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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前次对方律师做辩护,找前次对方律师做辩护可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1:45:0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参与庭审、质证,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认为张三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且认为张三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三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刑法修正案(六)在第303条第二款单独规定“开设赌场”,目的在于同普通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区别对待。而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开设赌场罪要求具备营业性,而非单纯的营利性,是一种经营活动,否则所有的聚众赌博行为就都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了。营业是面向公众的连续的经营行为,应当具备场所的稳定性、时间的连续性、参赌人员的不特定性和分工管理的明确性。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不特定也是最能体现开设赌场较一般聚众赌博危害性更大的特点。

具体到本案:1、张三等人仅组织了三场赌博行为,三次场所均不相同,有在自己家中,有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房中,说明了场所的不固定性;2、三次赌博的规模均较小,系几个相对熟悉的人在一块儿小范围的聚集赌博;3、从三次赌博的发起时间、过程来看,几个熟悉的人在前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再次组织,重新安排时间和地点,说明了三次赌博的临时性;4、从三次赌博的人员来看,相互间相对比较熟识,系朋友介绍而参与赌博,仅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人员相对固定,均系在每次赌博前才进行通知,说明了赌博的隐蔽性;

由前述可知:张三等人的行为更符合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二、张三聚众赌博的行为,时间短、获利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节相对轻微。

从案卷材料可知,参与赌博的人都是小范围的、小圈子的朋友和家人,由朋友间相互介绍,居住在附近,大家彼此相对熟识,参赌人员明显具有特定性,自组织赌博以来,参与赌博的人员仅第三次时较多,其他两次人数很少,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的。

另张三其仅在21日晚获利3300元、22日晚获利4500元,共7800元。

三、张三就其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认罪、悔罪,已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卷宗材料已证实,张三对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已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另受害人徐小瑞已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了《谅解书》,其已获得了张三的赔偿金额1万元,并表示希望司法机关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希望能免于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

四、张三对其犯罪行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张三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张三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张三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悔罪明显等其他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

张三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能获得补贴家用的资金,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已查明获利仅7800元。

张三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偶犯,与那些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对张三的犯罪行为应依法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就同案犯刘三、高二、王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就张三犯故意毁坏财物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一个拘役刑期和一个有期徒刑刑期合并执行时,法律规定仅仅是执行了有期徒刑的结果。对于拘役没有执行的刑期,不再予以执行。这是法律对于司法实践中执行方式基本一样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的特殊规定,是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执行的,并不是对拘役已经进行了执行。

赌博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刑期均为三年以下,就张三的犯罪行为来看其综合刑期亦应在三年以下,故对其应适用缓刑。

综上,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张三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依法采纳。谢谢!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0年 月 日

故意毁坏财物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开设赌场罪,应为赌博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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