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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的问题,出借车辆出现事故的承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18:38:04


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方便了人们出行。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车,总是难以拒绝,但是出借车辆需要审慎考虑,因为车辆发生事故,无论最后是由谁承担责任,车主都要参与到纠纷解决的过程,如果存在事故不明,无法证实诚信出借,则有可能最终无法获得赔偿,给出借人自己造成损失。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出借车辆坠入山崖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因出借人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 12月 15日驾驶人商某某驾驶向原告罗某某所借的“别克”牌小客车沿109国道自拉萨往格尔木方向行驶时驶下道路右侧山崖翻覆,致使所借车辆受损无法修复,成为报废车。由于事发情况不明,报案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无法查明事故经过,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来说明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事后,罗某某并未要求驾驶人商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依据其在保险公司购买的“车损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无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拒赔,罗某某诉至市法院。受理案件后,市法院承办案件法官对该案调解无果,开庭审理中详细听取了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商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发经过可以说明,由于对向行驶的大型货车占用车道,其为躲避对方,不得以跳车逃生,但根据勘察,事故发生时车速仅有20km/h,虽有对向大车占道,但路面的宽度尚不足以导致车辆无法通行,商某某完全可以停到路边躲避或缓慢交错通过,而不是第一时间不顾自身生命安全选择跳车逃生,况且案发现场旁边即是悬崖,普通人不可能第一时间想到跳车而不是靠边停车,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有骗保嫌疑,因此拒赔并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实其陈述。

承办法官综合双方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双方陈述,并依据事故现场照片,认为保险公司陈述符合现场情况,存在驾驶人故意导致车辆全损后果的发生,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罗某某认为自己出借车辆蒙受损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该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了市法院驳回罗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该起借车发生事故保险索赔案生效。

法官寄语:本案中罗某某出借车辆导致自己车辆损毁,因为借车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实属不幸,但法律公平公正,不会因个体的不幸而偏移,罗某某只能自己承受损失。车辆作为生活中的“大件”,其使用具有风险性,因此在外借车辆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否则发生意外,轻则车主自己蒙受损失,重则可能承担天价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车辆出借要审慎 事故不明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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