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单身男女朋友们尤其是一线城市中,结婚的成本太大,大家进而选择同居这种类婚姻状态。正如那句台词“情侣入住,房租减半,水电全免”不用出彩礼,不用办婚礼,办酒席,拍婚纱......有人分摊房租,照顾起居,除了没有那张结婚证而已,这生活状态不要太美好啊。
但是问题来了,有权利才有义务,没有结婚证就没有法律的保护,同居关系是法律的域外状态,仅仅就同居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关系,法律才有办法予以调整保护,当然保护的力度当然远不及于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来来来,百恩婚姻讲堂开课了,今天就说说同居中的那些事,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
一、区分同居关系与通常所说的事实婚姻关系,它们不是一回事。现行的《婚姻法》是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这是旧的婚姻法得出的概念。即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而共同生活的双方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受《婚姻法》的保护。现在通通转变,称之为同居关系。
二、未婚同居(非婚同居)与已婚同居(婚外同居)不同,法律包括道德对待这两种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很显然一个是未婚双方关系,一个是关系到另一方配偶的三方关系。
一、同居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1、不论是未婚同居还是已婚同居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分别所有--------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法认定归属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平分。
法理上称之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若是遇到赠与的情况,则要予以区分:
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转移了所有权,不需要返还。
同居期间消费支出--------多半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不还。
见双方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比如房屋之类的----------在法律上来说构成附条件赠与,需要返还。若是属于已婚型同居关系,要考虑赠与人是否具有赠与的权利,是否损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权赠与的要予以撤销。
3、同居关系一方主张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债务-----------违反公序良俗,哪怕双方因此签订了所谓的“协议合同”法院依然不予支持。
二、同居中的继承问题
人有旦夕祸福,一旦同居双方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律师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同居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认可同居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衍生出来即相互之间不具有继承权。
三、非婚生子女问题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关系在方方面面都是受限制保护的,所以爱他/她,就给他/她一个名分,这个是真的很重要,非婚同居不负责是一种伤害,婚外同居更是让人鄙夷,望慎重考虑。因此产生的纠纷,协商解决不清楚,需要法律介入时先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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