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南宁劳动仲裁找律师咨询,南宁劳动仲裁找律师咨询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5 19:39:16


遭遇混同用工,劳动仲裁时千万别遗漏被申请人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然而很多劳动者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到起诉立案时才想起需要额外增加被告。有的是存在混合用工的情况,有的是为了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等。追加被告虽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并不等于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由于劳动仲裁案件与劳动争议诉讼存在前置关联性,劳动者这所提的劳动争议诉讼,新增加的被告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够提起诉讼。而新增的被告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可能因不符合案件受理要求而被法院驳回。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新增的被告是自然人。而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对将自然人作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常常不予受理。劳动者不要囿于劳动仲裁的态度而影响了对诉讼的方案设计。劳动仲裁中设多个被申请人的目的是为诉讼打好基础,应坚持。
综上,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务必要一并做好仲裁及诉讼的两项规划。建议在遭遇混同用工的情形时可以请求专业劳动律师的帮忙,无论劳动仲裁是否可能受理或者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申请,基于为诉讼阶段打好基础,均应当充分列明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以免遗漏被申请人。
更多关于劳动人事纠纷劳动仲裁的问题大家可继续留言,涉及隐私可关注后私信。#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 #劳动法 #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 #追加 #混同用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