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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商标侵权律师哪里找,台州清风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6 03:20:27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

随着“放心消费在台州”创建工作不断推进,2019年台州市市监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民生消费、市场秩序等领域执法力度,重拳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549件,大要案1203件,移送公安166件185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健康安全,优化了市场环境,提升了产品和服务质量,助推了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然而说一千道一万,消费者在千奇百怪的“消费陷阱”面前,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规避风险的最好方法。

回顾2019年,有哪些令人防不胜防的案例呢?3月13日上午,台州市市监部门公布了23个2019年度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防不胜防!台州市监部门2019年度典型案例大合集

一、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典型案件(共3件)

1. 浙江省临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穿山甲劣药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经监督抽检,发现台州市一家药店销售的1批穿山甲饮片含60%杂质,杂质系非药典收载穿山甲品种的鳞片,该批饮片购自浙江省临海医药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临海医药公司,其购进同一饮片厂生产的不同批次穿山甲饮片,已无库存,但从其客户处抽到另1批穿山甲饮片,检验结果也含有34%的杂质。经追溯,临海医药公司经营的不合格穿山甲购自亳州市朱氏药业有限公司,核查不合格原因,系生产企业管理混乱所致。因临海医药公司在购进过程中未详细比对供货商留存资料,不符合免责情形,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饮片并处52.5余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劣药案。

案件警示: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小线索,进行拓展分析、深入追溯,直至生产源头。该案是通过小线索追溯至案发源头的典型案件,也是我省通过监督抽检首次发现饮片市场上贵细药材穿山甲的药用来源不符(疑为树山甲)问题。

2.台州黄龙塑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定条件下生产药包材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8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开展的药包材专项整治行动中掌握的情况,对台州黄龙塑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一非净化车间(非洁净控制区)挑拣、内包装(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产品)和外包装(将聚乙烯塑料袋包好的产品放入纸箱)口服固体药用聚丙烯瓶成品瓶身(含外瓶身和内芯),该成品瓶身底部标有“立爽药业”字样。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在经营场所一非净化车间(非洁净控制区)生产(挑拣、内包装)了两种口服固体药用聚丙烯瓶产品(规格分别为36粒和50粒,每种产品由四种配件组成:外瓶身、内芯、内塞、瓶盖),其中生产50粒规格的成品瓶身142箱(3000只/箱)、内塞6箱(30000只/箱)、瓶盖33箱(15000只/箱);36粒规格的成品瓶身130箱(3600只/箱),瓶盖9箱(18000只/箱);上述配件销售价格分别为0.15元/只、0.04元/只、0.04元/只、0.145元/只和0.03元/只,产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63620元。截止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售出。

2019年7月1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20箱;罚款1000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未按法定条件生产药包材案。

案件警示:

药包材是药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药品质量,关系到公众用药安全。玉环是全国重要的药品包装材料生产基地,但该地区部分药包材企业因历史原因,由多个股东构成,内部结构松散、管理混乱,导致部分产品未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生产。此次本案的查处,对各药包材企业敲响了警钟。

3.黄岩区澄江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违规贮存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7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黄岩区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该化验室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4℃。该中心化验室内的操作台上有开封的阴道炎联合诊断试剂盒1盒(该种试剂盒包含稀释液2瓶,显色剂1瓶,过氧化氢反应液1瓶,阴道炎联检板5片,以及阴道炎比色卡、塑料滴管、试管。外包装盒上及其内部的过氧化氢反应液、稀释液、显色剂、阴道炎联检板上的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均为“2℃-8℃”),另有开封的过氧化氢反应液、样本稀释液,显色剂各一瓶。经调查,放置在台面上的阴道炎联合诊断试剂盒开封,是因上一盒的过氧化氢反应液用完,新拆封该盒取用,剩余用品未及时放回冰柜。化验室台面上的过氧化氢反应液、样本稀释液、显色剂3种试剂平时都是当天使用后留置在台面上,下午下班时放回冰柜。2019年8月21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机构违规贮存医疗器械案件。

案件警示:

近年来,医疗机构的化验室违规贮存医疗器械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源于基础设施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源于规范操作的意识不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贮存。医疗器械是涉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食品领域典型案件(共10件)

1.台州多地查获未经检验检疫冻品案

案情简介:

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肉类冻品整治行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查获了系列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大案,查扣肉类冻品458余吨、货值2000多万元,已抓获并被采取刑事措施27人。

通过对海岸线和码头排查、通畅举报渠道、完善监控网络、强化信息共享等措施,三门县、椒江区、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当地公安、海洋渔业等部门,分别根据相关线索,通过排摸蹲守,均于凌晨时分,查扣通过船舶运输渠道购销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牛内脏、猪肉、猪肚、猪大肠、鸡翅、鸡爪等,冻品来自巴西、乌拉圭、美国、俄罗斯、英国等地,部分冻品来自疫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的行为,以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立案,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案后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或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立案,随后,两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经查,冻品主要通过船舶运输到近岸公海,再接驳到各种渔船、小货船运输到岸。经研判分析,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应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团伙,有境外人员参与,涉及人数众多,手段狡猾隐蔽,案件还在彻查中。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冻品案件。

案件警示:

肉类冻品未经检验检疫,且部分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牲畜染疫,如含有人畜共患的病毒、细菌,将直接危害人体安全和健康。冻品通过非法途径入境,不法分子为降低成本,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的冷链要求,存在不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2019年以来,肉价上涨,助长了肉类冻品的走私行为,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多年来与公安机关形成无缝的行刑衔接机制,践行“四个最严”要求,保持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过本案,提醒市民和餐饮从业者,购买冷冻肉时,一定要查对相关信息,不要购买渠道和生产日期不详、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

2.台州多地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抗生素等物质的豆芽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9月,在收到省有关部门对豆芽的风险监测情况通报后,台州全市部署开展豆芽专项整治。

2019年7月,椒江区市场监督局对于东山菜场、白云菜场共三个摊位3批次黄豆芽、1批次绿豆芽检出恩诺沙星、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会同椒江区公安分局,追溯来源,发现均购自黄岩区高桥街道胜利村的小作坊。其时,黄岩区市场监督局也已会同黄岩区农业农村局对该村豆芽生产小作坊进行大规模抽检。2019年9月5日,椒江区、黄岩区市场监督局联合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对上述案件,抓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涉案犯罪嫌疑人7人。

2019年8月,临海市市场监督局组织抽检豆芽38批次,其中16批次检出恩诺沙星、4-氯苯氧乙酸。该局立即开展后续核查处置,全部立案查处;其中3起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案件移交临海市公安局,追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件。

案件警示:

添加抗生素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可使豆芽的保存期延长,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4-氯苯氧乙酸钠(列为低毒农药)可改善豆芽外观品相。抗生素非必要使用、滥用对人体危害风险极大,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故抗生素、4-氯苯氧乙酸钠未被允许用于豆芽。涉案当事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物质的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必将受到严惩。通过本案,提醒市民,经常采购豆芽的,不要一味追求外观品相,最好向摊主索取或查看进货凭证、了解生产日期,对是否添加进行初步判断。

3. 张仙保、黄岩佛岭酿造厂、路桥古味稻臼糕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7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张仙保腌制藠头的作坊,经抽样检测,当事人腌制的藠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1.3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量79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腌制成品藠头13000斤,其中已售出8000斤,库存5000斤,合计获利2400元。5月30日,该案移送天台县公安局。经申请并依据台州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7月17日,天台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8月29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张仙保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相关原料及成品藠头并处罚款8000元。

2019年6月,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检查黄岩佛岭酿造厂,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调味料酒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经查,黄岩佛岭酿造厂工人在制作涉案调味料酒过程中,误把脱氢乙酸当成乳酸使用,该批产品案值2750元。2019年9月,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处没收违法生产的调味料酒、罚款50000元。

2019年11月5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检查路桥古味稻臼糕店,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油炸碎沫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制售油炸碎沫过程中,为了改善口感增加销量,在配置原料时未按使用量标准添加含铝的某品牌香甜泡打粉。因铝的残留量实测数值均超过标准十倍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件。

案件警示:

生产经营者为了提高品相、改善口感、延长保存期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致使摄入过量添加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增加食品安全风险。通过此类系列案的查处,有效治理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4.罗明华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0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公安局检查白水洋镇某处的活牛屠宰场,发现有对牛肉进行注水行为。经查,屠宰场系罗某华开设,雇用四名工人,其中周某清自2019年5月份开始受雇工作,在罗某华授意下,在宰杀后的牛肝脏动脉插入水管向牛肉注水,由其经手的被注过水的牛肉货值超过四十万元。罗某华等对牛肉注水的行为,且货值较大,依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部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罗明华等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移交临海市公安局,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案件。

案件警示:

牛肉的价格相对较高,违法者在宰杀活牛时,使用水管向牛肉注水增重,销售后非法获利,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5.养鸡合作社经营含禁用兽药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底,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经营环节鸡蛋抽检情况,对线索进行追溯、拓展,会同农业部门检查辖区多家养鸡专业合作社,经现场快速检测,显示部分自产自销的鸡蛋含有氟苯尼考、鸡肉含有氯霉素。抽样后经检测机构检测,检出:凤仔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鸡蛋氯霉素1.04μg/kg、氟苯尼考38.2μg/kg,永顺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鸡肉(蛋鸡)氯霉素0.853μg/kg、鸡肉(肉鸡)氯霉素1.17μg/kg,管彦帮经营的鸡肉氯霉素0.962μg/kg。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氯霉素为禁用兽药,氟苯尼考为产蛋鸡禁用兽药。椒江区局对相关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 1 月 7日将上述案件移送椒江区公安分局,3个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分别受到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含有禁用或超限量抗生素禽蛋案件。

案件警示:

许多养殖户为图便利,违法使用禁用的氯霉素,对产蛋鸡鸭超范围使用兽药氟苯尼考,对人体健康产生或造成潜在的危害,其行为构成违法,甚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销售含上述抗生素的禽、蛋类产品开展长期的专项整治、专项稽查,立足本地、追溯源头。

6.黄文国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染色鲛鲛鱼)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4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检查路桥某菜市场销售水产品的摊位,现场发现黄文国销售的黄花鱼(俗称鲛鲛鱼)有“染色”嫌疑,并对3.14千克黄花鱼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明知其购进的鱼被染色,仍销售添加碱性橙Ⅱ(经法定鉴定部门检测)的黄花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因其具有主观故意,涉嫌构成犯罪,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路桥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件警示:

黄花鱼(俗称鲛鲛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是经常出现在台州市民餐桌上的一道美食。本案中当事人明知所购得黄花鱼中添加碱性橙Ⅱ(俗称黄栀)物质而仍进行销售,是一起典型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酸性橙Ⅱ、碱性橙Ⅱ均系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人食用后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长期食用甚至会致癌。全市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7.陈小兵、陈燕燕、奚梦颖等人销售含有药品成分的能量咖啡、减肥咖啡等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0日、8月2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两起举报,将举报人提供的分别从甲网店、乙网店购买A King Coffee美国能量咖啡送检,除发现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外,经检测,“咖啡”含有药物他达拉非成分。后经买样送检,检验结果相同。经查,上述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信息、发货地址、发货人信息均不固定,但是经过排查和情报分析,最终销售源头指向玉环市楚门镇的陈小兵。9月3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玉环市公安局对陈小兵位于楚门镇中山村和南滨小区的住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案的上述咖啡102盒(支)。现查明,陈小兵从贾某某处购入上述咖啡,并通过淘宝、拼多多、京东等平台的数家网店以及微信进行销售,并宣称该咖啡具有性保健功能,截至案发陈小兵共销售上述咖啡2万余盒(次),涉案金额8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玉环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现已刑拘涉案人员3人。

2019年9月-12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会同仙居县公安局,经前期侦查后,在浙江仙居、江苏苏州、吉林长白山等地实施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在微信、抖音、淘宝上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糖果的犯罪团伙,此次行动共捣毁生产窝点3个、销售窝点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封生产设备6套、仓库4个,查扣“妮娜燃脂咖啡”“啡美人纤咖啡”“玛奇VC可可软糖”“复合果蔬糖果”等成品5663箱、原料及包装材料1026公斤,以及疑似西布曲明10余斤,涉案金额6600余万元。经检测,所有涉案产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成分西布曲明。该案来自于仙居一位陈燕燕的电商,其主要通过微信、抖音、小红书、淘宝销售此类减肥咖啡,每包售价高达300-500元,经网络技术、数据分析,查出了陈燕燕的上线为暂住江苏的尹某和伍某,并锁定了整个生产、销售全链条犯罪团伙,该团伙生产基地位于吉林长白山,下线代理有15人,分布全国11个省市。该团伙将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往浙江、河南、北京、广东等20余个省市。目前,案件在进一步查办中。

2019年11月中旬,三门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摸排,发现当事人奚梦颖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咖啡,遂买样抽检,检验结果含有西布曲明。12月9日,该局在奚梦颖位于海游街道港溪村南岙的仓库内发现了Fast compact self-cultivation速型紧致修身(下称DS coffee)1261袋、压片糖果1461粒、粉红色胶囊291粒等。经抽样检测,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布曲明。经查奚梦颖购进情况:2019年6月至9月初,从微信号为q**处购进DS coffee,共支付货款24余万元;2019年9月7日开始,从微信号c**处购进DS coffee(系q**上家),共支付货款41余万元;从微信号j**处购进压片糖果,共支付货款4250元;从微信号为k**处购进粉红色胶囊,共支付货款2000元。另查明,当事人主要下线有6个,其中三门2个、外地4个。奚梦颖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移送三门县公安局,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刑拘1人、取保候审2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食品并通过微商销售的案件。

案件警示:

涉案咖啡在非法添加他达拉非、西布曲明等药品成分后,包装标签、说明书未明示含有药品成分,消费者不能预防药品产生的副作用,加之非法生产的该产品中含有的药物不均匀,患有特殊疾病的消费者过量摄入可能导致身体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消费者不要轻信速效治病的食品或者其他保健品,尤其是食用后产生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用。面对当下流行的微信、抖音、陌陌、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交易新模式,非法经营者为躲避打击,聊天、要货全部发生在社交平台上,购货全部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交易,货物通过快递或物流收寄,消费者要留意寄件人是否使用真实姓名或联系电话,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

8.苏某某等人销售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玉环市公安局对玉环市玉城街道石井小区30幢2单元4号店面房进行检查,在店内查获装填茶粉容器三只、白色纸包装的“特效痛风茶”8包。经抽样检测,该“特效痛风茶”含有药品地塞米松成分。

当事人店主苏某某因患有痛风症,其在印度尼西亚的一位朋友于2019年4月送给他10盒(400粒)印尼野蜂胶囊,当事人在服用后感觉效果较好,便与其哥商量将该胶囊拆开装入食品袋通过微信或店内销售。苏某某明知专业药品效果不佳,在知道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将该胶囊制成茶粉对外销售,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局依法将苏某某、任某某等三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警示:

地塞米松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皮质类固醇药品,属处方药,常用于风湿性疾病,某些皮肤病、严重过敏、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义膜性喉炎、脑水肿等疾病治疗,但地塞米松使用也存在较多的注意事项、禁忌症、副作用,需经专业医生确诊评估后方可使用,且需严格限制剂量。涉案的这款“特效痛风茶”不但没有注明药物成分,而且对使用的剂量、禁忌事项都没有说明,消费者不能预防药品产生的副作用, 一旦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有病例显示滥用地塞米松可能会导致器官衰竭死亡。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患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消费者不要轻信速效治病的社会上出现的“神药”、特效药,最终损害身体健康。

9.临海市左岸厨房酒店有限公司销售河豚鱼、王兰兰销售织纹螺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临海市左岸厨房酒店有限公司,在点菜区鱼缸内发现13条活河豚鱼,经扣押后送检,检验结论为暗纹东方鲀的河豚鱼,未检出河豚毒素。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某于1月份分两次向海安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购进同种河豚鱼65斤,并由未取得宰杀处理河豚资质的厨师谢某负责宰杀烹饪。河豚活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临海市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该批河豚鱼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8976元、罚款100000元。

2019年8月28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王兰兰在上盘镇头门港大桥所摆的摊位,发现疑似织纹螺1.4斤,后在其家中发现疑似织纹螺6.2斤。经抽样送检,确定为半褶织纹螺,是一类有毒生物。9月24日,王兰兰到临海市公安局上盘派出所投案自首。王兰兰曾于2019年3月19日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王兰兰在缓刑考验期内,仍在销售织纹螺,其明知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11月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对王兰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当事人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警示:

河豚毒素为神经毒素,为自然界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物质之一,耐酸耐高温,烹饪加工不被破坏,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市面上允许销售的河豚鱼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名单附后)加工的包装产品,而非活鱼。织纹螺因其口味鲜美,颇受消费者青睐,但由于受河豚产卵或赤潮影响,其体内常含有河豚毒素。若食用含河豚毒素的河豚鱼、织纹螺,会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死亡率极高,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食用,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销售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

10.江锦未经许可经营奶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8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温岭市公安局检查江锦开设的温岭市太平街道的奶粉经营点,现场有hipp(喜宝)、Aptamil(爱他美)两类奶粉共计一千余盒,货值逾17万元。经查,江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的奶粉均无中文标签。2019年6月17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锦作出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罚款170万元。

案件警示:

“洋奶粉”受到一些妈妈青睐,有些人有采购洋奶粉的渠道,就在微信朋友圈开始了“奶粉代购”生意。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条明确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市场主体范畴,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另外,国家对进口食品也有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本案的奶粉无任何中文标签,不懂外文的消费者无法直接获悉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等信息,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亦无法及时对接商家,奶粉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宝宝食用,不得而知,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宝爸宝妈们在购买奶粉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方了解,尽量选择安全上更有保障的中文标签奶粉。

防不胜防!台州市监部门2019年度典型案例大合集

三、市场秩序典型案件(共10件)

1.张铖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椒江局根据在查处教育培训机构价格违法行为案件中多数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按照名单电话外拨推销业务的行为,并发现某机构员工在网上以1500元价格兜售“6万条椒江区小学初中数据电话”案源线索,联合椒江公安分局成功查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查获包含学生姓名、学校、年级、联系方式等的个人信息六万余条。当事人张某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历年任职的各个教育培训学校内以窃取、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六万余条,并且将其用于线下交易与网络销售,查实交换1次,销售2笔获利1900元。目前,当事人张某因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据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线索,椒江局顺藤摸瓜,查处了3起教育机构购买、交换、销售学生个人信息案件。

当事人A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17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3万条左右学生个人信息,经核实后发现数据质量较差后弃用。

当事人B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以7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得42128条学生个人信息,并根据张某处购得的信息招揽到两名学生,学费共计4239元。

张某曾在当事人C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任职,离职后与当事人C达成交换学生个人信息的合意。2019年3月,当事人C提供给张某学生信息1556条,张某将其持有的部分学生个人信息复制至当事人C前台电脑,后电脑系统故障导致上述学生数据丢失。

二、案件警示

本案既涉及到刑事案件,又涉及到行政案件,并且案件的查处在教育培训行业内引起高度重视。2019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执法行动,着眼重点行业,深挖案中案,强化行刑衔接,剑指校外培训机构等领域乱象,取得阶段性成效。共调查线索6条,立案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5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1件,切实有效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通过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地震慑了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2.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5日,椒江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椒江一家物流有限公司货场有钢筋涉嫌无照经营和质量不合格。椒江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标示为“河北某特钢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1499.2-2018,型号为HRB400E”的钢筋近1万吨,共计金额近4000万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相关营业执照。椒江局依法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钢筋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结果显示: 其中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计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重量为479.719吨。经过调查,上述热轧带肋钢筋标示出品商均为河北某特钢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1499.2-2018,型号为HRB400E,规格覆盖Ф8mm-Ф25mm。2019年11月1日,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当事人经抽检的不合格批次热轧带肋钢筋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总价为16714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椒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479.719吨,并处罚款292万元。

二、案件警示

本案涉案物品为建筑材料,较一般产品有其特殊性,其产品质量对建筑工程的影响巨大,把好质量关是生产者、经营者应有之义务。一方面本案涉及不合格项目是金相组织,为新颁布的项目,对生产者来说是一次工艺上的调整,也是质量上的突破;对使用者、经营者来说,也要切实关注所使用、所经营产品的标准情况,保证自己经营、使用的钢材是符合最新标准的。另外,正是考虑不合格产品的危害性,本案在处罚之余,紧密关注后续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一是把好拍卖关:依法设定有回收资质的机构及一部分保证金;二是把好回炉关,椒江局派出办公室、监察室、办案机构三方监督组赶赴拍得该批钢材的厂家,监督其回炉处理。两关相结合,确保该批次产品不流入市场,维护市场质量安全。

3.浙江跨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到微信公众号“台州市智慧运动”推送的“黄岩区劳动南路999号跨世(万豪)智慧体育生活馆盛大启幕全城限量始创VIP299席参与即享百万豪礼+免费年卡+办卡赢奔驰活动”信息,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浙江跨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从2018年9月份开始在黄岩区劳动南路999号筹建“跨世(万豪)智慧体育生活馆”健身房。为了吸引顾客办理健身会员卡,当事人策划组织了“办卡赢奔驰”砸金蛋方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对外宣称“特等奖:奔驰smart”、“特等奖“送奔驰车”,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单页、楼宇视频广告、活动现场布置等渠道宣传“百万豪礼”、“百万金蛋大奖”、“百万红包大奖”、“百万奖金”等,而该活动特等奖实际是奔驰smart使用权一年,活动所设奖品总价值也远未达到百万元。2019年2月14日,黄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5000元。

二、案件警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可以增加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竞争。但是有的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误导、不当诱惑消费者,也可能扰乱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既想通过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又不想支付太高的促销费用,对所设的特等奖种类不作明确清晰表述,对所设奖品总价值作不实表述,导致消费者无法实际获得可以合理期待的奖励,应当予以制止。

4.沈春红传销系列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沈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销售某全息能量养生桶,宣称此产品对36种病的人都可以受益,此全息能量养生桶对于提高免疫力、排毒、排湿,以患者的身份在朋友圈上传播对子宫腺肌症、痛风、脑梗有显著的效果,同时通过带人到绍兴听课等形式,宣传其产品的疗效或者暗示其产品疗效。同时,当事人沈某以获得多层返利为目的,以可获得多层返利为诱,通过推荐他人购买养生桶来发展下线,下线获得相应级别后,再要求被发展的下线人员推荐发展他人购桶继续发展下线。当事人共发展下线223人(包括普通消费者),共计获得返现113760元,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传销行为。2019年11月,路桥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3760元,罚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警示

本案系一起典型传销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养生健康的人群日益广泛,当事人以中老年亚健康人群为主要消费对象,通过免费体验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参与购买产品,利用虚假宣传鼓吹产品功效,进行多层次传销发展下线从事养生桶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正确树立健康养生的意识,警惕以推介购买产品复利计酬的消费模式,避免陷入传销上当受骗。

5.党某等人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2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海市公安局根据线索摸排组织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党某等多个团伙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大案,捣毁四处本地制假窝点,追溯江苏苏州、淮安,浙江嘉兴、杭州、金华、衢州及贵州贵阳等地摧毁售假网络。其中党某团伙从2018年8月份起以金六福、绵竹大曲、泸州老窖、及部分散装的低价酒作为原料酒,通过添加色素等加工后灌装到“茅台”、“五粮液”、“洋河”等酒瓶中,加贴标识、封装成各种高档酒进行高价销售。截止目前,执法部门共捣毁生产窝点6个、贮藏仓库11个、销售窝点19个,刑拘28人,查扣假“茅台”、“五粮液”、“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等知名品牌酒成品1400余箱,大量商标标识、防伪标记、包装盒、纸箱等原材料以及包装机、封瓶机等制造假酒设备4套,扣押涉案运输车辆6辆,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党某、钱某、、谢某、朱某、罗某等多人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移送后临海市公安局对上述移送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重大制售假冒侵权酒类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涉案人员较多、产品涉及知名品牌较多、产品流通范围较广、涉案货值巨大。此类案件的查办,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联合对食品安全领域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所取得的硕果,对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商标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食品安全领域假冒侵权行为与群众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广大经营者应当做好主体监管责任的义务,履行好商品来源的把关工作。消费者在购买此类食品时,应当增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尽量选择正规店家消费。

6.台州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同日,温岭局执法人员初步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未查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于2017年年初以三万元之价请他人安装了一台简易升降机,后在上述简易升降机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于2017年年初将上述简易升降机投入使用至案发,用途是搬运其公司内的货物。涉案的升降机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简易升降机。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自行对上述简易升降机进行拆除处理。

(二)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水泵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箱、产品说明书、水泵泵头、铭牌、电机盖、风罩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上述水泵均是用于销往迪拜。至2019年5月24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水泵25箱,每箱内有水泵2台,共计水泵50台,尚未销售,即被扣押在案,计货值750美元,即人民币5174.475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岭局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处罚款44314元;3.没收、销毁侵权水泵50台。

二、案件警示

本案中涉案水泵虽然是全部用于出口至迪拜,但涉案水泵的生产环节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该环节是后续所有行为的源头,且我国和迪拜所属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被侵权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得到我国执法机构的保护。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因为涉案水泵是全部用于出口就放松对该产品的监管。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有力维护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7.杨某销售不合格燃料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查处1起销售不合格燃料油案。当事人杨某通过油罐车从外地运输30.44吨燃料油到温岭,准备销售给渔船,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经检测该批次燃料油运动粘度,硫含量和闪点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不合格,温岭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料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燃料油,没收不合格的燃料油30.44吨,并处罚款132700元。

二、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不合格油品案件。该案的查办,体现各执法部门资源共享、联合协作,有力打击了销售劣质油违法行为。该类型油系石油加工后残渣油,过高硫含量会引起金属设备腐蚀、损坏及酸雨、空气质量下降、大气臭氧层破坏等环境污染,危害人类健康,同时该油闪点底在运输和船只使用中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温岭海洋资源丰富,渔业发达,燃料油需求量较大,随着《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出台完善必将有效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走私加工、运输、销售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仙居县数家火锅店虚假宣传系列案

案件简介:

2019年1月15日至1月18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2019年“两节”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火锅类餐饮行业消费欺诈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共突击检查了40多家“火锅”类餐饮店,发现仙居县好*火锅店、仙居县尚*餐饮店、仙居县巷**火锅店、仙居县郑*蟹煲店等20家餐饮店存在菜单菜名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例如标注“牛肉丸”的菜名,实际提供给顾客的是“牛肉味丸”,配料中不含有任何的牛肉成分,主要成份是猪肉等;又例如标注“蟹肉棒”的菜名,实际提供给顾客的是“蟹味棒”,配料中不含有蟹肉,主要成份是鱼糜等。上述菜单标注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上述20家火锅类餐饮店按违法所得、违法时间、经营时间、规模等进行分类分批处罚。

案件警示:

本系列案是典型的破除行业“潜规则”案件。目前市场上餐饮行业竞争激烈,宣传方式五花八门,为降低经营成本,经营者通过采购“仿生食品”代替“真材食料”并在菜单中虚假标注、以假充真的行为在火锅店中普遍存在,已然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消费者对此类违法行为也是深恶痛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呼声,守护“舌尖上的中国”,同时也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更是一场普法教育行动。

9.张某龙、李某涛团伙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红牛)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份以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发现多起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案件,通过分析,认为多起案件背后应该同一团伙操盘,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排摸、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点水式”执法,同时利用掌握的企业注册数据库、商标数据库等信息,研判这是一伙集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于一体的制假售假团伙。2019年9月、10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玉环市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奔赴千里,前往河南漯河、河北邯郸、天津等地,一举端掉该制假售假窝点,抓获该团伙成员9人。截止案发,该团伙制造销售上述假冒红牛饮料55000余箱,涉案金额82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玉环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9年2月13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经查发现张某龙在未经核查相关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6日从河南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外包装上标有“ZHENGPIN红牛”图文的维生素强化饮料320箱,24罐/箱,进价为72元/箱,其于1月27日在接收上述到货饮料后随即销往该县坦头和三合两镇的小食杂店,平均售价为90元/箱,经营额为28800元,共获利1200元。2019年4月1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其上述行为处以28800元罚款。

二、案情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山寨食品案件。很多经营户缺乏对于商标侵权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法制意识薄弱甚至抱有侥幸心理,一味追求谋取利益而忽视对于商品进货来源的严格审核与细致查验。制假售假团伙分工明确,有专人分别负责整体运营和法律规避,使用的标识近似,联系灌装生产厂家、饮料罐制作商、纸箱制作商等并进行发货,联系经销商并进行销售。通过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饮料时注意甄别真假,如发现假冒饮料及时举报。

10.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查获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虚假宣传案,现场扣押“日本纳豆制品(胶囊)”205盒、场能健康器4台,各种资料二十余册。

当事人以“免费体验”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参加营销活动。经营面积约100多平方米,共设置有101个免费体验位置,一般一天有5场次,每场体验人次约60人,一天共计300余人次。当事人自2017年8月开始营业,以免费体验为名、发放小礼品、介绍参加有礼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免费体检”活动,目的是向中老年人推销场能健康器、日本纳豆制品。于2018年6月17日到7月30日共计销售日本纳豆制品205盒、货值104257元,销售场能健康器销售17台,价款224000元。

该场能健康器为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当事人利用产品说明书、上课讲解、日常宣传、体验者疗效分享等方式,对该产品的功能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在销售纳豆制品时,利用店内宣传册、上课讲解、日常宣传、体验者疗效分享、自身体会对比等手段,宣称该产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实际上上述纳豆是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和保健作用。

2019年7月17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纳豆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22257元;3、处罚款2970000元。

二、案件警示:

各种针对老年人的骗局总是打着健康的旗号,对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的心理对症下药,这一“免费体验”行业一直以来是市场监管难题。因商家不直接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或者“包治百病”的作用,反而以传授养生知识为主,夹杂一些尚无科学定论的理论,如本案中“第三循环系统理论”、“血液酸碱理论”、“静电磁场理论”,传统通过暗访拍摄、现场录音等手段并不能很好的查获案件违法线索。很多情况下,监管部门明知商家存在经营“猫腻”,尽管加强巡查频率但监管成效不佳。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对于现在各式各样的骗局,老年人只要记住,对于来路不明的医生和专家,“不听不看”,对于来路不明的保健药,“不买不吃”。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发现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立即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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