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已经就五种情形进行了总结,本文将对另外五种情形进行阐述。
情形六、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还贷数额进行了约定的,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对房屋分割达成一致?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出资、还贷数额的归属,但是并未对房屋的具体归属或者具体的分割方案进行约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认定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
情形七、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离婚时约定夫妻一方(父母未登记为产权人一方)收到该房产一定折价款后去除该方名字,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房屋产权登记有多人的,离婚时应该由所有产权登记人共同协商房产的分割。但若有约定,夫妻一方放弃自身产权并获得一部分折价款的,同样有效。若事后获得折价款一方以获得的折价款过低,协议有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八、夫妻婚后贷款购买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可以分割的财产价值怎么计算?
对于房屋产权不涉及他人的房产分割,一般情况下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该房产归于一方,并支付另一方一定补偿。
情形九、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贷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如何分割?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若未约定按份共有则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支付首付,另一方贷款的情形,结合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对还贷金额的影响,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那么以贷款出资的一方实际对房屋的出资贡献非常小,就会出现取得产权的一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加上补偿给另一方的折价款和尚未缴付的贷款总金额超过房屋现有价格,对取得房屋产权一方明显不公,所以在分割时应适当降低对另一方的产权份额比例。
情形十、夫妻一方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与父母名下,但实际房屋按揭贷款由夫妻共同承担,如何确定另一方获得的补偿款?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有关规定,无论婚前所购房屋产权登记人是否只为一人,只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都应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是对于婚前所购房屋产权人为夫妻一方及其父母的情形,在确定补偿款时还应考虑夫妻可共同享有的房屋增值利益、婚内夫妻所还贷款本息相对于产权登记方对房屋所有出资贡献的比例等来确定共同还贷一方所能获得的补偿款数额。
综上所述,离婚房产分割中大体上有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三种方式;在分割时,法院会从房屋登记情况、是否具有协议、出资构成等方面来考虑分割比例,以求达到公平。若是想更好的解决房产纠纷可以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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