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款协议起诉,涉虚假诉讼被刑拘
近日,专门从事借贷生意的江西男子陈某被我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其涉嫌虚假诉讼。
2017年底,海曙区的林先生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陈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后,林先生在一份内容空白的借款协议上签了名。两个月后,林先生通过支付宝把6万元借款及利息转给了对方。之后,林先生打电话给陈某讨要那份借款协议,但对方称自己已回老家过年,无法把协议还给林先生。
三个多月后,林先生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把自己告上法庭的是陈某,而对方起诉的理由是,林先生向他借钱未归还。
此案开庭时,林先生看到自己当时签字的那张空白协议,已变成了一张真正的借据,内容是“林某向陈某借款7万元,月息2分”。林先生向法庭出示了自己通过支付宝向对方转账6万元的记录,并讲述了具体的情况,而法官通过法庭调查,也发现陈某的借条可能系伪造。因此,这已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借贷纠纷,法官立即依法终止了案件的审理,同时建议林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
海曙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且情节严重,正式立案侦查。之后,陈某被抓捕归案。经审讯,陈某承认自己因为手头紧,而林先生签名的借款协议仍在自己手里,为此,他自作聪明想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再次讨要“债务”。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会因此付出惨重的代价,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花样百出的虚假诉讼严重干扰司法审判
据了解,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每年都会查获几十起虚假诉讼案,可以说,虚假诉讼已成为严重干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颗毒瘤。
虚假诉讼的实质是“诉讼欺诈”,用通俗的话来说,是指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
现实生活中的虚假诉讼,形式多样,形态各异,各种招数层出不穷。据法院调查,虚假诉讼集中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分割财产、企业和自然人的财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或需对涉诉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或需要确定某种债权的具体份额,而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会改变原先的份额,将给其中的当事人带来直接的利益。
对相关案件的调查表明,在很多虚假诉讼案中,参与者有多人,而他们与虚假诉讼的主要行为人之间往往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因此,虚假诉讼的具体操作就变得相对方便,甚至在表面上还有较高的“可信度”,不易为外人所觉察,查处的难度也较大。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虚假诉讼案的一方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有时即使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至多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对虚构的所谓案情全盘“自认”。为了加快“诉讼”速度,早日获得法院的裁决结果,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都“自愿”要求调解。因为调解的基础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与否,法官主要是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很少对事实本身进行调查,这就给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我市基层法院民事庭的一位法官因此感叹,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虚假诉讼,远比被查处的案件要多得多。
健全法律,精准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有可能导致法院出现错误的判决,损害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尊严。
宁波市律师协会刑法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浩樑表示,虚假诉讼多发的原因除了一些人的诚信缺失,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一些当事人会在证据的外在形式上尽量做得“完善”,加上对方的配合,很难看出其中的破绽。有的当事人甚至利用诉讼的自认规则,不提交任何证据,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来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对此,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虚假诉讼没有被列入刑事犯罪的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即使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也只能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导致一些人敢在诉讼中欺骗法庭。也就是说,在总体上,法庭面对虚假诉讼实际上相对被动,只能采取一些预防性的措施,如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加强对债务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等,无法通过刑事手段惩治这种违法行为。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设立了虚假诉讼罪,去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董浩樑表示,这个法律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对长期以来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惩治力度的一种直接呼应,完全符合司法实际和时代所需,对于推动和落实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大意义。记者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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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犯罪,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量:1、虚假诉讼罪限于民事诉讼程序;2、是否以捏造事实为基础,即所谓的“无中生有”;3、是否造成对司法秩序的妨害或者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一共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界限。
虚假诉讼犯罪既可以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庭审中的虚假诉讼有两种,第一种可称“无中生有型”,其特点是积极捏造事实。如王某是张某的债权人,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张某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没有实际借款关系的情况下,向案外人李某出具一份虚假借条,让李某也起诉并参与张某财产的分配,通过虚增债务,从而达到让实际债权人少分财产的目的。第二种是“特定隐瞒真相”型,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就是“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海曙公安分局侦破的陈某涉嫌虚假诉讼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欺骗法庭,干扰司法审判的进行。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虚假诉讼犯罪,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第二种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主要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行为。如王某根据法院判决申请执行张某的财产,张某和案外人李某合谋伪造执行财产的相关所有权凭证,并由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执行财产应当归其所有,从而造成债权人王某无法执行张某财产的后果,这样的行为显然也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只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前提条件,构成虚假诉讼罪还必须具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其中包括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作出司法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董浩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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