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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工期延误赔偿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3:56:07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责任判定及赔偿方式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施工合同争议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施工合同解除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因施工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已提交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因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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