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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周边婚姻家庭律师哪里找,新时代政法讲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7 0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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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妇女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

201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首部《反家庭暴力法》

日前,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将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开展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统计;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加大执行力度。

反对暴力,社会关注哪些热点问题?女性维权难点,如何去破题求解?

2021年11月23日9:00,一线法律专家、社会学家汇聚一堂,幸福护航普法讲座组织融媒体直播,齐鲁女性客户端、山东广播电视台51听、今日头条、百度、新浪官方微博同步直播!即时观看直播量超过40万人!

融媒体直播|幸福护航普法讲座:社会与法专家谈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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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今天山东省妇联和济南市妇联联合开展“幸福护航 普法讲座”融媒体直播活动。研究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维护妇女儿童工作做出卓越成绩的一线法官、律师和公安干警,一起关注、分析近年来我省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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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程,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鲍山派出所副所长,服役期间两次荣立三等功,两次被评为优秀指挥员。2016年转业后从警,一直在基层从事接处警、治安防范和社区治理工作,多次参与处置家暴类警情和案件的处理,荣立三等功,被评为“执法规范化先进个人”、“优秀社区”民警、最美退役军人。

分享主题——反家暴接处警情况与告诫制度执行情况怎样?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鲍山派出所副所长张万程警官: 家庭暴力事件、案件呈上升趋势; 家庭暴力事件、案件主要表现为男子对妻子施暴,占到家庭暴力类警情的87.2%; 家庭暴力案件具体复杂性、隐蔽性特征。

接到家庭暴力警情和案件,公安机关一是快速接警,快速处警,最快的速度去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二是及时调查取证,查明基本事实;三是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和伤情鉴定;四是对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五是对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获得受害人谅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一式四份,送达受害人、施暴人、施暴人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存档一份;六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七是做好监督回访,发现苗头由社区民警会同村居、妇联以及施暴人的亲属及时开展工作,这一步尤为关键,是降低家庭暴力违法和犯罪的非常有效的手段。

家暴告诫书发过多份,通过回访了解到,近80%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近20%的效果不好,甚至还发生了再次的家庭暴力。

在处置家暴案件中遇到的困惑和困难有哪些?

首先是部分民警对此类警情的处置时,往往是“调解解决”的先入思维,对现场的把握不准确,往往一上来就开始“调解”,忽略了对于家暴诱因的关注与解决,而且在现场询问的方法不规范,没能很好的做好分开询问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其次是家暴类案件的取证难和认定难,因为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隐蔽,通常无影响资料、无目击证人,走访邻里取证难,给后续的案件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往往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和伤情鉴定,很难认定其违法或者犯罪事实。

有效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应该加大对施暴人员惩治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执法办案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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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代蕙,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家事少年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槐荫区法院办案能手、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她也是济南市三八红旗手、济南市妇女儿童工作先进个人,槐荫区妇联兼职副主席,济南市妇联“泉城女性”宣讲团成员。她优质高效审结了数千件民商事纠纷案件,致力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分享主题:近些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有何特点?

张代蕙庭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3月施行的《反家暴法》中首次确定的一次新制度,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彰显了国家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决心。


《反家暴法》将预防作为主要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团体、村居、媒体、学校、医疗机构等应该怎么做规定比较具体,并用专章十个条文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是马后炮,而成为提前预防的护身符。

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主要有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禁止被申请人恐吓、谩骂、威胁被申请人及近亲属等,具体每个案件有哪些禁令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什么情况下能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一是家暴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另一种情况是面临发生家暴的现实危险。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情况,申请人要提供受伤害的照片、视频、就医病例、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公安处罚决定书、双方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存在。有发生危险的情况,申请人要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发出过威胁或者是正在做相关准备。在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方面,法官掌握标准一般比较宽松,但如果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而对方又不承认,也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谁来提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的主体,根据《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范围除了最常见的夫妻关系外,还有父母子女之间,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同居者之间。

《反家暴法》中还规定了代为提起制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是弱势群体,特别是老人、孩子,他们中很多人没有提起人身保护申请的能力,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到了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由他们来为弱者申张权利。

《反家暴法》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我所在的槐荫区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5月20日正式签发。截止现在,5年多的时间一共受理了22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22件申请案有以下特点:1、申请数量少,占家暴发生数的比例低。2、申请人以女性为主。3、22件申请均与离婚案件相关,有21件在我院有离婚诉讼。1件没有离婚诉讼案件,但申请书中提到家暴是离婚过程中发生,目前不离婚而申请保护令的数量还是空白。4、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比例高。

有1件申请被驳回,该申请由女方提出,理由是男方一年半前打过自己,因自己提出离婚,担心男方再动手,要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过调查查明,一年半前双方发生纠纷,女方挑衅,男方气急的情况下打伤女方,后双方家长均到场,开了家庭会议,男方写了保证书,之后再也没有殴打、跟踪、骚扰、威胁等行为,法院认为自上次事件后过了一年半,期间没有发生暴力行为,女方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中,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怎样?如果施暴者违反了保护令会有什么处罚措施?

从我院受理的22起案件看,效果还是相当不错的,在法律威慑下,施暴者收敛了自己的行为,有效保护了受害方。

法律规定,如果施暴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女性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远离暴力男;决不妥协;自爱自强;依法维权。

法官建议:加大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对受害者的救助制度,打消受害者不敢依法维权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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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院长闫小红,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家庭社会工作专委会副会长,山东省家庭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家庭教育智库专家、山东省社会工作专家库成员,济南市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山东省教育工会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

分享主题:反家暴,基层社会组织不能缺席

闫小红:基层社会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可以从干预和预防两方面发挥作用。受暴者往往存在着情绪阻滞、社会支持缺乏、自我价值感低的现象,存在着多元化的需求,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尊重、接纳、同理共情与受暴者和目睹暴力儿童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进行情绪疏导,帮助构建社会支持,提升自我价值感,协助受暴者合理维护自我权益。同时可开展反家暴宣传、培训、社会支持等各类专业活动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社会组织为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专业方法与技术,熟练掌握各类政策法规,提高资源整合、与部门联动的能力,同时,社会工作者需要提高心理承受力,做好自我防护。呼吁学者们围绕着家庭暴力的原因、影响、干预等方面加强学术研究,为实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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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妇女维权团著名婚姻家事律师闫信如,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擅长婚姻、继承、财产分割等家事疑难案件的处理,实战经验丰富。闫信如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及普法宣传,担任山东省总工会女职工素质教育讲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山东省高校安全自护讲师、济南市“七五”普法讲师、济南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济南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讲师、齐鲁巾帼维权志愿者、济南市妇女维权律师。

分享主题:《民法典》的居住权设定对弱势女性有何意义?/家长和孩子如何分辨、应对学生欺凌?

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首次规定了房屋的居住权。今年的司法实践中,人们立即就应用上了这一点。专家们说,居住权的设定,是对房屋权利的一种完善。著名婚姻家事律师闫信如说;我帮着一位要离婚的女士,在男方房子里面设立了居住权。办理过程中,又碰到老人问她居住权的问题。她说,《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对于老人和女性权益保护,大有好处!

孟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初两人感情较好,两人生育一子小王(5岁)。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整天大吵没有小吵不断,导致感情破裂,王先生到法院诉讼离婚,王先生诉讼请求是离婚,孩子自己抚养,孟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孟女士来寻求我们帮助。

经了解这是王先生第二次诉讼离婚了,孟女士这次还是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明年就上学了,他们住的这个房产是王先生的婚前财产,但是是学区房,如果离婚孟女士抚养孩子担心孩子不能在这上学。我们了解王先生在第一次诉讼离婚后就从此房搬去其母亲就居住,两人已经分居快2年了。

根据进一步梳理案情,发现此案存在以下办理案件难点:

1、孟女士不同意离婚很难实现2、孟女士离婚不离家很难实现。而孟女士是公务员,工作稳定收入稳定,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经济救助的情形。因此,其离婚后不离家的要求几乎不可能。

对案件的进行法律解析后,我们建议孟女士同王先生调解离婚,可能能实现其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孟女士可以同王先生协商在其居住的房产设置居住权。双方可以就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及居住权期限作出约定,如果想解决孩子学区房上学方便的问题,可以设置在此房的居住期限,譬如可以设置到孩子初中毕业,如果双方达成这样的协议,不光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还实现了孟女士的离婚不离家的目的。

后我们给王先生说了孟女士离婚不离家照顾孩子上学的想法,毕竟房产所有权没有改变,王先生同意了我们提出的设置居住权及居住期限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实现了孟女士“离婚不离家”的目的。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立需要注意事项:1、居住权设立形式——书面合同或遗嘱;2、居住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3、居住权无偿为原则,约定有偿为例外;4、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人役权,是从属于特定的权利人。这一权利不能转让与继承,而当权利人死亡权利即消灭。

第二个案例——关于校园欺凌,家长和孩子,该如何辨别和应对

胡女士儿子刚上初中并住校,周末孩子回家说因为吃饭慢,餐盘不干净,饭后还老打嗝有时候还放屁,一个同学就说他又脏又臭,在宿舍还同其他同学一起嘲笑他,本来是一个同学说他,在那个同学的带动下,现在好多同学都嘲笑他还一起孤立他,孩子原先上学很开心,最近这段时间孩子情绪低迷,最严重一次孩子回来竟然说不想活了,想自杀。原先孩子很阳光,所以她很困惑咨询我,像这种情况怎么办,也不是同学打了他孩子也没有伤?

我告诉胡女士,其实这是语言暴力,也是校园欺凌的一种。我给其建议首先同老师沟通,同时给施暴方家长沟通并同施暴孩子沟通,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后来反馈效果不错,老师让那个带头孩子给他儿子道歉,并同其家长也进行沟通,让其对其孩子加强教育,他儿子反馈说同学们同他说话,不排斥他了。我分享此案例是想给大家理清个概念,并不是只有肢体暴力才是校园欺凌,语言暴力也是校园欺凌的一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定义“学生欺凌”。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所以,并不是只有肢体暴力才是学生欺凌。

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

学生面对“校园欺凌”应该怎么办?

1.保持镇定,懂得求救。2.主动避险。3.保证人身安全:一定要以自身安全为先,冷静判断危险性,尽可能拖延或先满足其要求,事后再向老师或家长报告。4.及时报告:不要害怕或觉得告诉老师或家长是懦弱的表现,就像遇到坏人要报警一样,遭遇校园欺凌也要报告给大人,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5.在学校多参加集体活动,多结交朋友,开发兴趣的同时收获友谊,还能保护自己。6.锻炼身体与心理承受能力。

受害孩子家长该如何应对校园欺凌和暴力?

如果发现孩子被欺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老师沟通和确认情况,如果情况属实,与老师商议解决办法;注意不可言语过激,避免处理过程中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2.直接与孩子讨论。通常孩子会因为羞耻和尴尬而不愿和父母谈论。3.暂时放下其他事物,全时陪伴孩子,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 如果孩子不愿说出具体情况,也不要斥责其懦弱、没用,而是耐心陪伴,鼓励和等待孩子说出实情。4.注意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如果孩子在心理上出现害怕上学、害怕出门、交友焦虑等情况,联系专业人士给予疏导帮助。5.如果欺凌和暴力发生上学放学路上,应亲自接送孩子直到问题解决,也可安排较年长的学生陪同上下学。欺凌者发现无机可乘,时间长了,会打消实施欺凌的念头或转移欺凌目标。6.如果你的孩子内向害羞而缺少社交,应多帮他安排兴趣相符的社团活动,培养孩子适当的社交技巧并且建立自信心。

实施欺凌孩子的家长怎么办

家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孩子欺凌同学:

1.跟你的孩子讨论校园暴力行为,在讨论中让孩子明辨是非。2.清楚明确地告诉你的孩子,你不能容许这样的行为,学校、老师、社会、法律都不容许这样的行为。3.增强你对孩子参与活动与行踪的掌控,并了解他与哪些人往来,是否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 花时间陪你的孩子并且为他们制定合理的活动规范。4.与学校合作矫正孩子的行为,与学校老师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孩子的转变情况。5.禁止孩子玩暴力游戏,劝导孩子同时家长自己做到不玩暴力游戏。

参与和旁观孩子的家长怎么办?

1.如果孩子与欺凌者关系较近,是欺凌者的朋友,站在欺凌者一方进行帮腔,或声援欺凌者,拍摄欺凌行为和被欺凌者,也属于欺凌行为的参与者。2.在现场即使没有实际参与,也是为欺凌者助威,纵容欺凌行为,因此,旁观行为也是错误的。3.告诉孩子,既不能实施欺凌和帮助实施欺凌,也不能做旁观者。

我们都会对孩子严格要求,但严格不是严苛,不是辱骂,不是逼迫。孩子长大很快,孩子的成长却是一个缓慢而长久的过程。 家长应做的就是耐心陪伴、沟通、关爱,引导孩子自主判断对错,自我形成认知,相信孩子有追求进步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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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硕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分享主题:女性自我防护要义

马磊法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表现出独立性,在社会舞台展现女性特有的魅力与价值。这就容易产生一个认识误区:职业女性,没有不良嗜好,社会治安又那么好,我怎么可能和刑事案件扯上关系?可一旦遇到了犯罪分子,却不知如何去做,如何智慧地脱险。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说明女性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在预防被害方面认识不足,能力受限。

我省近年来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治安普遍向好,命案数量持续下降;第二,针对社会上陌生人的命案数量不断减少;第三,熟人之间因恋爱、情感、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比重上升,女性被害人多于男性被害人数;第四,被害女性多为农村户口,学历一般是初中以下,无正当职业、外出务工、农村留守,年龄阶段多集中在20-45岁。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女性被害几率低于熟人之间,知识女性被害几率低于低学历女性,人际关系正常的女性被害几率低于处于不当情感之中的女性。

一、女性应当自知,被害风险无处不在

二、女性应当自持,尽量避免进入“被害情境”

三、女性应当自量,瞅准“自救时机”

面对近在眼前的犯罪风险,建议记住以下要义:

第一,尽量不让自己一人陷入被害情境,减少与被害风险相遇的可能性;

第二,随身或随车携带必要的防卫工具;

第三,遇到他人具有侵犯自己的意图,千万不要害怕,更不要向犯罪分子表露出你的恐惧;

第四,善于借势,要仔细观察你周围的环境有哪些可以利用的条件:是否有接触手机报警的机会,是否有路人经过,是否有保安、工作人员,是否有监控镜头,与被告人拼体力是否打得过,求助是否能够被周围人听到、看到,逃跑是否能逃至安全范围,是否与关系亲近的人约定失联多少时间后报警等等。

第五,学会与被告人周旋,少坦露个人信息,多套取被告人信息,主动示弱,不与被告人对抗,不宜以人生导师的口吻指责教育被告人、给其讲道理,要明确自身所处的时间、空间条件,充分利用其所占有的一切资源,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被告人的信任,坚定信心,合理处置,从而使自己尽快脱离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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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发力,我们要为大家的努力点赞!我们一起把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联手唱一个“大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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