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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警察不追赃找律师有用吗,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13:18:06

以泛亚金融、e租宝、钱宝网、善林金融等非法集资案为例,非法集资具有涉案资产形式多样化、涉案资产数额巨大、涉案债权人数目众多、影响范围的广泛性等特点,处置环节稍有不慎就会遭遇社会的质疑和当事人的诘问,酿成一些敏感性案件。因此,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赃挽损工作与打击犯罪工作同等重要。如何有效追挽损?提供以下思路以供参考:

一、构成非法集资,但不构成犯罪的

涉案单位或(和)人员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由涉案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非法集资,集中发布公告,接受集资参与人登记,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单位(人员)违法所得、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追缴违法所得、处置涉案财物实施方案》,统一、科学的对待违法所得追缴、资产的保值增值、涉案财物的处置、诉讼及最终的分配等工作。

二、有可宽松对待立案、羁押情形的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2、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业务人员,能够及时退回所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3、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4、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但要做好保障诉讼的防范工作)。

三、依法应当立案、严格强制措施的

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接受集资参与人登记,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对于易腐变质,不以长期保存的,交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变现);涉案单位有对外股权、债权的,交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置(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处置方案》的,一并移送);制作《违法所得、涉案财物清单》,遂案移送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明确“集资款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涉案财物继续追缴”等追赃挽损事项;集资参与人人数、损失数额、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数量明确的,应当直接判决返还给具体的集资参与人及返还方式、数量;违法所得需要继续追缴、实体项目或(和)投资计划通过盘活可以保值增值、涉案财物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交由处非办统一处置。

四、避免对集资参与人造成二次伤害

为了获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将集资数额降低,达到“息事宁人”的“维稳”效果,部分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在追赃玩损上“忽悠”集资参与人,给集资参与人对付所谓的名酒、房、车、债权等,在兑付的过程中太高兑付物品的价格,将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损失)数额作为首付款,结果富了那些无良酒商、车商、房地产老板,集资参与人却又背负了房贷、车贷等债务,集资参与人从权利人变成了债务人。这种现象是对集资参与人的诈骗和强取豪夺,严重破坏社会稳定、政府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应当引起地方政府、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提高识别能力,强加防范,严厉惩戒。

五、发挥中介机构对追赃挽损的作用

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

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修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设立专项资金,明确委托阶段、委托事项、服务流程,促进科学决策,有效追赃挽损。

六、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体现社会效果

各级公检法机关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应当加强相互之

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指挥和监管,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实行非法集资案追赃挽损失工作会商制度。以地方党委政府为主导,做好挽回损失和稳定维护工作,体现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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