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7天小额贷款找律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责任辨析报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07:56:08

随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伴随着“蚂蚁上市暂停”新闻与评论的不断涌现,对于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关系的“辩论”持续不断,众多评论主要是从金融业务开展、金融风险控制、科技创新的价值取舍等方面进行,对于相关法律责任的议论却鲜有论及,作者试图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为范例进行初步辨析。

一、法律责任体系的谱系展示。

按照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其中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的后果与否定的后果,而否定的后果最终体现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其中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其一般决定着违法成本,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决定作用,按照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而《征求意见稿》将作为金融监管法律规章,首先产生的后果为行政法律责任;其次,由于网络小额贷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必然产生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再次,由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可能对广大群众、社会公众利益、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必然,其部分严重违法行为,必然产生刑事法律责任,当然,对于违宪法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我们在此可以暂不进行论述。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行为违法引发的法律后果,一般分为两种,其一。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其二、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利益、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具体到网络小额信贷业务(作为金融行为)依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与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包括惩罚性赔偿)、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即为接受刑罚,主要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二、 参照监管办法具体剖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作为即将审议的行政监管立法文件,其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性质、法律行为、监管规范等进行相关列举,为我们分析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参照,我们可以具体进行分析:

(一)、对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定义(该暂行办法第二条)进行分析。

1、数据信息的来源。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的客户基础数据主要集中在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我们需要明确贷款数据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之间的法律区别与适用界限。

《民法典》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网络信贷业务中,客户的经营、消费、交易信息中一般与个人信息时常处于混合之中,例如:在网络交易的平台注册过程中,需要收集客户特别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特殊领域例如电子导航是可以收集公民个人行踪信息、在医疗、医药交易中可以得出公民生活识别信息、健康信息等。甚至有些网络平台通过社会交往平台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的。这些就需要网络贷款平台进行数据分析是遵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需要遵照《民法典》1035条、10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同时需要承担《民法典》1038条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关的行政处罚、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刑法》253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接受刑罚。

在网络贷款业务中,由于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甚至有些为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在催讨欠款过程中,如果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需要按照《民法典》1033条的相关规定,确认为民事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突破行政区域进行经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监管机关给予限期改正、甚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其签订贷款合同,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认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违反业务准入的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5至第10条主要规定了准入条件,其中包括许可证管理、任职条件、注册资本等。违反以上规定主要体现为:擅自经营、抽逃资本金等;对于以上行为可以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监管机关给予取缔或责令停止经营的处罚,其签订的贷款合同面临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甚至涉嫌《刑法》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相应刑罚;由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实收资本,且一次缴清,如果,公司利用违法手段抽逃注册资本金,可能涉嫌《刑法》159条抽逃出资罪,需要承担相应刑罚。

(三)、违反经营范围与基本原则的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11—18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范围与基本原则,其中具有直接约束力的主要为:对外融资规定,对非标融资余额(包括股东借款、银行借款)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余额的1倍,标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余额的4倍;对外借款规定了借款用途与最高限额;对于联合借款也作出指标限制,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同时对于经营中规定了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销售转让非本公司不良信贷资产以外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以上规定,直接引发《征求意见》第32条的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法》第255条非法经营罪与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违反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19—25条,主要规定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资金管理、业务系统、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面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如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可能面临《征求意见稿》第33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公司治理中对于股权代持的禁止,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可能引发相关诉讼,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时,对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要求如果违反,可能触发《刑法》191条,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征求意见稿》可以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与行政监管(特别是行政处罚)、《民法典》、《刑法》进行连结,从而将此业务与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贯通,从而有望结束了其“野蛮成长”状态,从而初步实现了法治化,特别是对消费者权益、公共利益的维护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