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婚礼素材丢失找律师,婚礼素材弄丢了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1 13:50:49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周琛 菏泽报道

“我想拿到我的结婚录像和照片,一个重要原因是,我最重要的亲人(弟弟)去世了,这份录像和全家福里有我弟弟,他曾出现在我生命中最重要的时刻,这是我最珍贵的一段记忆。”近日,菏泽市民成女士向大众网·海报新闻反映,其2018年举办婚礼时请专业的婚庆公司全程跟拍,近4年过去了,对方一拖再拖,拒绝向成女士提供婚礼当天的影像。

结婚录像4年未拿到,成女士:里面有我去世弟弟的影像

3月17日,网友成女士向大众网·海报新闻反映,自己在2018年4月21日举行婚礼时,花费了7500元在菏泽市牡丹区聘请了“山东鲁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上海鲁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婚礼摄像,并将钱打给了该公司工作人员朱某伟。

“我想拿到我的结婚录像和照片,一个重要原因是,我最重要的亲人去世了,这份录像和全家福里,有我最重要的人,他曾出现在我生命中最重要的时刻,这是我最珍贵的记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成女士潸然泪下,她告诉记者,近4年来自己曾不断与朱某伟进行交涉,主张要回自己的婚礼录像和全家福照片,但对方总是以“再找一找”为由,草草了事。

“当我告诉朱某伟,我准备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时,朱某伟和我说,‘都是自家人妹妹,我再好好给你找找’。”成女士说。

菏泽一女士结婚近4年未拿到婚礼录像 律师:商家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商家负责人以“从原公司离职”为由拒绝处理

针对成女士反应的问题,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与传媒公司负责人朱某伟取得了联系,当记者表明来意后,对方便开始“保持沉默”,随后便挂断了电话。随后,朱某伟的电话就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多次拨打朱某伟电话后,电话接通了。

“当时这个活(成女士婚礼)没给我,我现在也不在原公司工作了,原公司叫上海某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和别人合伙做的,现在我自己开公司了,你找我也没有用,别给我说这事儿了,我也没有原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朱某伟说。

菏泽一女士结婚近4年未拿到婚礼录像 律师:商家应赔偿精神抚慰金菏泽一女士结婚近4年未拿到婚礼录像 律师:商家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根据爱企查提供的信息显示,朱某伟原本的公司(上海某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4月14日被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成女士婚礼日期为2018年4月21日,朱某伟收款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

律师:婚礼不可重来,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针对成女士反映的问题,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民革菏泽市委“中山·尚公”法律服务团主任崔海龙律师,婚礼是人生中重要事件,具有非常大的纪念意义,也具有不可逆性不可重来,商家理应退回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商家称‘找一找,找了4年’,诚信经营在哪里?”

崔海龙认为,本案中虽然成女士没有与朱某伟签订合同,但口头合同已经成立,已经实际履行,钱也是支付到了朱某伟个人账户,朱某伟也一直承诺“找一找”。根据爱企查查询到的工商信息,那么可以合理怀疑朱某伟就是上海鲁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负责人,应该承担对成女士的赔偿责任,若是朱某伟坚称自己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则需进行举证。此外,如果记载着婚礼美好记忆的录像资料全部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伟作为负责人,妥善保存客户的录像资料是其工作职责,朱某伟应知内存卡一旦损坏会导致录像资料丢失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属于明显的工作失职,可认定为“应知而未知”的重大过失。

本案中,虽然婚礼录像资料本身的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对成女士和其家属而言却具有极为特殊的纪念意义,婚礼现场有其弟弟生前珍贵影像对成女士及父母家人来说都很重要,商家应该赔偿成女士的精神抚慰金。

崔海龙表示,本案也提醒相关行业的服务者,应当提高自己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合理注意义务,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