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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4:36:32

摘要】以存在环境污染可能为由,被告对原告的养殖场予以拆除,并将原告所有的存栏种猪进行了扣押并处理,被告的这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对原告的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和失业方面的精神打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2020年2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养殖设施损失、扣押的生猪等各项经济损失975567元。

关键词】行政诉讼,违法拆迁,赔偿请求,拆除养猪场,评估机构

行政诉讼:对拆除养猪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原告四人从x县x承包了x乡x村的经济场,从事生态种养并成立了x县x生态种养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办理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2018年9月23日,被告对原告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原告所建的猪舍距离x村饮用水源取水点不足500米。2018年10月10日,被告x县环保局向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关闭x县x生态种养有限公司位于x县x镇x村附近建设的养殖场。

2018年10月16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养殖场部分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并扣押了原告的存栏种猪22头(母猪21头、公猪1头),此后将种猪作价20400元进行了处理并提存。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二.原告诉称

被告向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迫使原告以低价处理生猪和设备,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对原告的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和失业方面的精神打击。养殖场被拆除后,原告依法向x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撤销了被告作出的《x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被告所实施的强制关停及拆除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据,理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特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对拆除养猪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被告观点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现实必要性,被告的执法行为属功能性关闭,并非拆除、拆迁,被告对原告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关闭原告养殖场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被告恳请法院客观公正认定被告关闭原告养殖场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开办的养殖场位于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距离饮用水源取水点不足500M,经调查核实并确认,完全符合《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行为,对周边居民饮用水源构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原告的养殖设施都应当拆除关闭。

原告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才能启动行政赔偿程序。本案被告的执法行为并非拆除行为,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在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前和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养殖场开办的时间在《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前的这一实际情况,与原告对拆除养殖场的直接损失认定进行了多次协商,因原告提出的补偿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委托了中介机构对关闭的养殖场设施损失进行了初步评估。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因此原告提出的直接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停产停业损失”与法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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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赔偿,须有赔偿义务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并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x环保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原告x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x县人民政府复议后,被确认违法并撤销,同时对于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并予以驳回。因此,原告不服赔偿决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鉴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关闭及拆除养猪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提出被告的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养殖设备(施),母猪、公猪等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结合价格评估报告书,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75567元。

行政诉讼:对拆除养猪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关闭及拆除行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800000元,属于间接损失,由于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2020年2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环境保护局赔偿原告x县x生态种养有限公司的养殖设施损失、扣押的生猪等各项经济损失975567元。

六.小结

对于拆除养猪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1、原告所有的1号、2号猪舍的建筑价值及猪舍内的养殖设施进行现场评估;2、原告所有的生活用房及养殖用房等配套设施进行现值评估;3、原告所有的环保配套设施及养鸡围栏进行现值评估;4、被告扣押原告的生猪22头进行价检评估(扣押时的市场价格),4项事项评估总金额为975567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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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为建设航道而拆除捕捞设施,其直接损失不包括经营收入。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直接损失应包括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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