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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台湾找律师事务所,如何在台湾找律师事务所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20:36:27

范光群教授

今天的文章源自范光群先生写给新进律师的一封信,其主旨为「如何形塑自己成为一名成功而受人敬重的律师」。范先生何许人也?先生为法律人,致力于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数十载,不管是在野或在曹,始终不忘追求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之价值。纵观华语世界法律人有与先生相当经验之人,屈指可数。范光群先生从1973年开始在台湾地区执业,2001年被台湾地区政府委以公职,有将近28年的律师生涯。从可以寻迹的报道和文章可知,先生在律师同仁及律所同业的口中,是一位独具「律师性格」的学者型律师。即便2007年从台湾司法院离任,其也并没有出任台湾万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而仅是接受被聘为该所顾问,也展现出先生作为法律人应有的风骨与坚持。


文源=『梦想、责任与祝福——给新进律师的50封信』摘读

文=范光群 教授


一名律师的自画像:如何形塑自己成为一名成功而受人敬重的律师

范光群,台湾新竹客家人,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美国西南法律基金会美国法及国际法学院结业;曾任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总统府国策顾问”、“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统府顾问”、台湾省政府主席、“司法院”秘书长等职。万国法律事务所创所律师兼特别顾问。

一名律师的自画像:如何形塑自己成为一名成功而受人敬重的律师

各位新进律师朋友,首先要恭喜并欢迎各位加入律师的行列。欢迎,固不在话下,但为什么要恭喜呢?也许各位觉得奇怪,也会感到纳闷:为什么我千辛万苦努力研读法律,终于通过国家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还不值得恭喜吗?还在问「为什么」?


其实,如果我们对「律师」的本质及可能的发展空间稍加思索及了解,就会越加体会到:能够当律师,真的很值得恭喜!我在此问「为什么」,不是真的提问,而是要藉此提醒各位深层的探索及了解律师的本质及可能扮演的社会角色,进而把自己形塑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


我常和朋友聊天,说我真的很喜欢律师这个职业。因为,只要你够努力,够认真,你就可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除了有不错的收入之外,最重要的,你真能为当事人解忧,对社会做出贡献,且能获得当事人、社会以及法官的敬重,让自己扩大挥洒空间,觉得不虚此生!


就有如广告常见的:「斯斯有两种……」大体说来,律师也有两种


一种是可以把律师做得很高尚,很受人敬重,即所谓成功的律师(A型律师);一种是把律师做得不但平庸而且低俗,即所谓庸俗的律师(B型律师)。


A型律师有如良医,良医悬壶济世,救人无数,A型律师解人之困,救人之危,既维护人权,又伸张正义;B型律师戴著「专业」面具,误人之事而不自知,有如庸医,庸医杀人而不自知。请问你要做哪一种律师?


记得我担任司法院秘书长的时候,有一年受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邀请,在法务部大礼堂给接受职前训练的新进律师朋友演讲,我先恭喜他们就要开啟律师生涯,接著提醒他们:「各位是不是应该好好的想一想:『我要当怎样的律师?A乎?B乎?』。」我进一步提醒他们,从执业的第一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律师就开始用自己的专业素养,以及一言一行,点点滴滴,描绘形塑出自己的形象──我称之为「律师的自画像」。经过五年、十年,你的「自画像」就会渐渐成形,接受法界及社会的评价:


是A型?还是B型?


也就是说,你是怎样的律师,是你自己决定的,是你自己画出来的。


A型律师是一个值得当事人信赖且是有价值的律师。当事人把攸关生命、身体自由、财產的重要事项託付给律师,而律师果然能够以自己精湛的专业素养提出一般律师所不及的法律见解,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当事人而言,这位律师是值得信赖且是很有价值的律师。请到这种律师,是当事人的福气。


B型律师误人之事而不自知,还收当事人报酬,当然不值得当事人的信赖。当事人请到这种律师,是他够倒霉,是他的不幸。


在此,我要再强调一下,A型律师有如良医,必受当事人及社会的喜爱及敬重。不但如此,在法庭上,也会受法官的敬重。因此,我相信各位朋友一定想要把自己形塑成为A型律师,对不对?


要把自己形塑成为A型律师,首先要了解A型律师所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从而,努力要求自己达成这些条件。


律师是国家所认定的法律专家,提供法律专业以服务社会,所以律师法开宗明义规定,律师应「诚实执行职务」(第1条第2项),且应「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务」(第2条)。因此,A型律师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就是「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务」。也就是说,能够深入而精确的掌握法律资讯,现行法的规定,无论实体法或程序法,固不在话下,大法官会议解释、判例、判决例、学说等,都得充分掌握。不但如此,一流的A型律师,还应该具有创新法律见解,提升法治水准的能力。


律师处理法律事务,往往是个案。因此,除了「精研法令」之外,还要「精研法律事务」。对于自己所处理个案相关有利不利的事实及证据,包括对造所可能掌握的事证,都要精研掌握,做到法律面及事实面的「知己知彼」。这样,才能相对的立于不败之地,甚至「攻无不克,战无不胜」,至少,也能做到「虽败犹荣」。


一名律师的自画像:如何形塑自己成为一名成功而受人敬重的律师


賴浩敏律師、范光群律師、黃柏夫律師、陳傳岳律師

1974年10月7日,范光群律師、陳傳岳律師、黃柏夫律師及賴浩敏律師共同創立萬國法律事務所,從此攜手同心,提攜後進,共同展開萬國法律事務所「心繫公義,實踐法治,服務社會」的傳奇扉頁。


依个人多年执业的体会,我很相信「Knowledgeispower」这句话。试想想这样一个场景:


一件民事的案件在法院开庭,A律师为一方诉讼代理人,B律师为另一造诉讼代理人,法官是C。A对于B在法庭上所作的攻防,包括事证主张、法律见解的提出,无一不在「知己知彼」的范围,什么地方对,什么地方不对以及如何不对,都在掌握之中,并能当庭引经据典地指出;而对于法官的诉讼指挥,包括举证责任分配,阐明权行使,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践行等,其在诉讼法上的根据为何,是否有错误,甚至对法官的发问,其在个案审理中所具意义,都能了然于胸,而为适切的回应。反观B,如易位而处,则频频感到出乎自己意料,茫茫然而不知所措,更谈不上作适切而有力的回应。两相比较,律师的高下,当下立判,而且也各自在自己的画像上,加上这么一笔。再就律师在法庭的表现来说,如果A律师在审理中个案的相关法律、事证掌握,不但超过B律师,甚且超越法官,他可以在法庭上展现自信、自在而谦和,攻防得宜,进退有据。不但让B律师受到压力而暗自感佩,也会赢得法官的敬重,而在法官间传扬,建立信誉。


请问,如此场景,实质上在法庭最有权威的人是谁?是不是一定是C法官?未必然!所以我相信「Knowledgeispower」!


要有A律师的能耐,没有什么巧门,只有不断勤奋,努力充实自己法律素养及深耕个案事证而已。为了「立时」掌握更多法律资讯,我过去也常提醒年轻律师,开庭或出席可能牵涉法律的会议,应该随身携带六法全书,不要嫌麻烦或太重,越重的六法全书,藏有越丰富的资讯弹药,供你取用。有它在身边,你会更有自信,你的威力也会大大增强!现在有了智慧型手机及iPad,可能可以相当程度取代六法全书,而免除携带厚重六法全书之苦了。


A型律师除了要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务的基本功之外,还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因为空有满腹学养而无法生动、準确的表达出来,律师的功能就无法充分发挥,多么可惜!表达的方式可分为两种,即言词及文字,也就是口才及文笔。


问题是「表达能力」的好坏要怎样决定?在此,让我先说个故事:


北宋的时候,欧阳修、尹师鲁、谢希深三人,都还年轻,也都有才学并负盛名。当时,镇守洛阳的将帅钱思公结交他们三人,并待为上宾。有一次,钱思公在洛阳建造了一座馆舍,取名为「临辕」,他便请三人写文章来记述此事,并以三日为限,届时在「临辕」的水上凉亭宴请三人。结果,三人如期交卷,在凉亭上发表。果然三篇都写得层次井然,文情并茂,难分优劣。最后,大家同意以文章的字数来决定,看谁的最简洁。一数,欧阳修用了五百多字,谢希深用五百字,而尹师鲁却只用三百八十字,就把「临辕」写得有声有色,不但叙述全面,且用字简练有力,令欧、谢二人自叹不如。这事过后,欧阳修有不服输的精神,努力要求自己写文章要力求「简练有力」。不多久,欧阳修在重写自己的「临辕」记,只用了三百六十字,比尹师鲁的记少了二十个字,且叙述得比尹师鲁的文章还完备,且更引人入胜。后来,尹师鲁看了大为叹服,直说,「欧阳修写文章,进步真是一日千里啊!」【此故事取材自宋效永著「诗词话趣」,页91-94,汉欣文化公司出版。】


「表达」是把自己心中的观念或感觉(简称A),透过言词或文字(简称B)传达出去,让听者或读者,透过B而收到一定的讯息「C」。如果C等于A,这就完成了「表达」的功能。因此,要探讨表达能力的高低,可以分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要能达到「表达」的基本要求,做到C=A,否则,就表达能力来说,是不及格的。做到C=A的基本要求之后,再探讨第二层次,


第二个层次就是谁能以较少的B做到C=A,那他就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上面的故事,充分说明了这点。由于律师常牵涉「说理」及「说服」的工作,如书写辩护书状,法庭辩论等。因此,具备了第二层次良好的功夫后,还要讲究第三层次的问题,


第三个层次则是如何增强书状及言词陈述的生动性及说服力?这已进入「文采」或「艺术」的领域,要靠自己的领悟及努力了。


简言之,表达能力的最高境界,应该是:能以最精简的文词(B),引人入胜的做到C=A。要达到此一境界,当然不是简单的事。但是,应该可以自我要求,自我训练,以提升自己的表达水准。


就以辩护书状来说,我建议心中要怀著上述三层次的要求,来进行撰写,等到初稿完成,自己要跳脱「作者」的主观立场而以「读者」的客观立场细读并检视


1.是不是达到C=A第一层次的要求?2.依第二层次的要求,能不能在不损C=A的情况下,减少B的数量?且要求减之又减。3.进入第三层次,是否读之乏味?抑或有引人入胜,欲罢不能的感觉?


书状文章如此,言词陈述亦如此,在此就不再多说了。


还有一点,各位可知道一般当事人对律师的常见抱怨是什么?那就是:


「要接案子的时候,很热心,但等到接了案子,要见律师都见不到!」「律师不重视我的案子!为什么?」「要接案的时候,律师会主动约见,接了案子,我要见律师,律师却说很忙,很难见到。」「答应要出去的状子,一拖再拖,经一再催促,到现在都还没出去!」


一个A型律师,不应该让这种事发生。当事人把案件託付给律师,当然期待律师会关心且认真办理委任事务。上面的情状,牵涉到律师如何与当事人互动的问题


律师与当事人互动,要让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律师有「在意」并且「用心」在他的案子上。因此,当事人要求见律师,当然要接见,就算忙也要排定会见时间,让当事人放心;原预定要出去的书状,如果不能如期提出,要「制敌于机先」,宁可事前先主动告诉当事人无法如期的理由(例如,因须先处理其他紧急事务等),并说明绝不会影响到他的权益,使当事人感受到律师不但有在关心他的案子,且进度一切都在律师掌握之中,而感到放心;千万不要事事「落于人后」,等到当事人一再催促,心生怨念之后才回应。


律师,除了应该做好「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务」的基本专业功夫之外,还要时时以追求并完成律师法所交付予律师的使命为职志。律师法第1条第1项规定:「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这是多么重大且值得律师终其一生去奋斗的使命。因为律师有这样的使命,可以使律师拥有广大的挥洒空间,来促进社会进步,让自己不虚度此生。试看台湾地区从戒严到解严,由一党专政到民选的自由民主化过程,是经过几十年大家的努力奋斗才争取到的。毫无疑问的,我们律师同道本乎上述「使命」,在台湾地区民主化及进步的浪潮中,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从而,律师的地位在自由民主化的台湾大幅提升,受到社会的肯定。


律师法所揭示的「律师使命」,是永无止境的使命,因时代的不同,会不断有新的课题等待著律师们去挥洒。要如何挥洒?我的回答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里所讲的「心」,指的是「热心公益」的「心」。至于如何实践,在本书中有多位资深的A型律师向各位建言,值得大家细细品读,加以借镜。


最后,容我强调:一名成功而受敬重的律师,是一名既精于专业又热心公益的A型律师。愿各位画出美好的「自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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