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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合同纠纷律师去哪儿找,河池:没有过路却被收费,律师状告交投集团及子公司乱收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9 08:57:22
河池:没有过路却被收费,律师状告交投集团及子公司乱收费

南宁一市民开车从二塘上高速,在河池东下高速时,也被收了10元的一级路通行费。

去年底,设立在河池市城郊的金宜一级路(金城江至宜州)东江收费站被拆除后,车辆通行费由相隔不远的河池至宜州高速公路河池东收费站代收。也就是说,东江收费站被拆除了,车主通行高速公路,即使没有通行一级路,也要多缴纳10元通行费。 因没有过路就被收费,河池律师周林将道路业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和执行收费的该集团下属子公司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返还10元通行费 律师 没经过却“被收费”6月12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一案。 原告周林说,今年4月27日,他从宜州西驾车进入六宜高速公路前往河池市,当他到达河池东收费站时,被告强行收取了宜州至河池一级路的通行费10元。他认为,被告收取以上通行费,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通过金宜一级路,周林下了河池东收费站后,又重新进入收费站,最后在河池西下高速进入河池市。收费站提供的相关票据,证明了周林没有通过金宜一级路进入河池市。庭审前,周林将这些票据上交给法庭。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时也是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职工的邱民答辩称,金宜一级路属于合法收费公路,并根据自治区政府相关批复文件来执行,“金宜一级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25年,从200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被告 收10元通行费依法依规对于原告认为他不应缴纳这笔通行费,被告代理人邱民在庭上表示,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因此被告属于合适的收费主体。 邱民辩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河池东江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同意撤销东江收费站,由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河池东收费站代收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在东江收费站撤销后,河池东收费站收取10元通行费依法依规。 周林表示,他对通知规定由河池东收费站代收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没有异议,但收费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法律依据;二是有事实依据,也就是我走了一级路。但是被告此次收费没有事实依据,因为他并没有走一级路。焦点 原被告是否形成合同关系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庭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和被告收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审判长向被告提出质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河池东江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池高速运营公司代收金宜一级路通行费的权利,你们是怎么理解的?” “出河池东收费站就收(费)。”邱民回答。 “你的意思是不管车辆是否通行金宜一级路,只要出河池东收费站都收是吗?”审判长再次确认。 “是的。”邱民回答。 由于周林不同意法庭调解,审判长宣布,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案件择日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总长不足70公里的金宜一级路上还有一个德胜收费站,目前仍在正常收费。东江收费站被拆除前,两个收费站距离不足30公里。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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