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生意外事故,寻求众筹平台的帮助,是当下不少人的选择。重庆两岁男童洋洋遭遇车祸后,伤势严重,危在旦夕。他的家人万般无奈下在网络上发起众筹,很快,爱心纷纷汇聚而来,洋洋一家筹集到了五万多元。洋洋挺过了难关。不过在后续的保险理赔过程中,这笔爱心筹款却引发了保险赔偿争议。是应该全额理赔?还是应将爱心善款部分从理赔中扣除出去呢?
2019年10月12日上午11点半左右,重庆市公安局两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汉渝路某小区内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汽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孩子伤势严重。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两路派出所民警 张晗:一辆白色越野车在转弯的时候,左前方和左后方的轮胎将小孩碾压过去,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被撞的男孩名叫洋洋,当时才两岁多,由奶奶带着在小区里玩,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意外。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等救护车,肇事司机拉着洋洋和他的奶奶赶往了医院。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两路派出所民警 张晗:受伤小孩已经被肇事车辆拉到儿童医院去治疗去了,现场还有许多群众围观,有几个群众是肇事车辆上面下来的乘客,向他们了解到驾驶员是在没有看到小孩的情况下,将小孩碾压过去了。
洋洋的父母得知孩子出了车祸,彻底慌了神,夫妻俩立即赶到了医院。
抢救室外,父母心急如焚;抢救室里,孩子命悬一线。洋洋的面部发紫,已经处于昏迷不醒的状态,伤势不容乐观,经过一系列抢救措施,洋洋还是无法自主呼吸,情况十分危急。医院给孩子父母下了病危通知书。
洋洋母亲 杨红:(医生)他出来,出来跟我们说,现在有一种人工肺帮助他呼吸,他肺已经不能自主呼吸了,那个机器也有一定的风险,问我们上还是不上。要上了那个肺也有可能活得下来,也有可能活不下来,只能说拼命救。
经过急救,洋洋终于挺了过来,从抢救室转到了重症监护室,然而接下来更棘手的事情摆在了洋洋父母面前。
洋洋母亲 杨红:一天都要五万块,当时没有那笔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无法报销。经过公安机关认定,这次事故的责任全在肇事司机一方,但是保险理赔需要走程序,钱无法马上到账。
洋洋住院后,肇事司机邱某为孩子垫付了一些医疗费用,但也是杯水车薪。而洋洋的父母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也没什么积蓄,家里还有个8岁大的姐姐正在上学。他们一家四口加上爷爷奶奶租住在事发小区里6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日子过得紧紧巴巴。万般无奈之下,洋洋的父母决定通过水滴筹平台向社会求助。
洋洋出事后,前后两次入院治疗近80天,共花去了大约19万元,其中通过众筹来的善款一共有五万七千多元。
在各方的热心帮助下,洋洋终于康复出院了,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正是因为这笔五万七千多元的善款,接下来的保险理赔却出现了意外。
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均成为被告
在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邱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按道理,洋洋住院花费的这19万元,都可以通过保险来报销。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通过众筹来的这部分,不应再算在理赔的范围之内。由于多次协商无果,洋洋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起诉到了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 何雪梅:当时协商未成的原因是说,被告有两个争议,第一点就是认为我们水滴筹那部分费用不应当进行主张,第二就是对原告的伤情大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没有协商成功。
洋洋的父母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肇事司机邱某列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原告洋洋一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数额。
原告代理律师 何雪梅:当时我们在起诉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自行做伤残等级鉴定,所以无法明确具体请求的金额,而是在我们起诉后,通过法院这边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这样我们认为不但可以节省时间,而且还能够减少争议。
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对洋洋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1年6月9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洋洋的伤残等级属八级伤残。
原告经过鉴定是八级伤残,因为原告应该是有脑部神经损伤这块,有偏瘫,他的手到现在位置是不能正常抓东西的,有一部分脚这边也是不能像正常小孩这样进行活动的。
根据洋洋的伤情,后期还需要加强运动、语言以及认知功能训练半年至一年,费用需要三万至五万元,因此洋洋一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1项费用共计约48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 何雪梅:我们的诉求就是,包含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还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这些,有这样的诉求都是基于当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精神抚慰金,我们认为基于原告的伤情是特别严重,我们主张精神抚慰金也符合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对于要扣除水滴筹部分的赔偿金额,被告保险公司发表了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 张松强:这个水滴筹部分我们认为是对伤者,对于受害人医疗费的一种捐助行为,我们认为这种捐助行为就弥补了伤者医疗费的损失,弥补损失之后不应当向保险公司进行再次赔偿了。我们民事赔偿制度讲究的是一种民事填补性原则,民事赔偿填补性原则,有多少损失赔多少,现在已经弥补损失了就不存在有其他的损失了,这笔医疗费就不应该再次赔付了。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这一意见,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募捐而来的善款是社会大众对洋洋的爱心体现,不能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且爱心捐款与保险理赔两者并不冲突。
原告代理律师 何雪梅:我们认为这个水滴筹的捐款应该是属于我们原告这边的,因为水滴筹捐的使用人是我们原告这边,我们原告也筹了这个款项,也是就相关款项进行,用于医疗费的相关治疗,并且这属于社会大众的爱心,应该相当于是专款专用,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抵扣,不应该抵扣侵权方的医疗费。
庭审中,被告司机邱某对自己被认定负事故全责也提出了异议。邱某认为,事故发生时,洋洋的监护人让孩子一个人在小区主干道玩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被告邱某代理律师刘宴地:出事的时候,确实是小孩一个人在路上玩,但是当时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邱某急着救小孩,他就完全没有去太过于争执这个事故认定的问题。事故认定以全责的形式下来之后,邱某当时也想第一时间怎么去救小孩,怎么去垫资这些,就完全没有管那个事故认定的问题。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事发时孩子的奶奶就在不远处照看着洋洋,不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
原告代理律师 何雪梅:我们认为这个事故发生是在小区里面,小区里面是不允许车辆通行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书里面也认定了侵权方是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监护人是尽到了相应的监护义务,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焦点:爱心捐款能否抵扣保险赔偿金?
对于案件中的其他争议,法院也都一一进行了审理。而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众筹爱心善款是否能够抵扣保险理赔。一方认为,这是社会各界的爱心,和保险公司无关,另一方则认为,这种捐助行为已经弥补了伤者的医疗费损失,因此不应再重复赔偿。那么,“保险理赔”和“爱心捐款”之间到底有没有冲突呢?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2021年9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众筹平台是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资金帮助的社交筹款平台,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众筹平台向原告家庭进行捐助用于原告伤势,捐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可以看作是捐助人对原告的附加条件赠予,虽然相关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但不能以此减轻基于侵权行为和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小丹: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侵害,被告邱某存在过错,从而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的父母通过水滴筹筹得的款项是社会大众的一个捐赠行为,这两者它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水滴筹的筹款不能代替邱某因过错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被告邱某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自然也不能抵扣水滴筹的捐款。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家属在发起众筹时,有一部分善款来自原告亲朋好友捐赠,因此,更不能因此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小丹:因此法院认为于情于理于法,水滴筹筹款都不应当进行扣除。水滴筹筹款是捐助人对原告一家的附条件的赠予,它是专款专用的,专门用于对原告伤情的治疗。
法学专家介绍,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予的时候附加条件,受赠人必须按照约定的附加条件来履行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实际上就是说作为病患或者他的家属到水滴筹上去发布筹款的公告时,那就相当于接受了平台所约定的规则,平台这里面规则是要求只能用于比如说重病的治疗。
专家认为,如果允许保险公司扣减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改变了水滴筹善款用途的性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水滴筹它所筹集的这样一个款项,它不能够用来替代别人履行侵权责任,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予,受赠人在使用这个款项的时候要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就是用于本人争议,而不能用作其他的目的。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区内部道路里,小孩玩耍、行人来往是常态,因此驾驶员应该缓慢驾驶,注意观察,而邱某在行驶车辆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小丹:他在开车的时候观察不仔细,车速较快,而且刹车也不及时,最终导致原告受伤严重的悲剧,被告邱某提出原告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他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来推翻公安局的事故认定,所以法院对这个意见并没有进行采纳。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04762.16元;被告肇事司机邱某赔偿原告24082.62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小丹:我们认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水滴筹向原告家庭进行捐助,用于救治原告的伤势,是体现了一种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这种互助友善的行为和精神,法院肯定是要进行保护和倡导的,这样就能使社会各界的爱心能够落到实处,实实在在的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用于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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