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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2 07:50:25

(2022)厦锦律书字第025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瑞达期货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瑞达期货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瑞达期货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瑞达期货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瑞达期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九)《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30在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号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根据瑞达期货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336,32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45,027,000股的75.5730%。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瑞达期货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74,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平台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774,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6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瑞达期货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6,09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4,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09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8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4,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未有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74,943股。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4,80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4,80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瑞达期货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王章华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余 韵

2022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2-027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号27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志斌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14日

7、会议的合法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6,094,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6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6,3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73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74,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74,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5%。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6,09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4,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4,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4,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厦门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74,943股。

表决结果: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4,8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770,143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4,8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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