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新则 ,作者王庆瑞
【编者按】法庭辩论是律师展现专业能力与素养给法官及客户的重要场合,今日肖峰博士给各位带来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王庆瑞律师的文章,为各位精析法律辩论中的技巧、谬误及万能反驳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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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字双辛,方知大道苦中求;
论字一言,始觉泉眼溪上流。
做律师以后听过最多的一句话是:「你辩论应该很厉害吧?」这是社会对律师的刻板印象,但转念一想这样的认知也不无道理,毕竟法律人的工作就是通过辩论进行的。但问题在于人们天然地认为法律人应该具备超强的辩论能力,可又鲜少有人会系统地阐述法律辩论,法律辩论技巧似乎变成了一门隐学。
人类传达思想的大部分能力,主要集中在说和写两方面,法律中的「写」是法律写作(具体可参见《观点、逻辑、表达:不能再详细的法律写作三步法》);而法律中的「说」则是以法律辩论为主的逻辑表达技能,以上共同构筑法律人的任督二脉。
辩论不仅对思想表达尤为重要,更难得的是淬炼自身的思考。或许辩论带给我们的从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快,而是汇集各方辛苦拨开溪水,让真理的泉眼能够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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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论的8种技巧
辩论本身不是目的,因为世界上总是存在分歧,所以辩论才有它的价值。但当我开始学着去辨析这些分歧时,我听过很多类似「要练习反应能力、要能言善辩」这种正确的废话,看似颇有道理,实则毫无用处。因为你根本不知道该用怎样的方法去练习,那又何谈进步呢?
其实日常的生活中,无不充斥着各种辩论场景。接下来将举例说明一些常用的法律辩论技巧,以类型化的方式总结并归纳,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技巧一:迂回论证
所谓「迂回」,就是当你要诉说或者驳斥一件事时,不要硬上,而是先委婉的说些其他事,再给出核心观点。譬如我们要和领导请假,直接说请假显然不太合适,此时如果先说「最近因工作繁忙而忽略了家庭,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想趁此机会回家看一看。」这样无论从情感上还是听感上都更易于他人接受。
而在辩论中,类似此种技巧有个专门的术语叫做「受身式打法」,即以退为进,表面上肯定对方的观点,实则釜底抽薪。具体可参照这个公式塑造表达内容:
实战案例
背景:在劳动纠纷中,你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为了改变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的刻板印象,使法庭更好地接受我方意见,可以在类似表达中多一些迂回论证。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劳动者的诉求,他们也曾为这个企业的成长付出过、奋斗过,我们也认可劳动者该拿到合理的补偿(迂回),但本案劳动者已经拿到足额的补偿,若仍有索取,如此对其他劳动者也是一种不公平(主张)。」
这种方法的本质其实是沟通的精髓,我们总说要通情达理,但很少有人能真的明白这层含义,这是一个递进结构而非并列结构,所以达理必先通情。而迂回的好处正是让对方卸下那份偏见或防备,此时我们的观点才能更好地传达。
技巧二:不穷尽攻击
也许你时常听过某种断言,譬如「这件事没有人能……」这种语气在日常交流中占据绝对气场优势,为了不被这种气场压制,我们该怎样反击对方的论断呢?没错,攻击对方的涵射范围,找寻范围中不符合描述特征的事物加以反驳,就是我们常说的——有例外。
如果你经常研究法条,便会发现「原则+例外」是常见的立法技术,可如果原则中出现了例外情况,那就说明这个原则的覆盖面存疑,放到生活中也是同样的道理。某天我听到同事们这样吐槽,一个人说:「在这个环境里不会有人能发展得好」,而另一方说:「小王不就发展得很好吗?」你看,这就是不穷尽攻击,当对方界定一种情况时,你直接举出例外情况。
实战案例
背景: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针对行政机关的告知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甲乙有过这样的辩论。
甲:告知诉权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所以告知诉权是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前提。
乙: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应以告知作为判断判准。(确定对方涵射范围)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权,但法律规定依旧可诉。(举反例)
这个例子中,看似甲的论证颇有道理,但他的逻辑是:有告知→可诉的行政行为。此时,乙举出没有告知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诉的情形,直接打破对方的结论,从根源去反驳,无需再拘泥于对方的逻辑。
但这种方法也有一定局限性,它是一种「我只证明你不对,但没证明我正确」的辩论技巧,换个说法就是拉平双方回到均势,不过倒也不失为一种直观、有效的辩论技巧。
技巧三:翻转论证
「有阳光的地方,必定有阴影存在。」世界上的事物往往不只有一面,即便那些看起来一边倒的观点。
一旦你认可这个道理,其实很多事情都可以在不改变基础事实的情况下,得出另一个完全翻转的结论,这个可以表达为:
就比如有人会说「我工作太累了,所以不去健身。」翻转理解就可以是「正是因为你工作太累,所以才要去健身缓解压力。」这就是同一个事物具有两面性,看你更关注哪一方面,这个技巧的精妙之处在于:一旦你能融会贯通,便可以做到完全即兴的辩论。以下例举其在法律场景的运用:
实战案例
背景:在法庭调查环节,律师希望证明A银行操作违规,但法官执意刁难。
律师:被告作为银行,没有提供任何依据便擅自扣款。纵观行业惯例,其他银行均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况。
法官:其他银行没这么做,不代表他们就正确!(法官试图维护A银行)
律师:您说的没错(认可对方事实),同样A银行这么做,也不代表就正确(提出相反结论),因此A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拿出相应规范,以证实其做法正确。
你可能会问,这种辩论方法与生活中的杠精有何区别?区别很大,杠精的逻辑是你和他说A,他和你说B。比如你说「今天天气晴朗」。他会说「昨天也晴朗,你为什么只说今天?」而翻转论证是针对同一个点(今天天气晴朗)进行的翻转思考,是训练大脑本能地思考事物的另一面可能。
正如法国社会心理学家托利得所言:「要测验一个人的智力是否上乘,就看他的大脑是否能够同时容纳两种相反的观点,而不妨碍其行事处世。」长期保持这种思考模式,相信你的辩论能力很快就能得到提升。
技巧四:主动界定概念
为何需要主动界定概念,其实源于文字的不确定性。在地铁上我们常常看到「禁止乞讨」的字样,这句话看起来没有歧义,可放在法律中它就有了争议空间,比如乞讨包括哪些形式?主动要钱算乞讨,被动收钱算不算乞讨?让你扫码关注算不算另一种乞讨?你看,之所以有这样的争议,就是源于文字的局限性,这也是每年需要很多司法解释的原因。
所以当我们在法律辩论中感觉没有什么周旋余地时,不妨从概念下手,会解释出另一种角度。这时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辩论中准确界定概念才能有的放矢,比如下面这个辩题就证明界定概念的重要性:
实战案例
背景:辩题为「朋友圈该不该由自己做主?」正方观点为「该由自己做主」,反方观点为「不该由自己做主」。
反方:朋友圈不该由自己做主,有时害怕客户看见,我就不发朋友圈了,可见朋友圈不是由自己做主的。
正方:我自己选择不发朋友圈,这难道不是自己做主吗?(利用对方没有界定「做主」的概念进行反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主动界定概念这一技巧的公式。
在这个例子中,正方用了一个辩论技巧叫做「包辩题」,就是用己方的立场包含对方的立场,能这么做的前提是对方没有界定好概念,所以,无论说任何例证,都在我方的立场下。由此可见,在辩论中主动界定概念尤为重要,有时可以不说出来,但心里一定要有。
技巧五:进阶归谬法
归谬法是辩论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先假定对方的论点是对的,然后以它为前提,引申出一个明显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论点是错误的,继而归于荒谬。它在生活中的句式应该是:「如果按照你所说的,那岂不是世界上所有的……都……?」当然这只是常规的归谬法,但想要让归谬法发挥最大作用,则要完成一定前提铺垫。
本文之所以称为「进阶」,是因为如果单纯使用归谬法,有时听起来会缺乏论证逻辑。所以在适用归谬法时要铺垫一个前提——去特征化总结,就是将对方的观点一般化,剥掉话语带有特征的外壳,总结出对方的一般化观点。此时根据对方的「意思内核」,再去适用归谬法,才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不妨看一个进阶归谬法的使用示例:
实战案例
背景:辩题为「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方观点为「构成」,反方观点为「不构成」。
正方:被害人被抢后开车撞向劫匪,由于财物一直在劫匪手中,因此不法侵害也尚未结束,所以符合正当防卫。
反方:按照您方的观点,在财产性犯罪中不法侵害永不会结束(去特征化总结)。那岂不是十年后,但凡看见被告人你都可以开车去撞他,并主张正当防卫取回财物?(归于荒谬)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进阶归谬法这一技巧公式。
有时,对方会在辩论中用很多华丽词藻编织自己的句子,如果我们能够去掉句子中特征化的表达,便能剥掉外壳,直击对方论证本体。归谬法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拿着放大镜观察对方的结论」,将那些看似正常语句中不易被发现的、尚不令人生疑的错误,暴露出来。
技巧六:拉拢第三方利益
辩论中时常需要引入第三方裁判,否则就与吵架无异。如果能够在辩论中拉拢第三方利益,那无疑于另辟蹊径、直击目标。这种技巧的高级之处是当对手还在争一城一池的得失时,却忽略全盘已处于不利地位。拉拢第三方利益,不是纠结于论辨争议层面,而是立足于更高的价值立场层面,所以常有人「赢了辩论,输了支持」。
比如「律师要不要为坏人辩护?」,如果我们是观点的支持者,这样的话题无疑带有很强的危险性,稍有不慎便会冲击公众的正义观。此时可以拉拢第三方利益达到论证效果,你可以说:「坏人由谁来定义呢?如果在座的各位陷于困境,律师的辩护就是你避免成为坏人的唯一可能。」如此一来,在场的第三方则更愿意接受你的观点。类似的情形还可能出现在法庭上,你可以对法官说:「若支持原告目前的诉请,可能会因事实不清继而发回重审(拉拢作为第三方法官的利益点)。」
在法律辩论场景中,第三方的存在是常态,可以是同事、法官、客户,如果我们能在辩论中准确地拉拢第三方利益,那无疑会增加居中方对我们的支持度。
技巧七:类比论证
当我们对一件事物缺乏具体认识时,类比也是一个很好的论证方法,比如:「上世纪90年代的日本和我国情况类似,所以该条款在我国也是可以适用的。」它的逻辑结构是:A具有123种特点,B也具有123种特点,所以当A有第4种特点时,B也有4。
但注意这并不是严密的论证,类比论证只是在类比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高度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验判断,至于可能性大小则取决于类比的精妙程度。在运用类比推理时,若仅根据事物之间为数很少且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度不高的另一属性,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叫做机械类比。我们通过以下两个示例讲解:
实战案例
机械类比:被告人有没有带其他人同去,并不重要,这就好比他是自己去的还是拿着包去的。
正确类比: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斯伟江《李庄二审辩护词》
一般来说以物类比人是大忌,因为对方很容易就说「包可没有自己行动的可能」,所以在类比时尽可能地要避免明显的漏洞存在。而第二个示例优点在于,提取到律师和医生都能救人性命的高度共同属性,以此促成有效辩护。
技巧八:样本攻击
在辩论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对方明显有备而来,准备了一大堆资料作为佐证,这在辩论技巧中叫做「引证法」。如果在法庭上,所谓的样本其实就是证据,这时应该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反驳,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范畴。可如果是日常辩论,当我们遇到对方举出一系列样本时,即便完全没有准备也大可不必慌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突破口:
假如在一场辩论中,对方提出「在2006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年鉴》上,有7716起交通事故是由乘客和行人引起,并被定罪处罚。足以证明乘客指示司机危险驾驶会造成伤亡后果,乘客应该被定罪。」
如果刚拿到这个样本,即便毫无头绪,我们也可以立刻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质疑:
① 质疑样本来源:样本时间为2006年,至今司法判例发生变化,您方的样本来源过于久远,没有现实性;
② 样本小容量:您方只看到定罪处罚的,那法律年鉴上没有被定罪处罚的又有多少?
③ 样本与结论无联系:您方的例证只是检索到了乘客与司机这两个特定身份的关键词,与我们争论焦点没有实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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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的8大谬误
我们介绍完了辩论技巧,只是完成了第一步,要想了解辩论的全貌则必须要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因为生活的细节大多不是理性的产物,难免充斥着各种谬误,其中有些谬误令我们一时语塞,无从反驳;还有些谬误,我们却习以为常,相互引用。正因为这些谬误的存在,才突显辩论思维的珍贵,所以接下来本文将列举常见谬误,以便各位更加深刻地理解辩论技巧。
谬误一:循环论证
循环论证是我认为辩论中出现频次最高、隐蔽性最强的第一大谬误,也许光看标题大家难以理解,没关系,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循环论证:
请问:王某开车撞向劫匪抢回财物,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答: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王某开车撞向劫匪的行为当然构成正当防卫。
我相信有很多读者看完上面的例子,会认为这段回答很有道理,确实,它在我们法律辩论中实在过于常见了。可请各位细想一下,这句话有实质的论证吗?本例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是我们需要辩论的内容,在结果尘埃落定前,无法定义法与不法,如果「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作为论证,本质上是在用正当防卫的结果,去论证行为的合法性,即「以结果论结果」,这就是循环论证。如果前例中说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原因),故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论),这才是较为有效的论证。
循环论证在日常生活中也处处可见,老板会对员工说:「你要是干得好,客户会说你吗?」,在这句话中干得不好是结果,客户吐槽也是结果,唯独没有说员工哪里干的不好。所以循环论证的本质是换壳的废话,它的命门在于缺乏实质论据,切记论证时不能用结果代替原因去循环论证。
谬误二:抽象论证
你有这样的困惑吗?为什么算命先生说的大致都对?
因为很多事情他说得过于抽象,比如20多岁时会遇到感情的挫折、30多岁时会遇到事业上的困难……这些回答都是抽象的,几乎涵盖了人生在世的大部分问题,而听者则会对号入座,把抽象的回答具体化到自己身上,所以时常很灵验。同样在辩论中也存在这种抽象论证,比如:
「律师应该选用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从各个方面塑造自身价值。」
恕我直言,这句话你根本反驳不了。哪些方面?如何塑造?何为价值?当你想反驳这句话时,有太多抽象的不确定性,以致于你无从反驳。所以破题的关键在于,步步追问出对方的具体观点,以达到精确打击的效果。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在演讲中,抽象的表述是具有感染力的,话不说满反而能起到留白效果,而辩论则相反,需要双方的质询不断剔除中间地带,直逼焦点,这也是演讲与辩论的区别。
谬误三:标签谬误
例子1:你连合同都审不好(标签),我如何相信你能胜任这个案子呢?
例子2:我们能够相信曾经犯罪的他(标签),在是非面前会做出正确的抉择吗?
上述例子全部都是标签谬误,合同审不好≠综合能力弱,犯过罪≠继续犯错,我习惯把标签谬误称之为「得理不饶人」式的定论。在心理学上叫做「晕轮效应」,在证据法中叫做「品格证据」,我们之所以要排除品格证据,就是因为行为人此前品格好坏的证据不影响定罪,品格好坏就是标签。
标签谬误背后隐藏的是人们固有的刻板印象,是对某个事物形成一种概括、固定的看法,并把这种看法推而广之,认为所有事物都具有该特征,而忽视个体差异。
谬误四:加恶结果
「如果你对一件事情无从反驳,那就单纯恶化它的结果」,这就是加恶结果,通过夸大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继而阻却论证的有效性。
例子:如果法庭这么判决,将会导致不好的司法导向。
这个例子选择夸大结果,将法庭判决与不好的司法导向建立隐藏关系,从而达到恶化的目的。如果你问如何应对这种谬误,其实之前讲的「翻转论证」就可以轻松化解:「如此判决,不仅不会产生误导,还会强化公众的证据意识,推动真正的法治。」
谬误五:陷阱问题
「别人知不知道你是个傻子?」如果有人这样问你,你一定很愤怒,因为问题的重点不是「知不知道」,而是「咱不是傻子」。这就是辩论中会出现的复合问题,其实是一个辩论陷阱,在法律领域经常会出现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诱导性询问,即问题里本身出现答案。
问:还有没有人看见那天晚上你去被害人家里?
答:我根本就没去/这个问题预设前提了。
在刑事诉讼中,诱导性问题被绝对禁止,可在民事诉讼领域则有不少律师甚至法官会企图通过陷阱问题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形时,重点是不要急于回答,作为法律人需要明白一个道理:首先,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回答。其次,如果非要回答,不要一味地回答是或不是,而是要探寻对方问题背后想要得到的答案,然后点对点打击。
如果是针对事实问题的询问,我们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大原则,比如这么做的前提是什么?在时间点之前是怎样?之后是怎样?不要一杆子打死。如果是针对法律问题的询问,比如「你认为合同是什么时候解除的」这时候不要只说我认为是对方违约时候解除的,而是要说你的判断理由,就是论据开示,「在对方不发货后,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催促,可对方不置可否,我认为合同是在这时解除的」。如此便能戳破陷阱问题。
谬误六:假两难选择
假两难选择,又称非黑即白选项。在生活中,很多人会制造出一个虚假的两难选项,让你只能在A或B中择一选取,重要的是这两个选择都不会让你满意。「要么起诉,要么算了」(其实排除了还可以调解、谈判的可能性),「你今天不去做饭,我们就要挨饿了」(其实还可以订外卖或者我来做)。
当然生活中的假两难选择不会如此明显,而是更多地隐藏在深处,尤其是道德绑架的背后。假如有人问你:「如果你认为应该救助贫困,那你是否愿意牺牲零花钱去帮助贫困者?」这其实就创造了一种假两难困境,如果你要救助就要牺牲个人财产,如果你不给钱就要闭嘴,放弃自己主张,但唯独不去思考其他可靠的途径。类似的情形也会发生在我们日常法律工作中,例如:
实战案例:
客户说:合同金额没什么可商量的,你今天要么立刻签订合同,要么终止合作。
继续沟通:我们可否讨论一下延期付款的方式,或者下一年续签合同时,金额可以打折?立刻签订合同的话,您方能否附赠一些额外利益?
假两难选择属于分散他人注意的一种谬误,其目的是封闭对方可供选择的其他可能。我们常常在谈话中有意无意设立一种两难境地。所以希望各位能时刻警惕两难处境,有些问题比你想得复杂,那你要考虑的可能是N难处境;但有些问题则有更好的选择,不需要受制于困境。总之不要让这种困境限缩自身的思考。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大多都不是非此即彼的,所以擦掉眼前的困境去重塑一张白纸吧。
谬误七:连续反问
连续反问很少会出现在法庭上(多数法官会打断你),但反问不同于一般发问,一般发问目的在于得到答案,而反问是为了否定对方观点而存在的。比如:
实战案例
背景:讨论一个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我方主张已经中断。
对方:你这么说就是对的么?(反问)
我方:因为原告在三年内没有主张过权利。
对方:凭什么认为没有主张过?(反问)
你看,明明对方没有任何实质观点反驳,但就是听起来很有气势,在日常辩论情景中更有甚者会通过连续反问,打乱你的节奏——「难道不应该由你来承担吗?你觉得这样合理吗?这是正确的吗?」这是一种近乎于「耍流氓」式的辩论,反正我也不说理由就无脑反问好了。
连续反问的内层逻辑是:如果A是正确的,是因为B是正确的,那么B为什么正确,又是因为C是正确的,那么C又为什么是正确的呢?(A结果→B?→C?→……)于是我们立刻陷入了「明希豪森的三难困境」,在不断的追问之下,我们只能无限后退,然后无可避免地陷入循环论证或武断终止的局面。
应对这种情况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怼型,「我觉得这样对,没问题啊」;第二种高级一些,是拆解型,忽略反问问题,强迫对方重拾论证义务。
谬误八:诉诸权威
在辩论时,适时引用权威,能够带给对方压力,有助于获得优势,但这其实是一种人云亦云的谬误。有的人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认为追求幸福最重要的是培养德性。一般人会对这种权威感到压力,可是在辩论中你大可以回答一句:「那又怎样?」
不仅是个人,有时主流大众也会成为另一种权威,这有个专门的谬误名称——乐队花车(指在大游行中搭载乐队的花车,参加者只要跳上了这台乐队花车,就代表跟随、享受这场游行,意味着进入主流)。
固然,接受主流观点会给人「安全感」,但是在思辨的语境下,如果我们只坚信主流观点,就会陷入另一种偏见。我们讨论一个法律问题,相关指导判例只是一个参考,并不能一锤定音宣告辩论结束,因为即便是最高院的观点也在不断变化,譬如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认定这一问题上,近些年最高院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所以权威不是永恒的,思辨才是永恒的。
至此,常见的谬误讲解我们先告一段落,但也请大家辩证地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谬误不能被揭穿,那这些谬误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另一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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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的万能公式
如果说辩论是语言皇冠上的明珠,那反驳一定是明珠上最亮的光芒。关于如何有效反驳,在逻辑学上有许多探讨,但大多难于理解、法律适用性不强。在文章的最后给各位总结出反驳的万能公式,以便于理解反驳的基本结构。
如果对方的观点为「A是B」,那我们常用的反驳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 A不是B;
② 非A也是B;
③ A是B,但B不重要。
看起来仍旧不好理解,没关系,接下来我用一个例子,同时讲解这三种反驳模式。
在民间借贷中,原告依据转款凭证起诉被告承担借款责任,那么原告的观点是:A是B(有转账所以是借款),我们就可以用以上三种模型进行反驳。
1. 公式一:直接反驳
A不是B(转账不是借款)。
在法律上有银行转账,并不当然会被视为借款,被告可以反驳转账是出借人此前的还款,也可能是日常交易往来,总之不是原告出借的借款,这就是「A不是B」的反驳,也是最基础形态的反驳。
当然这样的反驳在法律辩论中应遵循对应的证明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此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反驳主张。这也是反驳技巧在法律领域所要遵循的规则,但并不影响反驳的基本结构。
2. 公式二:间接反驳
非A也是B,所以A不是B(没有转账也可能存在借款,所以只凭借转账记录无法判断是否为借款)。
当然被告还可以反驳:即便没有转账也可能是借款(比如可以现金交付),因此转账不是借款唯一的认定方式,所以有转账并不能认定为借款。这是「非A也是B」的反驳,看起来与第一种很类似,但二者有个明显区别,「A不是B」说的是: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反驳的是结论,即从根源上驳斥对方观点,而「非A也是B」针对的是原告的论据,反驳的是原告的论证过程,是一种打掉对方观点继而将双方「拉平」的反驳。
所以在日常辩论中,如果我们可以直接驳斥对方的结论,那可以利用第一种直接否定进行反驳;如果不能,我们则可以通过找寻对方论证的破绽,进行间接反驳,以达到破坏对方论证的效果。
3. 公式三:价值反驳
A是B,但B不重要(存在借款,但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种反驳可能相对不好理解,为什么A都是B了,B还不重要呢?这是我们之前提到的价值判断,虽然你的观点成立,但有更高的价值阻却,这在法律中的体现可以是「诉讼时效」。
被告可以反驳:虽然是借款,但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借款责任不重要。诉讼时效的本质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为了敦促权利上睡眠的人而创设的一种效率价值,所以第三种价值反驳在法律辩论中的应用也颇为广泛。
以上三种反驳公式,基本上覆盖大部分反驳的基本原理,但再次强调,举这个例子仅是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三种不同反驳在同一件事中如何体现,千万不要因此忽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至于利用何种技巧、何种表达填充反驳结构,这个答案或许就在前面的辩论方法和谬误中,希望各位在拙文的铺垫之上,能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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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别但重要的话
其实想成为讲道理的人并不难,一是养成说理由的习惯,二是养成问理由的习惯。这点不仅对于法律人重要,对任何渴望阐述道理的人都重要。辩论看似是对垒,实则是桥梁,通过观点交换促成理解,所以也是世界上仅次于猜拳,能低成本达成一致的方式。
如果说有什么是比这篇文章更重要的,应该是写这些辩论技巧的初衷。这篇文章的本意,是希望通过辩论技巧打开人们认知事物的另一面,而不是让你成为生活中「永远不会错」的人,更不是让你成为掌握技术后的「杠精」。时刻警惕技术的危险,法律人应当有锋利的思维,可这种锋利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划伤生活中的其他人。
最后,望诸位日渐精进其技艺,但常有温良体恤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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