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认定为工伤,均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依据伤情程度而有所区别,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2021年最新的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且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每月护理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
支付比例 | 50% | 40% | 30% |
1.一级至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 | 二级伤残 | 三级伤残 | 四级伤残 | 支付单位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缴费工资×月数) | 27个月 | 25个月 | 23个月 | 2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本人缴费工资×比例) | 90% | 85% | 80% | 75% |
说明: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级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支付单位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8个月 | 1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计算方式:本人缴费工资×月数 | |||
每月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 | 70% | 60% | 用人单位 |
计算方式:本人缴费工资×比例 |
说明: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七级至十级伤残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支付单位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缴费工资×月份数) | 13个月 | 11个月 | 9个月 | 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本人缴费工资×比例) | NA | NA | NA | NA | NA |
注:本文所称本人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下为上海市标准: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支付单位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计算方式: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6个月 | 3个月 | 用人单位 |
计算方式: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以下为浙江省标准: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支付单位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计算方式: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0个月 | 25个月 | 10个月 | 7个月 | 4个月 | 2个月 | 用人单位 |
计算方式: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
以下为江苏省标准: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支付单位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20万 | 16万 | 12万 | 8万 | 5万 | 3万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9.5万 | 8.5万 | 4.5万 | 3.5万 | 2.5万 | 1.5万 | 用人单位 |
说明:五级至十级伤残情况下,劳动关系仅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五级、六级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七级至十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享受前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注:2021年2月28日,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数据,202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
职工因工死亡的,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比例。发放比例如下:
配偶 | 其他亲属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
40% | 30% | 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说明: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3)如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内或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如下规则享受待遇:
享受待遇 | |||
丧葬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停职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 √ | √ | √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后死亡 | √ | × | √ |
(4)关于工亡待遇的特殊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就是2021年最新工伤赔偿项目标准的有关知识。如您喜欢本文,欢迎收藏转发。若您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讨论。
附:2021年上海市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适用情形 | 项目 | 计算 | |||
通用 | 医疗费 | 凭票据据实结算。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30元 | ||||
交通费、食宿费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 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交通费:实报实销 | ||||
康复治疗费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费用凭票据据实结算。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辅助器具费 |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 ||||
工伤复发待遇 | 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 ||||
停工留薪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职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
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间 | 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劳动者可安排护理,护理费向用人单位追偿。 | |||
伤残等级评定后 |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比例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 ||||
完全不能自理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部分不能自理 | |||
50% | 40% | 30% |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初次鉴定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再次鉴定 | 鉴定结论不变的,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 | ||||
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以上各通用项目适用于因工受伤、残疾和死亡等伤情。 | |||||
残疾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月数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27月 | 25月 | 23月 | 21个月 |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
18个月 | 16个月 | 13个月 | 11个月 | ||
九级 | 十级 | ||||
9个月 | 7个月 | ||||
每月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的) | 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比例 (每月伤残津贴适用于难以安排工作的)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90% | 85% | 80% | 75% |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
70% | 60% | NA | NA | ||
九级 | 十级 | ||||
NA | NA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NA | NA | NA | NA |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
九级 | 十级 | ||||
6个月 | 3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NA | NA | NA | NA |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
18个月 | 15个月 | 12个月 | 9个月 | ||
九级 | 十级 | ||||
6个月 | 3个月 | ||||
劳动合同终止时举例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20%。 | |||||
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截至2021年3月6日,2020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2019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80元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20 注: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202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其他亲属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 ||
本人缴费工资×40% | 本人缴费工资×30% | 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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