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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见到老婆找的律师后,在看守所见到老婆找的律师后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8:47:08

“如果说一个正常的人,即使他有疾病,正常地看病治疗,这种悲剧是可以避免的。”10月31日,安徽阜南看守所羁押过程中非正常死亡申友证的家属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拿到阜阳中院赔偿决定书,“我们家属主要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是其次。”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兆成也证实:“阜南看守所死亡案终于判了,死者家属胜诉。”

>>>棋牌室关闭3年

涉嫌开设赌场被拘 羁押期间死亡警方撤案

2019 年 3 月 28 日,阜阳47岁申友证因为3年前在阜阳开过棋牌室,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拘,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当时,棋牌室已关闭3年至之久。

男子看守所死亡,法院判看守所担责,公安局判赔40万;家属不满意:“不能说就赔钱了事”。律师称有判例意义

申友证(左一)的棋牌室2016年就已关闭,没想到2019年3月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

同年4月初,申友证的妻子周女士委托律师以丈夫患有疾病为由两次向颍州分局主办警官王松某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未获回复。4 月 28 日,家人接到阜南县看守所负责人电话,被告知申友证死亡。5 月 16 日,颍州分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决定撤案。

“现在还没有拿到国家赔偿。”10月31日,死者申友证的儿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阜阳中院对这块判是判了,虽然也认定看守所和我父亲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关于警方责任认定的不是特别清楚。”

>>>法院赔偿委决定

看守所应对死亡担责 公安局承担20%赔偿责任

阜阳中院赔偿委员会(2020)皖12委赔5号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19日,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申友证由阜阳市看守所转押至阜南县看守所。

阜阳中院审查查明,阜南县看守所未依照法律规定对申友证进行入所检查。2019年4月28日7时35分,申友证出现胸痛症状,其室友按门铃呼叫。

监控视频显示,7时49分监室窗口投入药物,申友证服药后坐在凳子上;8时04分申友证躺在床上;9时19分,申友证被带出监室到诊室;9时25分,回到监室躺在床上;11时10分,申友证起床吃饭,之后午休,午休结束后申友证下床坐在凳子上;14是51分,申友证倒地昏迷,室友按铃呼叫;14时53分,驻所医生及看守所管教人员打开监室门查看后离开;14时56分,驻所医生进入监室,给申友证测量血压后离开;15时16分,两名管教人员进入监室,其中一人给是这样做了几下胸外按压,之后驻所医生进入监室,给申友证做胸外按压及听诊;15时19分,申友证被担架抬出监室;15时30分,是这样被送进阜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17时20分,宣告临床死亡,诊断证明书记载:猝死。

阜南县公安局答辩称,申友证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系正常死亡。退一步来说,即使存在救治方案错误等情形,也是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的行为,并非阜南县看守所的行为。

阜阳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申友证因涉嫌犯罪被依法从阜阳市看守所转至阜南县看守所羁押,因此阜南县看守所对其有看管和救护义务,在其突发疾病时应积极及时救治。

本案中,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务人员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救治,延误了申友证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而住所诊室属看守所结构设置的必备部分,驻所医生受阜南县看守所的统一管理,看守所应对驻所医生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因此,阜南县看守所应对申友证的死亡承担责任。

鉴于生病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的延误和救治方案错误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其发病紧急严重程度,住所医生救治时间,转院时间及死亡时间,酌定赔偿义务机关阜南县公安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阜南县公安局于30日内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8951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赔偿申友证母亲的生活费1228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家属对裁定不满意

未对相关责任民警追责 已向纪委、高院申诉

“我们家属没有关注具体赔多少,如果对相关人员启动追责,进行责任认定,我们家属才会考虑安葬我父亲。”

申友证的儿子表示,家属对阜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的裁定并不完全满意,家属在意的是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对于40.6万元国家赔偿并非过多关注。

“我们向阜阳市纪委提交了控告材料,也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阜阳中院法官一直跟我打电话,希望双方和解,目前一直对看守所相关责任人没有进行处理,明天周一我准备再去问一下进展。”

>>>错误治疗延误治疗

发病晕厥值班干警医生脱离患者20多分钟

申友证的家属认为,从阜阳市中院确认事实可知,申友证在2019年4月28分7时35分发病时,看守所仅简单的“投入药物”、14时51时倒地昏迷后,驻所医生及看守所管教人员仅是打开监室门查看后离开,直至15时30分,才开展急救工作,这中间耽误了长达8小时,最终导致申友证死亡。

因此,家属认为,阜南县看守所存在错误治疗和延误治疗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申友证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2019年4月30日对申友证同监室14人的询问笔录证实,申友证入监后曾向同监室人说过血压、血糖有点高、心脏不太好,有痛风,每天找医生要药吃。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8日的监控视频显示,申友证每天主动去其所在监舍门口找巡逻医生拿药吃,期间巡逻医生未对申友证进行任何健康检查。

因此,家属认为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未行使法定职责。监控录像还显示,申友证病发前两日,值班医生并未给予申友证服药,值班医生随意停药的行为是申友证发病死亡的原因之一。值班干警及医生置生命于不顾,甚至在申友证发病晕厥时脱离患者20多分钟,不积极履行法定救助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家属认为应该承担责任。

>>>家属坚决要求追责

“即使有疾病,如正常看病治疗,悲剧可以避免”

申友证的儿子告诉华商报记者:“因为现在讲他死亡,疾病是主要原因,我父亲被关进看守所,先不管他有罪没罪,他进去的时候,我们家属以他患病为由,提出取保,结果不给取保,也不给他看病,他发病也不通知我们家属,这一系列的行为导致了我父亲身亡。”

“我们最终是希望追责,我们现在是两条路可以走,第一条是向阜阳市纪委提交控告材料,要求追责;第二条是向安徽省高院申诉,我们认为还是有一点对责任认定不是特别满意,如果说一个正常的人,即使他有疾病,正常地看病治疗,这种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现在阜阳中院这个国家赔偿决定一旦作出就生效,阜南县公安局就必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不履行,我们家属可以申请执行,但我们家属一直没有关注赔偿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想看到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程序。周兆成律师也多次劝我,但我觉得我们都等了快3年,我们就想一定要看到追责程序,才是对我父亲公平的对待。”

“我们也希望继续追下去,尽管阜阳中院做出这个认定是生效的,我们还是想为父亲争取一下,看到省高院最终怎么认定吧,如果省高院认定还是有问题,我们可以向最高法院继续申诉。”

>>>媒体报道推动进展

愿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方面推动立法

“对于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案子本身,当然这也是一个重大进展。”申友证的儿子承认毕竟往前在推进。

“每一次进展都是靠媒体报道去推动,确实感觉很难,相关责任民警太不把这样的事当回事了。我本人也是做律师,我希望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方面可以推动进一步立法。”

申友证的儿子表示:“主要赔付是阜南县公安局从财政拨款支付,他们没有盈利机构,只能从财政账户走。”

从2019年4月28日父亲无故在阜南县看守所死亡,距今已经长达2年半之久,在等待公平到来的无限漫长期间,检察院、法院不停劝我们家属私下进行和解,告知如果和解,赔偿方面利益更大,我们家属态度非常坚决,每次沟通均表示不同意和解,希望法院依法裁决。

申友证的儿子表示,家属拿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明确认定阜南县看守所应对父亲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由于至今仍未收到追责消息,父亲仍在殡仪馆里无法下葬,我们家属恳求相关部门仍予以重视,早日追责,给父亲一个公道。”

>>>追责才能告慰亡夫

放不下已成一块心病 ,“不能说就赔钱了事”

10月31日,距离11月5日寒衣节很近了,申友证的妻子周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寒衣节准备在家里祭奠。

男子看守所死亡,法院判看守所担责,公安局判赔40万;家属不满意:“不能说就赔钱了事”。律师称有判例意义

申友证生前居住的卧室

“他现在还在阜南县殡仪馆,没有安葬,他人不在了,俺心里老是放不下,得给俺一个说法,不能说就赔钱了事。”55岁周女士表示,追责是主要的,赔偿是其次,她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告慰亡夫。

“一个好好的人没有了,谁的责任谁来承担,总该追究谁啊,不能说一了百了,我们希望追一个结果出来,都已经3年了,已经成了我的一块心病。”

“我做了心脏手术,不能生气,但我一提起他的死,有时气得连话都讲不出来。”周女士说自己身体一直不好,丈夫完全是无妄之灾,这件事总算有个初步结果。

>>>有示范判例意义

看守所消极履行看救护义务导致损害应予赔偿

“作为安徽男子看守所死亡案家属委托律师,这一案件我们胜诉了!”

10月31日,代理律师周兆成向华商报记者证实,“阜阳中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赔偿请求,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阜南县公安局按过错比例赔偿死者申友证家属申友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支持了阜南县公安局需对死者申友证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申友证母亲已经77岁,不具有劳动能力,阜南县公安局应当支付申友证母亲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首先,还是要感谢阜阳中院能够本着对生命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作出这一判决。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从法律上认定了看守所消极履行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应该予以赔偿。所以,这是国内看守所死亡案件判赔国家赔偿为数不多的一起,有示范判例意义。”

男子看守所死亡,法院判看守所担责,公安局判赔40万;家属不满意:“不能说就赔钱了事”。律师称有判例意义

周兆成律师认为,案件有示范判例意义

周兆成认为,这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法律实践上的进一步完善,也能够督促看守所或监狱等羁押场所必须加大管理,一定要积极履行对被羁押人员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法院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予以了支持,对死者申友证家属也有所抚慰。”

周兆成解释,法院按照赔偿比例划分,主要还是考虑到申友证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对于该赔偿决定书的效力,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阜南县公安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该赔偿决定书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当然,我的代理工作已经结束,我了解到家属并不在意赔偿金额,他们更关注对看守所有关人员的追责。作为代理律师,我还是希望申友证家属可以早日申请执行,拿到赔偿金,也希望死者早日能入土为安,家属可以摆脱悲伤开始新的生活。”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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