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恶意欠薪 让劳动者劳有所得”新闻发布会。
12月23日,最高检召开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 让劳动者劳有所得”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拖欠688万巨额工资
包工头手机关机失联
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湖北省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检察机关释法说理
开庭前追回全部欠款
2020年1月14日,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1月23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某旺认罪服判。
解读
依法为农民工追欠薪
检察院用了这“三招”
“该案发案时间特殊,被告人被批捕的时间正是除夕的前一天。且案情较为重大,涉及213名农民工被拖欠了688万余元工资,对农民工生活影响较大。”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建新介绍,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农民工人数众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作出了批捕被告人的决定,及时稳定了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情绪,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迅速联系被告人的律师、亲属,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量刑的影响,动员他们做好被告人的说服工作。同时,利用提讯被告人的时机,告知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经检察官耐心劝说,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其家属配合偿还了所拖欠的大部分工资。
➤三是持续开展追赃挽损,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检察机关加强与被告人家属、律师的沟通,促成被告人履行支付欠薪的义务。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大部分欠薪已退还,无法偿还的部分被告人以其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障还款,最终帮助213名农民工顺利全部追回欠薪688万余元,确保农民工及时挽回了损失。
“我们按照湖北省检察院要求,成立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农民工欠薪依法追讨工作。”许建新表示,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多个领域的欠薪案件,探索开展双向法律咨询和维护公益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形成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的长效治理机制。
新闻发布会亮点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最高检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今年以来,面对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抗击新冠疫情的双重考验,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不断深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效。
检察机关2019年至今
为农民工追讨欠薪3.4亿余元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近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6336件6633人,批准逮捕3710件3805人;受理审查起诉9268件10497人,提起公诉6077件6644人;不起诉2630件3105人。2019年至今,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共为农民工追讨欠薪3.4亿余元,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民事案件25635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用凸显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通过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劳动报酬,既有助于劳动者及时追欠挽损,也为从宽处理涉案民营企业提供了制度支撑,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途径。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146件2377人,占该类案件总数85.74%。
2020年1至11月检察机关
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
民事案件13700余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等案件,加大支持起诉及精准监督工作力度。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民事案件13700余件,同比上升47.4%,占支持起诉总数的62.7%。
检察机关将对
欠薪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
一是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加大重点领域监督力度,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加大支持农民工起诉和监督立案力度。
二是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推动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欠薪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是加大支持起诉和精准监督力度,力促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监管手段最大限度解决欠薪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结合办案密切关注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针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积极向有关企业提出治理对策建议,不断铲除欠薪问题滋生的土壤。
五是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着力办理一批在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严格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与恶意欠薪的界限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为实现兼顾维护农民工权益和护航民营企业的效果,从三方面采取了措施:
一是严格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与恶意欠薪的界限;
二是多渠道救助,促进劳动者获得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三是积极做好办案延伸工作,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让民法典成为农民工朋友的护身符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明年我们正在筹备发布包括支持农民工起诉在内的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提供办案指引,也让更多的农民工朋友了解、用好这一检察职能。此外,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宣传,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农民工朋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检察机关同步开展
依法惩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活动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沟通协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的重要发力点,同步开展依法惩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活动,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优势,对内强化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衔接,对外加强与公安、人社等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排摸梳理欠薪犯罪案件线索
强化立案监督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排摸梳理欠薪犯罪案件线索,在办案过程中强化立案监督,注重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健全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2020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线索348件39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0件142人。
疫情防控时期
检察机关三方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建新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办理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典型案例之一)中,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是持续开展追赃挽损,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与少捕慎诉
二者不矛盾
对恶意欠薪情节恶劣行为,经过刑事立案追缴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属轻罪但情节恶劣,这种情况应当从严惩治;对被刑事立案后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给予从宽处理。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障企业经营者继续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通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依法惩治和贯彻少捕慎诉理念有机结合。
6起案例
典型案例
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2.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迅速联系程某旺的律师、亲属,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程某旺量刑的影响,动员他们做好对程某旺的说服工作。同时,在提讯程某旺时,告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多次耐心释法,程某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其家属配合,偿还了所拖欠的大部分工资。
3.持续追缴欠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程某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继续与其家属、律师进行沟通。案件起诉后,又向程某旺阐明,全部支付拖欠工资可以获得从宽量刑,促成程某旺继续筹款支付剩余欠薪,最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帮助213名农民工追回全部欠薪人民币688万余元。
2.黄某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黄某洪承包了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某建筑工程,在发包方已支付其工程款9065万余元的情况下,仍拖欠7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51万余元。2019年8月9日,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洪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黄某洪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大埔县公安局立案。经大埔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拖欠工资的人数及薪资数额,并督促黄某洪在起诉前将拖欠工资全部还清。在黄某洪付清拖欠工资后,检察机关根据疫情以来民营经济复工复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提起公诉后,大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黄某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黄某洪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引导侦查取证,查明事实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本案,经分析研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案件存在证人取证难、薪酬和材料款区分难、拖欠人数及欠薪总金额确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详细列出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取证,完善证据,为依法认定犯罪事实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服务“六稳”“六保”。该案办理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在督促黄某洪及时足额支付欠薪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出现“办一个案件,倒一个企业,失业一片”的结果,既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又保证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最大限度保障就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3.顾某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顾某保系江苏省常熟市某商业设备厂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顾某保聘请张某某等多名工人从事电焊、喷塑等工作,期间采用预发部分工资、拖延时间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拖欠张某某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后顾某保以逃离常熟、切断联系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1月18日,常熟市公安局对顾某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于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督促顾某保履行支付义务,5月25日,在顾某保认罪认罚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后,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经依法起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顾某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1.注重追赃挽损,运用多种途径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该案24名被害人,多数来自贵州、安徽等省的偏远地区,经济收入较低,疫情期间薪资报酬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起初,顾某保及其家属表示无支付能力,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核查顾某保的家庭房产、车辆及存款情况,对其支付能力进行研判。走访过程中,了解到顾某保经营的厂房可能被征收,并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征收款,检察机关及时与村委会沟通协调,努力促成将征收收益优先支付拖欠工资,保障工人权益。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协调下,村委会代为接收50余万元征收款,并在乡镇司法所、检察机关共同见证下,将拖欠的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到位。
2.将风险防控贯彻办案始终,多部门联动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加强与控申部门的沟通,并与乡镇司法所、市信访局等部门联动,共同组建信访矛盾化解小组。第一时间告知被害人办案进展,认真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做好工人的情绪安抚工作,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了解掌握拆迁征收动态,督促征收部门加快审核办理力度,及时发放征收款项。
3.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多维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针对顾某保到案后对自己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认识不到位,不主动积极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向其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督促其转变想法,诚意履行支付义务,真心认罪认罚。顾某保表示愿意将征收款支付工人工资,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同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4.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典型意义】
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带贫企业的负责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当地扶贫产业项目提供了司法保障。
3.延伸检察职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多措并举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一是做好陈某的思想工作,既使其充分认识到错误,又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重塑办好企业的信心。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抖音等APP为企业员工送去法制宣讲课,向企业提出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见,并帮助企业稳定人心。三是联合当地工商联、防疫中心等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防疫培训,并为企业送去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质,全力支持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5.李某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李某军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18日,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李某军在未结清工人工资且未告知工人的情况下,清空公司设备,逃离上海,拖欠1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李某军配合调查处理欠薪事宜未果,于6月11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李某军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同年6月24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两法衔接”机制收到松江区劳动保障局案件信息通报后,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研判,针对犯罪金额认定存在的证据问题提出取证意见。6月26日,松江区劳动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会商抓捕和追回欠薪的方案。12月25日,案件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军释法说理,李某军将拖欠的工人工资结清,取得工人们的谅解。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军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军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两法衔接”及时有效,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及时介入欠薪案件,将检察监督工作前移,加大治理恶意欠薪力度。在结算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争议,是否构罪存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及时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2.追讨薪酬与解决就业兼顾,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被害人均系农村务工人员,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正值春节前夕,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会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支付欠薪。李某军到案后,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敦促其筹措资金,最终李某军全部结清所欠工资,得到员工谅解,及时防范化解了一起重要节点的群体访风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联合劳动监察、公安机关耐心接待农民工代表,安抚被害人情绪,同时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招聘信息,帮助农民工解决再就业难题,用检察服务传递司法温度。
3.惩治犯罪与护航企业并重,宽严相济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本案审查起诉前期,李某军对犯罪数额有异议,检察机关耐心说明认定的依据,加强法律政策宣讲,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结清了工人工资。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李某军犯罪情节轻微,提起公诉前付清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件办理过程中正值新冠疫情期间,民营经济面临重大压力,涉案公司经营困难,检察机关经逐一联系被害人听取意见后,依法对李某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其尽快带领企业复工复产。
6.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黄某承包了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某房地产项目。当年8月底项目完工,在转包人向黄某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黄某仅支付了农民工每月生活费,拖欠杨某等18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手机关机后逃跑、藏匿。2019年1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7月黄某到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由转包人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2020年7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督促黄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并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鉴于大部分欠薪系转包人垫付,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21日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11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发现案件线索监督立案。检察机关依托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查询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平台录入的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回复处理情况后,检察机关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多渠道追讨欠薪,帮助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检察机关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后,多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公司、转包人及农民工代表,共同商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案。因黄某一直未到案,最终确定由转包人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以维系农民工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充分听取农民工意见,积极对黄某释法说理,督促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工资,并促进黄某与农民工达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促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审查逮捕阶段,鉴于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筹措资金赔付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因黄某仅支付了工人小部分工资,仍然拖欠部分工资未支付,且该案被追回的欠薪大部分系转包人垫付,检察机关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来源:正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ID:zgrmjcy01)
文字整理:王 倩徐晴子吴鹏瑶 赵楚榕
图片:钟心宇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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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通常情形下,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均不可随意解除,但是“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总会因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下去,因此,《民法典》赋予了当... 时间: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