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方便,经济往来频率日益增加,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民事纠纷,同时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民刑交叉的案情使得当事人如雾里看花,有种月朦胧鸟朦胧的感觉,分不清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违法,特别是针对一些经济案件中的受害人,受困于维权难的情形。律师该如何帮助当事人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控告是值得深究的,控告业务也就成为律师一个新的领域。
那么律师应该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控告业务,笔者特撰文抛砖引玉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刑事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基于上述规定,刑事控告就是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提出针对控告对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控告与报案、举报三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仅依据事实,但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的情况下提出,而举报则一般是由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针对特定的事实或对象提起。
有利害关系
无利害关系
有特定对象
控告
举报
无特定对象
报案
报案
二、律师如何办理刑事控告案件?
(一)律师在经济犯罪控告案件中的主要作用如下:
1、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对案件性质进行分析论证: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还是既有经济纠纷又有经济犯罪;
3、分析论证该启用何种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民事诉讼,还是经济犯罪举报,还是既要启动民事诉讼,也要启动经济犯罪举报;
4、起草控告材料,编制报案用的证据材料及说明;
5、模拟经侦接报案的过程,消除当事人紧张心理;
6、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聘请有关法学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7、经侦受理报案后,负责就案件中的问题与经侦及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沟通;
8、在必要时,与被控告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谈判;
9、如果经侦对符合条件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受理、不立案,可指导控告人依法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二)律师在控告案件如何开展工作
1、接受咨询,初步分析材料,确定是否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适时围绕可能构成的犯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全面获取案件信息。建议对该过程以接待笔录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可以使引导当事人回忆,同时也能对当时的回答做到“有案可查”,也方便承办律师后期开展工作。在对案件有了初步了解后,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是否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2、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
刑事控告业务,属于非诉业务,合同形式更倾向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专项顾问合同》,同时签署代理控告《授权委托书》,便于律师在今后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师出有名。
3、将已知的事实与现有材料进行梳理,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全面梳理事实和证据,同时帮助当事人回忆遗留、遗忘的细节,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尽可能的找到可以佐证的材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事实与证据:一是要全面,不遗漏与刑事有关的任一事实;二是要聚焦,紧抓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而不过于追求细枝末节;三是要精准,注意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个事实在民事和刑事上的不同意义,要研究如何表述才会被侦查机关视为刑事犯罪事实而不会认为是民事经济纠纷,必要时换个角度重新描述事实会豁然开朗。
4、明确当事人的诉求,拟定控告方案
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一是规避律师在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另一方面避免出现南辕北辙的尴尬。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有不同的希望:若当事人希望通过控告追回损失,在证据的收集上就要注意方式要尽可能隐蔽,避免打草惊蛇,造成证据灭失;若当事人控告的目的是为了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性,争取更有利的赔偿方案,则可在侦查机关受理之初就通知对方当事人案件已由侦查机关介入。以目标为中心制定方案,可以最大程度的提高办事效率。
5、法律条文索引
律师虽然天天与法条打交道,在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法条索引是一项基本技能,但在办理刑事控告业务时就显得尤为重要。刑事控告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条文,同时涉及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内部规范性文件,都需要律师进一步了解和学习。
6、撰写控告文书
完成上述五项工作后,就该进入最为关键的一项工作——《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从行文格式上看与《民事起诉状》大致相同,内容主要包括控告人及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控告请求、犯罪事实经过及证据清单、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为:
1、控告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被控告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及职务、银行卡信息等、越详细越好。
2、控告请求:包括立案请求、包括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账户等。
3、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经过:该部分可以参照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或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写法,对拟控告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控告书中的“犯罪事实”仅仅是指出被控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待证事实,不要求是证据确凿,更不需要对事实的细节和经过有完整的表述,应该做到诉述清楚、详略得当,避免长篇大论。
4、法律依据:该部分包括涉案犯罪事实的法律分析,以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合理推断出的结论。对于确定控告的罪名可以附上法条、判例,判例注意画出相似点和判断重点并附上说明。
三、对于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什么救济途径
实践中,对于控告,特别涉及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不受理、不立案是常态。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呢。根据现在的规定,有如下救济途径;
(一)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1、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相关内容,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同级或下级执法办案单位进行发现、预警、纠正、监督, 当事人遇到应该受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可向办案单位的同级或上级法制部门反映问题。
2、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进行现场督察,也包括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督查工作。《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可向该机关的同级督察部门或上一级督察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投诉。
3、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赋予了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
(二)提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负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权力。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予立案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原因进行说明,如果不予立案理由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三)向监察委控告
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开辟了一条新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民警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民警也是监察对象。根据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监察委可依法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对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类特的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当时穷尽所有救济途径,仍不能立案的,便可以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结束语
刑事控告业务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不同,但亦是律师业务重要的一个业务板块,只是长期不被重视,以至于很多律师没有机会开展该项工作,刑事控告的难度在某种程度上比刑事辩护更大。深入全面的研究加上充足的准备,才能在该领域内取得更好辉煌的成绩,才能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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