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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给当事人找证据吗,孟雷律师讲解:安全生产调查报告批复相关法律实务列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5 07:14:14
孟雷律师讲解:安全生产调查报告批复相关法律实务列举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后,应当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对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也有一定的要求,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事故调查组要设定相关的组长,组长是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行政机关负责指定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第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要经过相关的鉴定,对于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要认真查清,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的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最终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也就是说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整个过程经过报告处理具有一定的法定的职责。对于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对于调查过程中的信息,当然赋予相关的保密义务。凡是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允许,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是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对擅自发布信息的,可能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有一定的要求,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之后,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地经过事故救援的情况,包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发生的性质,以及最终对事故的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包括事故的防范和整改的措施。这些内容都要包括具体调查的详细报告,应当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进行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和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行政机关以后,事故调查工作基本上就宣告结束。对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档案保存。

事故报告调查清楚,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后会向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相应的行政机关驻所请示,等待行政机关进行批复。对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地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一般情况下,对于重大的,较大,一般的都在15天作出。对于重大的事故,最长不超过30天的时间。对报告的批复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后期的相关的进行处罚,根据条例的相关的规定,有相应的对策,具体的建议等等。

实践过程当中具体的报告认定也是非常复杂的,带有一定的技术性,要对报告详细的内容分析和判断,然后从认定事实,使用法律程序是否违法等程序提出相关的意见。对于报告的批复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批复是将来认定行政处罚,包括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是行政处分行政责任,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都将产产生重大的影响,可能产生决定性的依据,所以最终的结果也是依据报告的批复作出下一步的相关的措施。

批复应当对相关的单位,相关的人员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对报告当中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或者判断存在错误,或者有不公平的地方,或者有违法的地方,应当及时的提出,向法院进行起诉,撤销该调查报告的批复。

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也会发现,相关人员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之后,回过头来才发现,这个批复其实产生主要的影响。如果批复局部采取行政救济途径的话,那么必然对后期的结果产生一系列的影响,那么这时候也要对这个报告的批复提起相关救济的途径,也要注意相关的期限,应当要遵循相关行政诉讼法相关的起诉期限。

所以对它不服的,要尽快地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相关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六个月内,通常情况下是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没有告知这个报告之后,没有告知你起诉期限,往往是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进行起诉。所以,在行政救济途径的期限方面要足以重视,不能超过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限,救济途径可能就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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