解散公司后,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假如清算义务人无法组织自行清算,则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清算。

2.自行清算流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企业应当自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同时,清算组也可聘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处理清算事宜。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并办理税务清算,注销公司银行账户,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权度律所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专题(一):企业清理的主要通道

3.未经清算即行注销的法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自行清算中的保结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保结问题在国有企业清算中尤为典型。保洁责任是指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保结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包括清偿责任或者清理责任,这取决于保结文件的措辞以及公司股东取得的分配是否可以覆盖未清偿债权。

5.自行清算程序中恶意、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自行清算过程中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包括未向已知债权人送达通知书,或者在明知未对已知债权人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却谎称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司法强制清算:企业陷入僵局,股东无法组织有效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清算,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指定清算组完成司法强制清算。

1.司法强制清算事由

司法强制清算,简称强制清算,当公司在解散事由后无法组织自行清算时,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当企业出现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之外的解散事由后,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司法强制清算与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系指,当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于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2.司法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一般而言,司法强制清算案件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司法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立案流程

企业发生强制清算事由的,企业股东、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由立案庭对强制清算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由审判庭进行实质审查,并最终裁定是否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具体申请立案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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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流程

法院裁定受理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应当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可以为公司的股东、董监高,以及《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专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清算所等。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立后,对于企业的清算程序类似自行清算,但其中清算方案、清算报告需报人民法院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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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强制清算中相关人员的法定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6.司法强制清算中无法清算情形下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强制清算过程中,对于三无企业以及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企业,法院通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所确定的原则,裁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依法要求破产企业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或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破产清算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指定破产管理人组织破产清算。

1.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的认定有两条:第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者是并列关系,需要同时满足。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当企业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成为法院受理破产的高频原因。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既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又满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故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等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清算申请立案流程

当企业满足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等,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法院由立案庭对强制清算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由审判庭进行实质审查,并最终裁定是否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权度律所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专题(一):企业清理的主要通道

4.破产清算流程

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通知申报债权,制订破产清算与分配方案并进行公告,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相关方案需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最终经法院确认后出具相应的民事裁定书,破产清算流程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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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产清算中无法清算情形下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三无破产企业以及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情形的破产企业,法院通常裁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依法要求破产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时宣告破产企业破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上,通常不会裁定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而是用比较模糊的用词,即裁定债权人可依法要求破产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上述三种方式外,企业亦可以不采取清算,而是通过吸收合并或者产(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此外,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实现企业退出,均面临企业资产处置问题,因涉及国有资产,除被强制清算及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外,自行清算和自行申请破产前先行处置均需进场公开交易。资产(产权)处置方式将在一定程度影响最终处置价款和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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