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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22:46:37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由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张某、刘某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90后”女子对现实生活不满产生自杀念头,在网上认识了同样有自杀念头的“90后”男子刘某和“00后”男孩王某,三人在北京见面后乘车到保定,商议采取在密闭房间内燃炭的方式结束生命。最终,张某在实施自杀过程中因缺氧难受走出房间卫生间,而刘某、王某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死亡。事后,张某向宾馆服务员求救,并由宾馆报警,张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经法院查明,张某案发时系抑郁发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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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与2名男子相约自杀致2名男子死亡女子案发时抑郁症发作

1992年出生的张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出生于1996年刘某,后又认识了出生于2000年的王某,三人均因对现实生活不满产生自杀念头。2018年9月初,张某在北京与刘某、王某见面,为实现自杀目的,三人商议采取在密闭房间内燃炭的方式结束生命。

2018年9月4日,张某、刘某、王某三人乘车来到保定市徐水区入住宾馆的房间,之后三人到商店、超市共同采购了木炭、打火机等物品,回到租住的房间后,实施燃炭自杀。因无法忍受木炭燃烧产生的浓烟熏呛,三人走出房间卫生间致自杀未遂。

次日,张某、刘某、王某又来到一家商店,采购了木炭等自杀工具,回到租住的房间后再次实施自杀。因缺氧感到难受,张某走出了卫生间,刘某、王某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张某清醒后,向宾馆服务员求救,并由宾馆服务人员报警,张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系抑郁发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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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4年不服判决上诉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张某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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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生命,与其他二人共同购买木炭、酒精等物品相约自杀,并付诸实施,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案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意见,经查属实,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王某因悲观厌世想自杀是案件发生的内在原因,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是起到了相互促进和帮助作用,且在其清醒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求救、报警,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小,原审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及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张某清醒将情况告诉宾馆服务员时,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父母丧葬费人民币35816.50元、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父亲丧葬费35816.5元。

二审驳回女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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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上诉时提出,案发时其系限制刑事责任;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及危害程度较小;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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