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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会不会亏损的更多,律师的老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19:34:27

我对于律师所与年轻律师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多方面的探讨。今天我就想从律师事务所与年轻律师教学的角度来探讨一下。我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律师所的目的与年轻律师的目的,寻找二者的目的交叉点。

a.律师所聘请律师的目的很多:有的是为了收取挂靠费、有的是为了收取授薪律师、有的是为了收揽律师人数等等目的。

b.聘用律师的目的是为了:找个律师所执业、学习执业技能,获得稳定的报酬或者获得高额的报酬、提高知名度等等。

c.律师所与年轻律师要找到交叉点。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律师所与年轻律师之间只有找到最大公约数,才是双方的交叉点。

年轻律师看到律师所的重点是律师所是否能够对年轻律师有帮助?这是年轻律师最大的需求。

律师所能否给予年轻律师其所需求的帮助也是律师所能否吸引年轻律师的关键点。权利义务对等才能互惠互利。任何一方所强调的利益极端化的想法均是不会成立的,或者说只能是短期内可以成立,而不可能长期成立的。

二、律师所要因期施教。

律师所要针对年轻律师不同的期限,来对律师进行培训。律师所要对年轻律师制定持续、长久的培训计划。第一年培训什么,第二年培训什么,第三年培训什么?要做好长期规划,要有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培训。让年轻律师感觉到确实有提高,确实有需求。培训要与实际办理的案件类型相结合。

律师所要切忌将所有的知识一股脑倒出来。狡兔死,良狗烹;飞鸟尽良弓藏。如果你没有用了,继续在你这里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三、律师所要因人而教。

年轻律师各人的天赋不同,爱好不同,律师所要根据各人爱好、专长的不同而进行有所区分的培训。培养律师所某类业务的精英。让年轻律师有发展提升的空间。

四、律师所要因才而教。

律师所要及时发现年轻律师具有出类拔萃才干的律师注意培养教育,职务不断提升,尽量吸收作为合伙人,在律师所中逐步发展成中坚力量,律师所的明天,是年轻律师的明天,要做好律师所健康发展的理念,不要做既得利益者的天堂。

五、律师所对于年轻律师的索取要有适当的度。

律师所收取年轻律师的费用或者支付工资应当有适当的度。律师所亏本的事肯定不能干;律师所肯定要在聘用律师身上要获取一定利润的,要根据年轻律师不同的职业阶段适当索取,超额盘剥律师就会跑光了。

以上就是我对律师所与年轻律师之间关系的思考。总体上是从教与学的角度上讲的,其中还谈了其他方面。你们觉得我的话是否还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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