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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找律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应当怎样准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3 11:06:4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应当怎样准备?

某劳动者入职深圳某公司,公司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只是买了少量社保(注: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和团体意外险。数月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伤,并经鉴定达到了七级伤残。但是,在工伤医疗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且在医疗期满后还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离职后,劳动者从社保局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由于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较低。此外,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公司已经买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可以抵消公司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这些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相关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当如何准备?

一、基本案情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该案例的大部分诉求均获得了仲裁、一审及二审的支持,但为了方便理解,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仅供参考。)

2017年3月1日,劳动者A入职深圳B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但B公司一直没有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A入职后,每个月的实发工资是5400元左右(应发工资是6000元左右),但公司一直只按4488元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了社保,公司还给A买了“团体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受益人是A。

2017年10月26日,A在工作中被第三方车辆撞伤,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7年12月19日,人社局认定,A的受伤属工伤。

2018年5月2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评定A为七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8年5月5日。

A受伤期间,B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工资,只是垫付了部分医疗费。A医疗期满后,B公司认为A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与A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之后,A向社保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保局处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发现社保局是按4488元的标准计算,而没有按6000元的标准计算,认为公司不足额缴纳社保,导致自己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差额”的损失。

此外,A要求B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B公司不愿支付,理由是公司已经给A买了团体意外险,商业保险公司也给A支付了保险赔款,保险赔款比这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高,所以B公司不用给了。

A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于2018年7月28日,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二、简要分析

本文案例中,B公司的很多做法已经违反法律的规定,A有权依法主张相关权利,具体如下:

1.二倍工资差额

由于B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A有权要求B公司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每个月支付二倍工资。

只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A的该诉求,需要受到“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且在广东地区,该仲裁时效还是“按月计算”——即,每个月的“二倍工资”,都要单独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号:粤高法〔2012〕284号,“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本案当中,劳动者A是2017年3月1日入职,所以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该诉求要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之前提出,否则就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被驳回。

本案劳动者A申请仲裁时,时间已经是2018年7月28日,此时“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对应的仲裁时效是“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27日”,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因此,劳动者A只能主张“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二倍工资差额.

2.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于A的受伤被认定工伤,因此A在工伤医疗期内,B公司要参照A的原工资标准,向A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会注明“医疗终结日期”。

B公司在整个医疗期间内,均没有支付工资,属违法行为,A有权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该停工留薪期待遇。

3.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因A已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时A有权获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工资,由社保局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工资,由社保局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是,A的工资是6000元,而B公司却只按4488元缴纳社保,此时将导致A的前两项待遇减少,具体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为6000×13=78000元,但实际只有4488×13=58344元,减少了1965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为6000×6=36000元,但实际只有4488×6=26928元,减少了9072元

以上两项该减少的差额,合计19656+9072=28728元,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认为,该损失都应当由B公司承担。

此外,B公司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25=150000元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劳动者A在医疗期满后,B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应当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N,具体是6000×工作年限=6000×1.5=9000元。

5.律师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因此,本案劳动者如果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相关律师费也可以主张由B公司承担。

6.关于团体意外险

虽然B公司为劳动者A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但并不能免除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因此,劳动者A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B公司不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减少的差额,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从B公司角度,B公司如果希望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够减轻自己的工伤纠纷赔偿责任,应当购买“雇主险”,而不能买普通的“团体意外险”,因为前者的受益人是公司,而后者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或者说,团体意外险属于公司送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受益人是劳动者,是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的。


三、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准备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模板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2月28日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600元(6000/30*13+6000*7);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8000元(6000/30*190);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656元(6000*13-4488*13);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9072元(6000*6-4488*6);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6000*25);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6000*1.5);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1-7项合计275328元)。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入职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自2017年3月1日起,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司机,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人入职时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6000元,由基本工资及提成工资构成。

二、工伤及认定情况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在xx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因日常工作受伤。2017年12月29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认字(南)[2017]第xxxxxxxxx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属工伤,该工伤认定书已生效。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初字[2018]第xxxxxx号《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评定申请人为七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8年5月5日,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5日,该鉴定结论已生效,但期间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离职时间及原因

2018年6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未依法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4488*13,按申请人仍在职计算,直接支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现已离职,将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928元(4488*6)。

申请人应发工资为6000元,但由于被申请人社保工资未缴足,导致申请人少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656元(6000*13-4488*13),及少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9072元(6000*6-4488*6),相关差额依法均应当由被申请人支付。

除此之外,被申请人依法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6000*25)。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提出劳动仲裁之申请,请求贵委依法审理,并裁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证据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并需要在证据目录中,详细注明相关证明目的:

证据1.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

证明目的:证明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其中,申请人在工伤医疗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证据2.社保清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了社保,但未足额缴纳。

证据3.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

(注:在涉及到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案件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出具误工证明等材料,相关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的工资收入减少的情况。)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未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证据4.工伤认定书

证明目的:社保部门认定申请人属工伤。

证据5.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

证明目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为工伤7级伤残,并确定了申请人的医疗终结期为xxxx年xx月xx日。

证据6.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银行流水

证明目的:证明社保局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遭受损失,该减少的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等

证明目的:证明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证据8.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记录

证明目的:申请人委托了律师进行维权,及支付律师费的情况。


注: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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