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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条例,公路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09:47:10

近日,贵港城区公路养护中心养护人员在巡路过程中,发现位于省道310西山过境线的K253+100处左侧有五棵行道树,被人私自从树根处锯开,树干几乎完全被锯断。

提醒,这种损路毁绿行为不可取!

此行为直接造成树木无法存活,同时,被锯开的树木均为胸径在30cm左右的大树,高大的树木随时会发生倒伏,严重威胁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该中心及时组织人力和设备将被锯开的五棵大树伐倒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向警方报案,下一步将等待警方的查处结果。

提醒,这种损路毁绿行为不可取!

提醒,这种损路毁绿行为不可取!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公路部门提醒,爱护绿化,人人有责;爱护公路,人人有责。人人应当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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