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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阳,男,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驾驶员,住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杨某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XX日XX时XX分许,被告人杨某阳驾驶XX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XX区XX镇XX有限公司XX号料口附近准备停车等候装料,当其驾车倒车停靠时,因疏于观察,撞倒在其车辆右边打扫卫生的被害人邓某某,并将其碾压,导致邓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阳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系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杨某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XX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567500元,杨某阳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3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照片、辨认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XX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汇编、厂区营运车辆管理规定、情况说明,证人罗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阳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被告人杨某阳在厂区驾驶车辆疏于观察,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阳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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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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