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一个事情其实挺有争议的,说是在湖南新宁有个女孩落水,父亲跟着跳下想救女儿,但是父亲不会水性然后两人都处在危险中。这时上班路过的城管队员当即跳水救人,还有很多热心市民也一个接一个下水帮忙,结果是好的所以人安全上岸,父女两都没有事。这个热搜很快被新的热搜给替下去了。很正常,一个被成功消除了的危险是激不起人们持久兴趣的,但要是事情走了某些奇怪的方向,相信大家在热搜上坚持的时间更长久。如果说张三见一个孩子落水去救,但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拒赔,这新闻的话肯定能上热搜。
今天我们就纯业务性讨论一下,因为不同人身险对于这种见义勇为而导致的风险有不同的看法,所以什么保险能保,是个需要严肃讨论的问题,寿险在生死面前一切都是小事,所以寿险的保险责任很简单,除了违法犯罪投保人杀被保人和两年内自杀这三种情况,其他的情况都保,前两条不挨边,唯一一条有争议的点就是这种行为算不算自杀。
张三落水去救人当然不是自杀,即使张三不会水性他也不是奔着自杀去的。虽然理性的来看的话不会水性就去救人,这种行为和自杀没什么区别。但保险公司并不会因此拒赔,保险公司认定这种事故的时候,主要以公安部门事故说明书为准,只要公安说不是自杀那就不是。保险公司就需要赔付比较麻烦,需要掰扯的是意外险。
按照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张三因跳河救人而死看似是意外,但张三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这种风险是有充分意识的,保险公司往往会认为这是故意行为而拒赔。
去年就有这样的案子,李先生经常出差,公司就给他上了保额100万的意外险。国庆期间他和同事去河边野餐,同事不小心落水,李先生去救最后体力不支两人溺水身亡,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明知道危险还要下水救人是自愿的不赔,别着急心寒。我们国家的保险公司其实是弱势群体,不管是高层的法律制定,还是实际的法院判决,基本上都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上面的案子法院的判决是李先生下水救人主观上并不希望自己发生事故,溺水完全是意外结果,既不存在故意造成意外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而且李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赞扬,于是判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家属100万理赔金。
这种见义勇为和投保人利益相关的保护行为,有时候连保险公司都直呼过分。河北有过一个案子,一个四岁的小女孩一个人走在国道上,路上车很多非常危险,当时有和开摩的的老人候先生看到了,就赶紧跑过去抱起小女孩,但是不幸的是被货车撞到老人去世,小孩没事。交通部门给的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和候先生三个人都u是有一样的责任,因为候先生在抱起女童过马路的时候,没有确认好道路安全,不过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没有否定候先生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事实,但还是定性为见义勇为。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现在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有很多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有合作,比如兰州政府和人保财险就合作了民生保险项目,到了2019年见义勇为的抚恤金还提高到了60万,所以别老把自己放在弱势群体的地位,只要我们占理,在理赔的时候该争取就去和保险公司争取,胜算还是很大的。只要是我们在投保环节做到没有问题了,后续需要理赔的时候我们会全程协助。
大家以后在保险上有什么疑难杂症(买保退保)都可以咨询我!
国道交通事故死亡理陪,见义勇为致死,保险会赔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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