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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父不认找律师,拆迁方不认我的分家协议,我该怎么办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23:51:07

■本文作者:王璐瑶/席炎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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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女士是广东省某市A村的居民,2009年结婚生子后,从父亲的户籍中独立出来,单独立户,与儿子为一户。

因Z女士生活困难,为照顾Z女士,Z家的家庭成员达成一致签订了分家协议,确定了原本由大家庭共同居住的祖屋中的约150平米平房及附属设施归Z女士所有,其余房屋仍由父亲所有。之后Z女士便带着儿子,在分得的房屋内生活。

2018年,前述房屋及附属物被纳入某项目建设范围,面临拆迁。但该项目并未作出过任何征收决定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拆迁过程中,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委会人员组成的征收办,坚决拒绝承认Z女士作为独立一户来进行补偿,在测量房屋过程中也将Z女士的房屋纳入到与父亲房屋的测量范围之内,对Z家提出的早已分户要求分别补偿的诉求置之不理,且根本不与Z女士本人谈补偿。

后来,拆迁方由副镇长带领大量人员浩浩荡荡地来到Z女士和父亲的房屋前,声称Z女士一家既不愿意依法协商补偿事宜,也不自行对现场进行清理,已经严重影响了征地项目的开展,因此其欲将房屋强行拆除。

Z女士一家急忙阻拦,然而,蚍蜉难撼大树,拆迁方还是强行拆除了Z女士与父亲的全部房屋,屋内大量物品损毁,现场一片狼藉,给Z女士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面对如此情况,Z女士焦急万分,真的如拆迁方所说,我不可能作为独立一户拿到补偿吗?如果不能与父亲分别补偿,那方案中作为一户可享受的土地置换权益和各项独立一户的奖励补贴就没法获取了,我的房屋就这样被强制拆除了吗?再也没有争取机会了吗?

带着不平与疑问,Z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席炎飞律师,并委托了律师进行维权。

拆迁方不认我的分家协议,我该怎么办?

与Z女士进行深入交流后,两位律师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初步判定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镇政府的该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

而本案的关键是,早年间Z女士家庭签署的分家协议均系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而且早年间的分家也不存在为了争取额外补偿利益的不当目的,那么Z女士系房屋的产权人且作为独立一户在本次征收中享受补偿安置乃至强拆后的赔偿利益,完全合理合法,因此本案具有很大的争取空间。

律师指导Z女士和父亲,分别就分家协议中各自分得的房屋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两案很快组织了开庭审理,Z女士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总结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其一乃是Z女士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提起诉讼,这也关系到Z女士是否有作为独立一户被征收人相应获取补偿或赔偿的资格,是本案真正的核心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房屋由Z女士祖父及父亲建造但未办理证件,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确定该房屋归Z女士所有。

因此,法院认定Z女士与房屋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等法定程序。

本案当中,行政机关在对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之前并没有对Z女士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未给予Z女士陈述申辩的权利。

这不利于保障Z女士合法权益,且违背了法定程序。但是,由于强拆行为一旦作出便如覆水难收,没有可撤销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原告Z女士位于某村的XXX平米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在另案中,法院也判决确认了镇政府对Z女士父亲诉争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本案当中,Z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完美胜诉,也给Z女士作为独立一户后续争取独立的赔偿利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明律师还要提醒广大读者,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非常关键,尤其本案中这种早年分家的情况,应当结合分家协议的合法性、分家的时间、后续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等等方面,进行全面认定,妥善认定分家后相关人员作为独立一户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

征收方也不应以房屋没有确权登记等原因就片面地否认被征收人获取的补偿资格。另外,拆迁方的一些不合法行为强势且具有压迫性,被征收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分析,不能自乱阵脚。多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应对,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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