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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打官司最新规定,北京市刑事诉讼律师答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5:50:58

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庭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庭审的基本流程包括: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和宣判。其中,庭审的核心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庭审的关键在于,以事实作为依据,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来说服法官,最终使法官的判决有利于己方。

北京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六)民事诉讼庭审知多少

一、庭审准备

为保证庭审能顺利开展,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要开展下列准备工作:

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证人在指定地点等候传唤;

2.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4.核对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5.宣布庭审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及合议庭成员;

6.审判长向当事人交代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1)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进行回避,前提是审判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7.询问是否需要审判人员、书记员等进行回避,如果认为需要回避,则当事人可回答“需要”,否则回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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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调查

在整个庭审活动中,法庭调查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庭调查环节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对庭审的结果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法庭调查阶段包含下列环节:

(一)当事人陈述

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

第三人答辩陈述。

(二)举证及质证

举证是出示证据,以证明己方的主张;质证,是对对方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或过程。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举证和质证的重要性。

举证及质证的流程一般为:原告举证,被告、第三人质证;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质证;第三人举证,原告、被告质证。

关于举证及质证的“证据”,在《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四)》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此重点提一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质证过程中各类证据的出示顺序如下: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

需指出,质证的对象是在法庭中举证的证据,而质证的关键则在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因此,律师或当事人应围绕对方已提交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是否具备证明效力、证明力大小来说明或辩论其能否作为证据,或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达到证明目的。对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质证一方需向法庭作出是否认可的表态,如果对其中任一项有异议,都要说明质疑的原因并获得法官支持。

(三)法官询问、原被告互相询问

大多数庭审都存在法庭询问环节,通过法官询问及原被告相互询问帮助法庭对存疑、尚不明确的事实进行确定。没有不确定事实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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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辩论

在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一般来说,经过双方陈述、举证及质证后,法官通常会归纳几个案件争议焦点。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各方主要依据案件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充分阐述支持己方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是说服法官认可自己的主张。不过从司法实务来看,法庭辩论的重点不仅仅是案件焦点问题,还包括从宏观上概括、抽象出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无论辩论的内容和重点是什么,辩论的目的都是帮助法庭明确案件事实,寻求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法庭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法庭调解也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予以判决。需指出,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在调查、辩论阶段乃至辩论终结以后都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法庭再作出判决。

五、评议和宣判

(一)休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双方当事人签“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要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各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所有的意见都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签“庭审笔录”时要注意确认一下笔录内容是否有遗漏或与自己表达意思是否一致。

(二)宣告判决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管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为上诉期,裁定的话,则上诉期为十日。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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