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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6 00:45:41


擎法治信仰 洒满温暖阳光—访北京康达(郑州)冯振国律师

高擎法治信仰 洒满温暖阳光

访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冯振国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一起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亲自批示的“12.5银行抢劫案”中的嫌犯经多年追捕终于落网。家属在希望渺茫之际,向他求助,最终结果远远超出所有人的预期。

河南商丘一辆玛莎拉蒂撞宝马造成2死4伤,肇事司机为尽快脱身,强行驾车逃逸。如此恶劣案件,多位知名律师都不肯接受委托,唯有他积极代理。

一件因他明察秋毫、寻根问底,为委托人找回清白,救人一命。

另一件则因他的帮助,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普通家庭,使得浪子回头,重做新人。

一起涉外强制猥亵案,他寻找到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洗清冤屈。

他是谁,如何有此神通?他就是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冯振国。

坚守初心 永葆激情

美国一位政要曾经说过: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著作,而是通过民主与法制,实现了对统治者权力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显然,律师是这个笼子有力的推手和守门人,冯振国就是这样的人。

从考入法律专业的喜悦到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被迫辍学的无奈,从到民办学校做法学老师到成为光荣的法律工作者,从成功跨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大门到做强河南辰中律所,再到受总部之邀,与几位志同道的同行创办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一路走来,虽经历多番波折、多重考验,冯振国始终坚定信仰,坚守初心。

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冯振国广泛涉猎了民事、商事、刑事等多个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受邀出任了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许多客户将他列为首选,甚至非冯振国律师不请。其实,原因很简单:

他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修养。他敢于为弱势群体代言,为追求公正,他可以免费代理甚至自掏腰包,直到为当事人讨回说法,得到公正判决。

他广博精专,业务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思维缜密严谨,辩论口才极佳,尤为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类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对于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程序有着深入全面的研究。他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搜查的规定进行了细致比照,从细节中发现问题,形成了详细的对照表格,提出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能误导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的建议,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他统筹规划,谋篇布局。特别是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他始终坚持提前辩护和有效辩护的原则。在他的心中,律师不仅仅在为被告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进行辩护,还要统筹考虑其后人的就业生存、家族声望等方方面面。因此,由冯振国代理的案件就意味着在保护当事人的同时,还要将其家庭事业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

他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多年来,他对于真相的追求,执着得近乎偏执。每一个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中,他都抓牢关键、扭住疑点、把握细节,努力去发现证据和事实之间的矛盾,追求最接近客观事实的真相,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惜才爱才。对于律界新人,他鼎力扶持,倾囊相授。早在出任河南辰中律所副主任时,他就与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签约,在律所设立实习实践基地,出资设立“振国奖教奖学金”,用于奖励河南工大法学院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在疑难案件研究工作中表现卓越的教师和品学兼优的本科生,有力地推进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律师队伍储备了优秀人才。他还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法律属于实修业务范围,伴随着社会发展而进步,要以“向书本学、向老师学、向社会学”为途径,在深学、精学业务的同时,关心时事政治,研究新政策和新文件,反复学习条文、经验、案例,体悟“法到底是什么”。

勇担使命 锐意攻坚

多年以来,经冯振国之手,许多濒临倒闭的企业,经一场官司扭转败局,步入发展正轨;许多创立初期的企业,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平息了矛盾纠纷,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实现了规范经管,健康发展……

多年以来,经冯振国努力,更多的当事人柳暗花明,重获新生。

他善于在不利中拔云见日。一位农民工在武汉长江二桥建设中高空坠落受伤,面对说不清具体事故位置、包工头姓名住址、建设单位名称,工友不愿意作证等不利局面,冯振国带领当事人到武汉核实事故地点、固定证据,然后顺藤摸瓜寻找线索,弄清真相。最终,冯振国通过协商方式,成功为当事人讨回了全部医疗费和赔偿费。

他勇于在危急时力挽狂澜。轰动全国的郭某强奸杀人案,因冯振国不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的坚持,最终找到决定性的有利证据。在郭某被押赴刑场即将注射行刑之时,“刀下留人”被奉为当代的“拍案惊奇”;在一起事关声誉的美籍华人强制猥亵案中,冯振国采用证据比对、模拟证人对话等先进技术,证明证人当场看不到他所描绘的状况,从而推翻证词,最终为被告人洗清了冤屈。

他乐于在困境中施以援手。上世纪九十代,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亲自批示的“12.5银行抢劫案”中的嫌犯经多年追捕终于落网。家属在希望渺茫之际,向冯振国求助,最终结果远远超出所有人的预期。

敢于置疑看似顺理成章的因果关系,从中找到疑点甚至蛛丝马迹,最终查明真相,是冯振国的一贯风格,更是他的办案特色。几年前,郑州市二七区由一个座位引发的惨案成为社会焦点。起因是坐在被告人旁边的被害人,被饭店老板劝走后心存不满,出口谩骂,导致四位被告人对其殴打并把被害人拖至某小区门口后离开。两天后,被害人被人发现在厕所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二某为外伤性腹膜后出血合并冻饿而死亡。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四名被告抓获。

四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家属在濒临绝望之际,慕名向冯振国求助。

接受委托后,冯振国以两条主线为支撑,同时推进。一是针对这些看似毫无悬念的线索,提出异议,要求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二是积极调解,促进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并达成赔偿协议。

在他的坚持下,案件线索有了新的进展。事发当晚,被害人被拖到院门口后,被比亚迪轿车主碰撞后拖至路边,后自行离开。第二天,被害人腹痛,一天未进食。第三天被人发现死亡。法庭上,冯振国提出本案系典型的多因一果综合因素所致,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死亡,证据不足。

最终,法庭判决,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其他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名被告人和家属连连称谢,激动之情难以言表。

追求公正 执着无悔

执业以来,冯振国成功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一起时间跨度长达6年之久的经济仲裁案堪称经典。这是因为,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仲裁的所有程序,还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这一具有极强教学意义的仲裁,尽管结案时间较长,却持续引发了业内和各界的持续关注。

郑州乙公司与深圳甲公司自2005年5月10日至2006年3月23日陆续签订了12份绝缘子购销合同。2006年9月,深圳甲公司以绝缘子有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郑州乙公司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提出异议,但该仲裁机构并未采纳。10月,深圳甲公司通过该仲裁机构向郑州乙公司所在地的郑州高新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高新区法院作出“冻结财产”的民事裁定。11月,该仲裁机构开庭,郑州乙公司提出驳回深圳甲公司的仲裁请求。

2007年5月,深圳甲公司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但仲裁委未应郑州乙公司要求提供可选择的鉴定机构名单。

2008年7月,受深圳仲裁委员会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提交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称郑州乙公司生产的绝缘子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该仲裁机构依据鉴定结果作出裁决。郑州乙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送检产品程序违法,结论与事实不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的申请,但被驳回。而后,深圳甲公司向郑州乙公司所在地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2009年3月,郑州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阐明理由。

2010年9月,执行法院组织听证,双方到场并发表意见。郑州乙公司申请被驳回后,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2011年4月,执行法院合议庭组织公开听证,裁定维持仲裁结果。而后,郑州乙公司就“执行裁定书是否合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过听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也就是说,双方若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深圳甲公司只能依据规定向郑州乙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6年时间,案件执行终结,作为郑州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冯振国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最终以自己的担当、实力和坚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采访中,冯振国向笔者介绍了两个让他引以为傲的代理案件:

一件因他明察秋毫、寻根问底,为委托人找回清白,救人一命。几年前,郑州市民牛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与牛某会见时,牛某再三向冯振国表明他当时不在现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请求一定要为他讨回清白。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冯振国发现了诸多疑点,认为该案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可能性很大。为争取时间,他先后三次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时间。为查明真相,他认真查阅卷宗,多次调取户籍资料,深入村委会走访,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与牛某仅年龄相仿,但身高、长相、家庭情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也就是说,无关之人被错抓,真犯却逍遥法外。最终,冯振国采用法律手段维护了牛某的合法权益,案件以检察机关撤诉而告终。

另一件则因冯振国的帮助,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普通家庭,使得浪子回头,重做新人。席家父亲因长子与冯振国结缘。几年前,席某某的长子席振某因聚众打架、持刀伤人、影响恶劣被公安机关逮捕,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作为席振某的代理人,冯振国敦促双方协调,取得伤者谅解,并从不具备故意伤人的主观意愿角度为席振某进行了强有力辩护。最终,席振某被判拘役6个月。但家门不幸,两年后,席某某的次子席国某以涉嫌盗窃罪被批捕。席父坚持请冯振国代理。冯振国另辟蹊径,发现涉案物品为“矿粉”并非“湿黄金碾泥”,而且已经销售完毕,无法鉴定。冯振国以此为依据,与检查院进行了有效沟通。最终,检查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为席国某发放了释放证明。就这样,席家在冯振国的帮助下,恢复了往日平静。席某某的两个儿子非常感谢冯律师的再造之恩,均弃暗投明,重做新人。

情牵法治 倾情相助

客观讲,由冯振国代理的案件最终胜诉,绝非偶然。

这是因为,冯振国把握关键,善于击中要害。几年前,冯振国代理了一桩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作为一起敲诈勒索案的后续,冯振国的委托人在对方持刀要挟受害人时,夺刀致对方死亡。冯振国没有局限于以案论案的束缚,而以因果关系为切入,与公、检、法三个部门重新对前案——敲诈勒索案进行了研究和推敲。法庭上的冯振国镇定从容、收放自如,深入激辩、气势如虹。经过努力,他在第一个案件中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由敲诈勒索案定性巧妙的辩为抢劫案,冯振国代理的第二个案件也由故意伤害案转变成正当防卫。最终,被告人(前案的受害人)被宣布无罪,当庭释放。

这是因为,冯振国尊重事实,善于化解纠纷。郑州郊区几个农民为山西翼城县运输钢水,被拖欠50余万元运输费,当事人多次向对方讨要未果。当案件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时,他们抱最后一丝希望向冯振国求助。但当事人手里除了挂账本,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经过认真分析,冯振国查明对方上级单位属于山西省某大型企业,其偿还能力应该有所保障,同时他还发现该公司在河南省高级法院正在进行某案件的诉讼。于是,他带着债权人三赴山西,最终找到该钢铁公司负责人,利用录音、录像固定证据。最终,双方没有经过诉讼渠道达成了还款协议,债权人在三个月内结清了全部运费。

冯振国认为,法律最终的目的是教育,并非仅仅是惩罚。因此,每办理一个案件,他都秉承公平公正之心,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案件为警示普及法律知识,教化社会大众。2019年7月3日,发生在河南商丘的“玛莎拉蒂撞宝马造成2死4伤”的视频被上传,仅几分钟的时间就引爆互联网。当日晚,谭某某到永城市一烤串店聚餐饮酒,在代驾未到之时,驾驶玛莎拉蒂离开,在路上剐蹭数辆车,并与对面驶来的传祺轿车、路边停靠的大众速腾发生刮碰,最后因无法行驶被迫停车。面对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劝阻,谭某某为尽快脱身,强行驾车逃逸。其间与交通岗处一辆正在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车相撞,导致该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2人当场死亡,驾驶员重伤。谭某明被当场抓获。

伤情严重,情节恶劣,多方咨询,回答均是前路不卜,多位知名律师都不肯接受委托。谭某某父母心急如焚,无奈之时向冯振国求助。冯振国代理案件后,多次到现场了解案情,查明细节,认真对照法条,翻阅大量资料,积极创造双方协商机会,最终使命悬一线的谭某某被判无期徒刑,保住一命。这个案件也给更多血气方刚、意气用事的青年人敲响了警钟,警醒莫蹈覆辙。

“铸就百年大所,传承红色梦想”既是康达律所的发展宗旨,也是冯振国的初心使命。郑州分所成立以来,他坚持“开放、包容、合作”理念与“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目标,确立综合性服务大所的定位,广纳行业内全领域的领军人才,建立了以刑事法律中心和商事法律中心为核心,涵盖有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公司清算重组、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商事、行政法律事务等多个尖端级团队,精专型执业人才多达90余人。

“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回顾过去,冯振国低调谦逊;展望未来,冯振国踌躇满志。一路走来,虽然佳作频出、盛名天下,但他依然保持着内敛的学者之风,刚正不阿的清正之气,激扬法治情怀,传递法治温暖,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的无限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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