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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中咨观点|民法典时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21:17:33

作者:中咨律师事务所 王伟 律师


引言: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内的9部法律同时废止。


2020年6月起,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2020年12月30日,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便是其中之一。



一、《司法解释(一)》的出台背景

民法典施行前,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二)》)。原《司法解释(一)》历时两年征求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28个条文;原《司法解释(二)》历时七年征求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共有26个条文。


原《司法解释(一)》、原《司法解释(二)》(以下合称原《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对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司法解释(一)》的具体条文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指引,原《司法解释(二)》的具体条文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指引。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废止,原《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面临亟待修改的情况。此外,原《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文还因市场政策的变化而面临改变,比如原《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十七条两条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概念已被“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取代,客观上也需要对有关条文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修改。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法释〔2020〕16号《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包括原《司法解释(一)》、原《司法解释(二)》在内的共116件司法解释。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司法解释》无缝衔接。



二、《司法解释(一)》的条文简述

《司法解释(一)》共计45个条文,整体而言是对原《司法解释》大部分条文做了复制或合并,同时也对原《司法解释》少部分条文做了删除或修改,具体关联情况可参见文末表格《〈司法解释(一)〉与原〈司法解释〉关联表》。


由《关联表》统计情况可知:《司法解释(一)》除了第四十五条(关于施行日期)之外的其它44个条文中:共有36个条文是完全复制原《司法解释》的条文(占比81.8%);共有3个条文是完全复制原《司法解释》的条文、并同时修改了指引民法典的内容(占比6.8%);共有2个条文涉及主要复制原《司法解释》的条文、并同时做了局部调整(占比4.5%);共有2个条文涉及对原《司法解释》的条文合并、并同时做了局部调整(占比4.5%);另外还新增了1个条文(第三十六条)(占比2.2%),相关比例示意图如下。

中咨观点|民法典时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


三、民法典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新增条文

前文已述及,原《司法解释》除施行日期条文之外共52个条文,《司法解释(一)》通过复制或合并等方式沿用了其中的45个条文(含原《司法解释(二)》的全部条文),未沿用的条文为7个条文(均为原《司法解释(一)》的条文),分别是:第二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第三条(合同无效、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第八条(发包人解除合同)、第九条(承包人解除合同)、第十条(合同解除后的价款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


以上条文中,原《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合同备案问题已于2019年被住建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取消;第二十四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问题已被《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加以明确。


而对于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合同的处理问题(即,原《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法解除情形下合同的处理问题(即,原《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则由于该等内容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能否履行的根本问题,因而被吸收纳入到民法典当中,条文序号分别为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合同无效及处理)和第八百零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处理)。同时,这两个条文也是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共21个条文)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共19个条文)所新增的两个条文。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除对个别条文做了必要修改之外,还是基本保留和沿用了原《司法解释》的绝大部分条文,因而在民法典时代开启之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务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本身并没有很大变化。



附表:


《司法解释(一)》与原《司法解释》关联表


《司法解释(一)》

《司法解释(一)》

《司法解释(二)》

备注

第一条

合同无效

第一条、第四条


_

合并+指引民法典+局部调整

第二条

黑白合同(效力)

第五条

第一条

复制

第三条

工程手续(效力)

_

第二条

复制

第四条

超越资质(效力)

第五条

_

复制

第五条

劳务分包(效力)

第七条

_

复制

第六条

合同无效过错责任

_

第三条

复制

第七条

挂靠责任

_

第四条

复制

第八条

开工日期

_

第五条

复制

第九条

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_

复制

第十条

工期顺延

_

第六条

复制

第十一条

鉴定期间工期顺延

第十五条

_

复制

第十二条

质量问题发包人扣款

第十一条

_

复制

第十三条

发包人过错

第十二条

_

复制

第十四条

擅自使用及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_

复制

第十五条

发包人起诉共同被告

第二十五条

_

复制

第十六条

发包人反诉

_

第七条

复制

第十七条

返还质保金

_

第八条

复制

第十八条

保修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_

复制

第十九条

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_

复制+指引民法典

第二十条

工程量争议及签证

第十九条

_

复制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

第二十条

_

复制

第二十二条

黑白合同

_

第十条

复制

第二十三条

黑白合同

_

第九条

复制

第二十四条

数份合同

_

第十一条

复制

第二十五条

垫资

第六条

_

复制+局部调整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欠款利息

第十七条

_

复制+局部调整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付款时间

第十八条

_

复制

第二十八条

固定价结算不予鉴定

第二十二条

_

复制

第二十九条

有结算协议不予鉴定

_

第十二条

复制

第三十条

不认可咨询意见的鉴定

_

第十三条

复制

第三十一条

仅对争议事实鉴定

第二十三条

_

复制

第三十二条

鉴定释明及二审鉴定

_

第十四条

复制

第三十三条

对鉴定材料质证

_

第十五条

复制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质证

_

第十六条

复制

第三十五条

优先受偿权

_

第十七条

复制+指引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_

_

新增+指引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优先受偿权

_

第十八条

复制

第三十八条

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

_

第十九条

复制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质量合格优先受偿

_

第二十条

复制

第四十条

优先受偿权范围

_

第二十一条

复制

第四十一条

优先受偿权期限

_

第二十二条

复制

第四十二条

优先受偿权限制

_

第二十三条

复制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合并+局部调整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

_

第二十五条

复制+指引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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